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玻厂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内情
在系列一简述的成玻厂富余职工依托工兴和胜达两个公司并利用成玻厂的存量资产开始生产经营的同时,2002年成玻厂开始筹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一、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基本含义
成玻厂改制的主要依据和内容是《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简称《实施办法》)。即:国家以资产实物计价并折算成职工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支付给改制后公司,由改制后公司负责安置职工,职工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转变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职工的安置费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作为职工在改制后公司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改制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三、改制实施方案及批复内容
(一)改制时间节点
2002年5月成玻厂改制立项(成经企改【2002】28号)。之后成玻厂拟订《改制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四局一委于2003年6月联合下达批复文件(成经企改【2003】41号),2004年4月成玻厂改制完成,胜达公司成为改制(后)的承载公司,接收了全部安置资产。
(二)《改制实施方案》相关内容
按照《公司法》关于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对发起人数的限定,确定9名股东代表为发起人和登记注册人,他们与其他股东形成书面委托关系,签订委托书,公司股东会由9名股东代表组成,代表本人及其他委托人的利益,行使股东权利,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新公司(指胜达公司)是以成玻厂在册职工安置费和个人出资为生产要素的独立法人实体,属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出资认股。
(胜达)公司资本的组成:股东的出资及职工的安置费等额转化为股东的股份;成玻厂以股份形式的出资总额。
(三)成玻厂涉及安置资产的相关改制内容
第一,市府原则同意成玻厂非经营性资产及人员剥离改制实施方案;
第二,剥离改制的非经营性资产经评估(不含土地)352.2万元,涉及土地面积31609.72平方米的非经营性资产评估价1441.09万元,按50%(720.545万元)作价计入企业改制资产,用于职工安置;
第三,成玻厂非经营性资产1072.745(352.2+720.545)支付职工安置费用后尚剩余327.03万元资产,经批准将这部分资产按50%计价(163.52万元)转让给职工,用于改制后的企业发展生产。
四、暗箱操作改制的原因
成玻厂违反《实施办法》“公开、公平、公正”等规定,暗箱操作。《改制实施方案》除卿、张正、副厂长知情外,其他职工均不知情。暗箱操作成玻厂改制原因:
第一,国家对安置职工的资产(主要是31609.72平方米土地)给予了较大幅度的优惠,且增值空间巨大。如:胜达公司2003年底获取的土地价格约为13万元/亩,2004年初市价已达约70万元/亩。
第二,成玻厂参改职工359人,安置资产价值1793.29万元(评估价),实际安置(持股)职工69人(行为性质见后附的“延伸阅读”),所需安置资产仅需约264万元(评估价)。
第三,成玻厂将改制前与成玻厂解除劳动合同的118人(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已进入2001至2002年度成玻厂期间费用)和1999年退养的约87人(改制完成时多数已退休)均纳入安置人员,用人数骗取了优惠政策和安置资产(见后附“延伸阅读”)。
第四,为之后“权力团伙”控制胜达公司,中饱私囊作铺垫。
综上不难看出,成玻厂“班子”违反国家规定暗箱操作改制,是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的。《改制实施方案》“股东会由9名股东代表组成”的“设计”,也是为成玻厂“班子成员”今后通过控制“股东代表”控制胜达公司权力,最终将骗取的国有资产中饱私囊的谋划。
欲知后续事态,请关注系列简述三《利用胜达公司敛财》。
延伸阅读:
1、《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第二条规定:“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中只有改制前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少数职工持股,改制前公司、企业的多数职工未持股的,依照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第六条规定:“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