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开除劳动者,怎样才能维权? 本人在用人单位认平面设计工作4年多时间,工作时任劳任怨,在2017年12月在拖欠劳动者2个月工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故开除本人,且没有任何补偿,也不发放应有工资。公司在4年多时间未向本人出示过公司规章制度,作为第二次被公司招入公司的员工,利用空余时间做点自己私人的事情是公司认可的,用人单位也没有出示不允许本人在公司部分行为的证据,更没有本人拒不改正的证据,经过涪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用人单位违法开除本人,承担相应赔偿。用人单位不服,上诉到涪城区人民法院,涪城区法院开庭时,当场指出用人单位证据造假、扭曲事实的问题,用人单位也无话可说,但在判决书上,却判定辞退合法,于是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二审本人在上诉状上面明确指出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但在判决时毫无根据认为本人违法了职业道德及对企业忠诚的义务,侵犯了公司自主权为由维持原判。于是本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但高级人民法院又在没有实质证据的情况下,以本人几个月以前利用空余时间为家人做广告的问题上方大做文章,认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本人查找相关法律知识后对其所存在的判定标准,在及绵阳市检察院流程走下来,各级法院均未从实际问题出发,单方面相信用人单位,对本人当庭质证时提出的问题判决时避而不谈,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人注册的营业执照有可能会挖走公司业务所以认为辞退合法。按照这个逻辑:是不是别人手里有刀我们就可以杀死他,我想道理大家都很明白。用人单位并没有本人挖走公司业务的证据,也没有告知本人不能办理营业执照,并且他们知道本人办理营业执照后也没有找本人谈过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的事情,也没有关于本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证据,很明显,法院是在为用人单位找借口,在劳动仲裁时已经确定用人单位没有向本人出示过公司的规章制度,办公场所也无张贴,用人单位也承认没有,而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却认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明显是没有依据的。请问对于本人提出的重大损害认定,也只字未提。对于这样的判决怎么让人百姓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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