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手机报报道:11月20日,成都双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尹某、方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米粉店老板尹某、销售罂粟壳粉的干杂店老板方某分别获刑9个月、8个月,并处罚金。
法庭审理查明,今年3月初,被告人尹某为提升其所销售牛羊肉米粉的味道、增加销量,在被告人方某所经营的干杂店内求购了罂粟壳。方某在明知尹某购买罂粟壳用途的情况下,仍将其购得的约750克罂粟壳混同约600克其余香料打磨成粉,以人民币460元的价格售予尹某。其后,尹某多次将罂粟壳粉加入熬制的高汤中,并在其经营的米粉店内销售给顾客食用。今年4月16日,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尹某所经营店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其所熬制的高汤,及疑似罂粟壳粉状物质(净重为714克)。上述物品均被检出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等成分。
双流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尹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方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扣押在案的疑似毒品固体(高汤调味粉)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对被告人尹某、方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目前,该案处于上诉期,暂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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