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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 离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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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6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主体要件,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必须要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夫妻。2、合意要件,夫妻双方就离婚问题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3、其他要件,需要对离婚的其他事宜,如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债务等问题作出后了适当的处理。
  登记离婚的主管机关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上述内容就是小编本次特邀嘉宾北京律师www.lawtime.cn/beijing为大家解答的法律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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