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了村里发的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界定,有谁清楚这个,我只知道是农村经济改革,但是这个具体的一些细节都不知道,村干部也说不清楚,然后感觉在国有企业上个班还把农村户口上掉了。
这个有关部门可以出来解释下吗?
广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政策宣传
明 白 纸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的需要,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探索界定成员资格,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状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保留和丧失
(一)成员资格的取得
1.原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法定取得:(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成员资格的保留
1.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
2.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成员资格的丧失
1.基准时点前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中出现的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下列10种情形之一人员建议确认为具有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1.登记基准日止在册本村、组农业户籍的且具有本村、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
2.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登记基准日前户口迁回本村、组的)。
3.因推进新型城乡乡镇化综合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组迁入城乡乡镇的原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因被征地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
4.与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办理结婚证书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及子女(需将农业户口在登记基准日前迁回本村、组)。
5.与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且未在其他地方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其随同子女。
6.因离婚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组出嫁人员本人及其随同子女。
7.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组出国(出境)人员。
8.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9.因移民政策安置,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确认的情形。
(二)下列4种情形之一人员建议由成员(代表)大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表决方式表决决定是否确认为具有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仍居住在本村、组的蓝印户口人员(购买户口农转非的)。
2.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把户口迁出后未迁入本村、组的人员。
3.原迁入本村、组的外来挂靠人员(有约定从其约定)。
4.其他情形特殊群体人员。
(三)下列4种情形之一人员建议为不具有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革待遇的人员(不含村、组干部)。
3.户籍关系已迁出的本村、组出国(出境)人员。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