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在自己身上好好放着,银行账户内的却不趐而飞!这种事情发生在任何人身上都会感到郁闷,并且通常银行是不予赔偿的。银行拒赔的理由,是银行储户自己没有兑善保管好银行卡并向不法分子泄露银行卡密码,责任在储户,银行没有过错; 是不法分子盗走了存款,储户应当去找盗测人赔偿,不应当向银行主张权利。
拒赔理由,冠冕堂皇!面对强势的银行,储户作为个人,只能打掉牙齿,合着血水与泪水向肚子里咽。
今年这种不幸的事情又发生在成都市某单位的杨先生身上。
几年前,杨先生在工商银行处办理了银行储蓄卡。后,“涉案银行储蓄卡”被他人非法复制和更变取款密码。2019年5月,他人使用非法复制的“涉案银行储蓄卡”和非法更变后的“取款密码”,分二次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ATM机”和“中国工商银行的ATM机”,盗走存款25824元并产生24元跨行手续费。
杨先生要求工商银行民事赔偿,被拒; 杨先生被迫向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2019年8月14日,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工商银行没有提交书面<民事答辩状>,当庭答辩:1,杨先生账户内的资金是凭预留在本银行的“取款密码”取走的; 2,不能排除是杨先生本人取走的,所以工商银行拒绝赔偿。
笔者以做为杨先生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法院的诉讼活动,主张:
1,本案是因“涉案银行储蓄卡”被他人非法复制并被他人非法使用,盗走了杨先生账户内的资金所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
2,“涉案银行储蓄卡”是工商银行发行的,其卡是否安全杨先生没有选择权,所以“涉案银行储蓄卡”被他人非法复制,杨先生不承任何担责任。
3,工商银行发行的“涉案银行储蓄卡”被他人非法复制的事实,证明其卡的安全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之规定。“涉案银行储蓄卡”被他人非法复制应当由工商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4,被他人使用非法复制的“涉案银行储蓄卡”盗走的杨先生账户内资金的性质: 资金的所有权属于杨先生;使用权属于工商银行。
5,工商银行使用杨先生借出的资金开展银行业务,工商银行有义务保证自己借得的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因为杨先生无法对借去的资金进行任何控制,也就对该资金的安全性没有任何义务。
综上,他人使用非法复制的“涉案银行储蓄卡”盗走了杨先生账户内资金,说明本案工商银行“在使用从杨先生处借得的资金没有尽到安全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第(七)款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被他人盗走的银行存款。
庭审结束后,法官依法主持杨先生与银行进行民事调解:建议银行给予杨先生适应的民事补偿,但是银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予以拒绝。
2019年9月10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9川0191民初字第9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天顺路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旭宇赔偿损失25800元及跨行手续费24元。
2019年11月,杨先生打电话,告诉笔者: 工商银行没有上诉,并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
李双德
2019年11月21日星期四于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