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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锦江区某超市因销售的日用品涉嫌侵害商标权,被某公司告上法庭。一审中,该超市老板拒不承认销售过该商品,结果败诉。二审时改变策略,承认销售行为,但提供证据证明商品有合法来源,最终胜诉,但因逾期举证妨碍审理被成都中院罚款3000元。11月20日,成都中院向该超市送达了罚款决定书。
办案法官介绍,一审审理中,涉案超市选择不侵权抗辩,否认销售事实。但法院审理查明,商品销售小票所注明的“某记食品超市”就是该超市的曾用名,判超市方败诉。随后,超市老板上诉至成都市中院。
二审审理时,超市老板换了个说法,承认涉案商品是自己销售的,但提出自己有合法的进货来源,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进货单、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法庭依法采纳了这些关键证据,判超市方胜诉,不承担对某公司的损失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超市新举示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密切相关,但其逾期举证的行为不是基于新增抗辩主张的正常诉讼策略,且未就逾期举证的原因作出合理说明,属于故意逾期提供证据的情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何昕表示,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及时举证、诚信诉讼的规定,干扰法院正常的审判进度,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创新保护。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及作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处罚,有利于提醒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举证规则,规范诉讼行为,就自己的主张及时提供证据,防止“证据突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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