“双十一”促销盛会即将如约而至,你是不是已把心仪的商品放进了购物车?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醒,这一盛况的背后,可能存在陷阱--有商家先涨价后降价,致促销商品价格不降反升。四川手机报记者获悉,今年前三季度,全省消委组织共受理网购投诉案223件,质量、虚假宣传、假冒成主要投诉问题。
>>案例1:“双十一”抢相因,价格不降反升
西昌的杨女士去年在某知名网络购物平台关注了一件标价559元的连衣裙,准备“双十一”时有优惠时再买。“双十一”到了,网店宣传全场包邮、满500减20元。杨女士立即付款539元,购买了心仪的连衣裙。三天后,杨女士在还未收到货时就发现,此前购买的连衣裙标价只要335元。她找到网店退还差价,网店却以价格标错为由拒绝退款。无奈之下杨女士只好将此事反映到西昌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经调查,该网店以先涨价后降价、虚构原价等隐蔽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致促销商品价格不降反升。最终,网店退还了差价204元。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华认为:从消费观念上,消费者一定要学会“较真”,不要对商家的无良行为“忍气吞声”。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先涨价后打折,诱骗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2:网上购票,默认搭售却无法取消
今年8月,胡女士在某知名网络平台买火车票,成都往返南充,票价均为65元。但通过非12306通道平台购票,均需额外收取优惠券费用10元和20元。据悉,此优惠券可享7*24小时预订服务、客服服务、快速退改签服务、短信提醒服务等,但无法取消,胡女士无奈支付了30元优惠券费用。胡女士越想越不对,认为该行为属于捆绑销售,随后向省消委会投诉。省消委认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最终,经营者退回消费者30元优惠券费用。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提醒: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搭售商品或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且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反者可被处以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置。
>>案例3:未经同意,网络平台单方面取消机票
今年5月,崔女生给自己和孩子在某网络平台预定了从乌鲁木齐飞成都的机票,并成功支付了全部机票费用2160元。当崔女士准备飞回成都时,在乌鲁木齐机场取票才得知孩子的机票被无故退订。崔女士在机场问询后才得知,该网络平台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私自将其孩子的机票取消。最终,崔女士在机场购买了该航班唯一的一张头等舱,费用为2490元。事后,崔女士找到该网络平台协商,却未达成一致,崔女士无奈,只好向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最终,经营者退还了1080元的原机票价,并按1080元的3倍向崔女士进行补偿。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涛: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面取消机票,已构成违约。
>>案例4:抢购“爆品+预售”酒店,用时却被拒
今年2月,李女士在微信一平台购买了某温泉度假酒店套餐两份,共计898元。7月,李女士打电话预约房间,酒店却称预约已满,不能预约。眼看临近截止期限,李女士想退费,却遭到酒店方拒绝。
经调查,此种销售属“爆品+预售+抢购”模式,是一个囊括本地及周边吃喝玩乐的特卖平台。平台入驻的酒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在非消费者原因的情况下,未如约提供服务,却拒绝退还费用。经调解,该平台退还消费者未使用的价款898元。
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捷:网络特卖平台确因某些原因无法提供服务的,应退还消费者所支付的费用。若因平台原因,如虚假宣传、过分承诺、拒不退款等的,还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案例5:水果店虚假宣传“产量全国领先”
去年7月,宜宾的王先生在某水果店的网店浏览,购买了宣称“产量一直全国领先”的木瓜,价值810元。王先生称,自己并没找到证据来印证宣传的“全国领先”,他认为水果店属虚假广告宣传。
宜宾市叙州区消委会柏溪分会调查发现情况属实,网店故意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说明等方式销售,已构成了消费欺诈。最终,网店退回王先生购货款810元,并三倍赔偿2430元。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韦海军律师:这种情况在商场中较多出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案例6:微信集赞低价购物,商家拒兑现
今年8月4日,消费者易女士向泸州市龙马潭区消委会投诉,称某商家通过微信平台做活动,发布宣传信息:只要将活动内容分享到朋友圈,并累计点赞28个,就可以低价领取生蚝。易女士在活动期间完成集赞后,支付49.6元购买了十斤生蚝,但当易女士按时去领取生蚝时,商家告知已经领取完毕。
商家辩称,未预料到活动如此火爆,而生蚝准备不足,因此拒绝了易女士的合理兑换要求。经调解,商家按兑现承诺,易女生按约定要求领取十斤生蚝。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李凊律师:消费者已和商家建立了合同关系,就必须履行义务。商家发布信息时未对产品数量等进行限制,就不能以未载明的限制条款来抗辩,否则就是违约。有很多商家在作促销、抽奖活动时,都有类似违约行为,消费者可向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