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中院(2018)川13民终30号判决书:贵院也查明此笔借款合伙人不知道,也没有任何授权,嫌犯杨xx也承认是他自己个人借款,却为什么要拿伪造的合作协议添加杨xx的私人印章,谎称自己是合伙人且还是我们的工程负责人,借款协议上谎称我们项目工程缺钱需要资金,以我方的资产门面抵押担保,且隐瞒了我方此门面早于一个多月前由股东共同抵偿于他人事实,私刻私盖项目部财务印章加盖在借款协议上,并署名xxxx负责人杨xx诈骗社会资金,杨xx在法庭上的代理律师陈参也承认此款与项目无关,借款也是打入杨xx个人帐户由其个人收取,还款应由杨xx个人承担。一审、二审法院也查明此笔借款60万我方股东不知情,事后也无证据证明我方予以追认……西充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也早已以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受理侦查,我也一直要求法院移交公安侦查,可贵院与西充法官却拒不将此严重刑事案件移交公安,即已经查明此笔借款是杨xx个人行为,钱也是其个人收取,其却是在借款协议上以我方名义并伪造合伙人身份,编造自己是项目负责人且以负责人名义签借条,偷刻加盖我方项目印章于借条上。我咨询过很多法官、律师、检察官都一个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且公安机关也经过侦查确定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受理,贵院却为什么要坚持以"民间借贷"来审理且判决而拒不移交公安刑事侦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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