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登法官另一个故意违背证据上事实而枉法认定事实,即(2018)川13民终4013号判决书上的"220107元",这10笔可是刘xx张张亲笔出了收款原始凭据的呀!上面可是张张签名刘xx收到,更是有原一审、二审和重审一审判决书上载明刘xx认可的收款,并在这些判决书上都是明确载明此10笔共220107元是有刘xx和其代表签名认可的金额。王维登法官你的此判决书上是依据什么查明认定此10张票据上面且每笔刘xx未单独出据收据的呀?……仅仅此故意违背证据事实而枉法认定的"220107元"金额,是否也能认定你堂堂大法官构成刑法中的枉法裁判犯罪和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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