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昭化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派专人查办此事。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案情
审理:严正桥与冯德万、王家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两案,根据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8民终424号民事判决书,冯德万应赔偿严正桥各项损失161735.12元,王家祥应赔偿严正桥各项损失91666.13元。
执行:严正桥与冯德万、王家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川0811执339号和(2019)川0811执340号。立案后本院立即进行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冯德万、王家祥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10在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冯德万、王家祥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9年7月24到王家祥居住地的剑阁县鹤龄镇长寿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证实王家祥长期在外务工,无联系方式。到冯德万居住地的昭化区青牛乡苏山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证实冯德万在家务农,2019年养猪亏损3万余元,本院也通知冯德万到法院接受询问,冯德万称其养猪亏损,现在外打小工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将冯德万、王家祥依法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是指:限制被执行人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并于2019年10月28日通知严正桥执行程序的委托代理人严霞到法院并与其交换意见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终本的法律依据,严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还通过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对严正桥司法救助了1万元。
二、针对您的诉求,法院处理意见
1、您反映案件执行不力的问题。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联系王家祥在剑阁县安监局的儿子王浩,王浩告知了其父亲王家祥的电话号码,但王家祥始终不接电话,王浩也不告诉其父亲在成都的具体地址,称不管其父亲的事,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对王家祥实施网上布控,查找其下落。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再次到冯德万家,要求其履行债务,但其称无履行能力,且对案件判决不服,正在向法院申诉。11月27日,法院对被执行人冯德万宣布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并送交公安机关执行,但在体检中查明冯德万系高血压病,广元市昭化区拘留所以冯德万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为由建议对冯德万停止执行拘留,本院遂作出提前解除冯德万拘留决定。就目前执行情况来看,被执行人冯德万、王家祥暂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如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请及时向法院提供,以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2、案件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我院将继续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如后续在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请求追究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感谢您的来信。如还有其它疑问,您可直接联系昭化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839-8722611)。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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