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有媒体报道称“青年汽车正式破产”,引起广泛关注。今日,红星新闻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及裁判文书网后发现,昨日媒体报道中的破产公司实为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而非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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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信息
11月18日,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工作人员称杭州青年汽车为其子公司,她对相关的业务并不了解,目前总部(指集团公司)仍在正常运营。
同日,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钱律师告诉红星新闻,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是因为无力偿还相关债务被破产清算,而目前随着破产程序的结束,各债权方的债务已经按比例清偿完毕。
据人民法院公告网2017年9月22日的公示,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者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睦支行,同时该银行也是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另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睦支行、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杭州青年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应当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
青年汽车正式破产?实为杭州青年汽车公司
2019年11月10日,人民法院公告网发布了当事人为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文书公告:因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裁定终结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基于上述公告,有媒体将其报道为“青年汽车正式破产”,引起广泛关注。据天眼查提供的相关工商信息,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19日,注册资本为32588万人民币,其股东分别是金华青年莲花控股有限公司和金华星航线汽车有限公司。
红星新闻注意到,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庞青年,而他也是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金华青年莲花控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至于青年汽车和青年莲花的关系是什么?据第一财经报道,庞青年曾通过与英国莲花汽车的母公司马来西亚宝腾汽车在乘用车技术上的合作,推出了“青年莲花”品牌,开始向市场上投放了包括竞速、竞悦、L3、L5在内的4款车型。而后,随着萨博收购的失利以及2011年与莲花工程的技术合作到期,青年莲花再无力向市场推出新的车型,逐渐被边缘。
2019年5月,红星新闻曾报道河南南阳水氢车事件,当时庞青年曾解释过水氢车相关技术原理。11月18日,谈及近期完成破产程序的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与南阳是否有关时,南阳市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对上述公司破产一事不太了解,也未获得过相关信息。
同日,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工作人员称杭州青年汽车为其子公司,她对相关的业务并不了解,目前总部(指集团公司)仍在正常运营。
据人民法院公告网2017年9月22日的破产文书公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担任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青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
2019年11月18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钱律师告诉红星新闻,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是因为无力偿还相关债务被破产清算,而目前随着破产程序的结束,各债权方的债务已经按比例清偿完毕。
红星新闻注意到,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具体清偿情况于2019年10月24日公告在了人民法院公告网,落款为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杭州青年汽车为何破产:2014年下半年停止生产经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在裁判文书网上,红星新闻查阅到了一份裁判日期为2017年9月1日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睦支行、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下简称《破产裁定书》)。
据《破产裁定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以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青年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案件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杭州青年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申请执行人之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睦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请,将被执行人杭州青年公司的案件执行材料移送转破产清算。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10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杭州青年公司。被申请人杭州青年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其虽然面临债务清偿压力,但资产仍旧大于负债,继续经营能使债权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且资产重组已经初见成效,有望摆脱资金困境;同时认为申请人浦发银行的执行转破产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请。
但浦发银行依据(2015)杭拱商初字第3605号民事判决书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杭州青年公司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杭州青年公司缺未履行付款义务。
《破产裁定书》显示,杭州青年公司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停止生产经营,自2014年5月至今,在法院涉及执行案件14件未履行,合计执行标的约10300万元,其中部分执行案件已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浦发银行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主体适格。被申请人杭州青年公司为企业法人,破产主体适格。被申请人杭州青年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应当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杭州青年公司所提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017年9月1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睦支行对被申请人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