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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严重违反程序、渎职、包庇的举报投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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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8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任凯对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严重违反程序、渎职、包庇的举报投诉书




投诉人:任凯,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510102196709298410,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2号5栋1单元3号,电话:18040316307

被投诉人: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

投诉请求:追究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严重违反程序、渎职、包庇的责任。

事实和理由:

1: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在任凯诉锦江分局(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中没有及时依法定职权在5日内调取锦江分局应当提交的录音录像,违反程序,渎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2:法官马琳故意串通锦江分局虚构《情况说明》的事实 ,徇私枉法,包庇,渎职。

2019年10月22日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告知任凯(有笔录为证),任凯于2019年10月18日申请法院依法调取锦江分局的2019年4月2日、5月13日执法记录视频和2019年5月13日办案区的全程录音录像视频,锦江分局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情况说明》 ,该《情况说明》声称因已过视频最长保存期限,故无法提供。该《情况说明》也没有被锦江区法院及锦江分局提交于2019年10月24日庭审时当庭出示并质证,违反审判程序,不应被采信。

任凯于2019年11月13日下午未能在锦江区法院诉讼服务大厅3号档案查询窗口周科先生处打印到《情况说明》 ,法院电脑显示无《情况说明》 。后来,任凯于2019年11月13日当即提交“立刻复制锦江分局《情况说明》的申请书”,但是法官马琳依然没有在5日内让任凯及时复制《情况说明》 ,违反程序。任凯于2019年11月20日再次申请,也没有成功复制到《情况说明》 。

其实任凯是于2019年9月11日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申请书”,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2019年5月13日执法记录视频和2019年5月13日办案区的全程录音录像视频等。锦江区法院理解为任凯于2019年10月18日申请调取上述证据是错误的。依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一)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因为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而且任凯于2019年9月11日向法院申请调取锦江分局于2019年4月2日及2019年5月13日的视频证据等,仅仅相隔分别5个月及4个月,明显没有超过6个月的最少期限。即使任凯2019年10月18日申请,“5月13日执法记录视屏和2019年5月13日办案区的全程录音录像视屏”也明显没有超过六个月的最少保存期限。

3:锦江区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在当庭质证中仅仅播放了锦江分局提交的记录2019年4月2日一张光盘(或二张)证据中共16个文件中的一个录像文件,即14时41分到14时48分录像的录像4。后来不知什么原因,马琳法官没有做出任何合理解释,没有对其余15个文件进行当庭播放,双方质证,违反审判程序,该光盘证据不应该被采信。是否马琳法官害怕暴露锦江分局光盘证据失实、故意编辑伪造的犯罪行为,不敢当庭继续播放质证?

4:对于任凯在庭审前提交的“申请庭审公开并且直播的申请书”,法官马琳没有在庭审时就法院是否同意直播作出说明;实际为不允许,这是否是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担心暴露锦江分局的犯罪行为于光天化日之下?

5:2019年8月2日任凯提交《起诉状》并立案,2019年8月7日锦江分局在《送达回证》上签名“雷洋”,日期是“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16日锦江分局作出《行政答辩状》,2019年8月21日锦江分局提交《答辩状》到法院,2019年8月27日任凯收到《答辩状》。锦江区法院超过一日的法定程序将《答辩状》转交任凯,违反程序,不公正。

6:由于证据交换没有在开庭前完成,法官马琳于2019年10月24日开庭前口头以超过15日举证期为由不准许任凯在开庭前提交的张问池的证人出庭的书面申请是错误的。实际法院没有电话通知张问池出庭为任凯作证。

7:任凯看见法官马琳在当庭庭审时递交纸条给锦江分局的民警,转书记员记录;马琳对锦江分局人员多次随意出入审判大厅及换人,不予处理,均属于串通锦江分局。

8:法官马琳从来不接任凯的电话,态度不好。

9(1)法官马琳及书记员杨继伟拒绝任凯复制锦江分局光盘证据的合理要求。

任凯已经至少四次提交复制全部锦江分局,即被告的证据的合理要求,但是法官马琳及书记员杨继伟首先是以隐私为由拒绝,后来又以没有光盘的复制设备拒绝,再后来又以没有时间拒绝,至今任凯没有复制到锦江分局提交的一张光盘证据。

同时,由于法官马琳从来不接任凯的电话,任凯几乎每个工作日都给书记员杨继伟打电话联系复制光盘的事宜,但是书记员杨继伟不是以与法官马琳再联系推脱,就是忙于开庭的理由推脱,反正总是永远没有时间为任凯复制光盘。

任凯在锦江区法院于2019年10月22日查询到锦江分局光盘证据中共有16个文件,但是其中有5个文件没有播放给任凯看,致使任凯于2019年10月24日开庭前没有查询并复制得到锦江分局提交的全部证据,没有完成证据交换,审判程序违法。

即使在公开庭审已经于2019年10月24日结束后几十天了,法院依然没有完成证据交换,严重违反审判程序。任凯于2019年11月20日再次申请立刻复制本案被告提交的光盘证据,但是锦江区法院依然没有为任凯复制锦江分局的光盘证据。

(2)任凯于2019年11月20日再次申请法院立刻复制本案被告提交复制本案庭审录音录像、庭审笔录、被告光盘及《情况说明》,但是法官马琳及书记员杨继伟依然拒绝。   

任凯再次特别请求法官马琳及书记员杨继伟于百忙之中抽空满足任凯复制锦江分局光盘证据的合理要求。

10:任凯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及2019年11月20日向锦江区法院提交《行政证据保全申请书》 ,但是法官马琳都没有及时在5日内依法处理,并书面答复任凯,公然故意包庇伪造证据的违法犯罪分子。

11:法官马琳没有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依法处理,渎职,包庇犯罪分子。

任凯提交了“投案自首申请书”。任凯又举报锦江分局谷锐伪造关键光盘等证据,栽赃陷害,打击报复合法信访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一)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违反《信访条列》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第66条及第七十条“(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谷锐违反《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及第四款“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对于任凯对锦江分局谷锐滥用职权的多次举报及“任凯对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滥用职权的举报投诉书”,法官马琳没有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渎职,包庇犯罪分子。法官马琳也没有依法处理任凯的“投案自首申请书”。

任凯认为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的上述行为,违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依照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十五条“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及第四十三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6.“(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及(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法官的职业规范,严重违反程序,包庇,失职渎职。

任凯请求贵单位督促锦江区法院落实法官终身负责制,依法处理,并书面回复任凯为盼。







此致成都市锦江区纪委、监察委









投诉人:任凯电话18040316307



20 19    11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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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8 22: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9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任凯第二次投案自首申请书
------任凯诉锦江分局(2019)川0104行初73号行政案

锦江区法院:
投案人任凯不服代理李淑芳的四川省高级法院(以下简称川高院)(2018)川行申129号驳回再审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川高院法官王凤红在案件审理中,故意不纠正一审及二审法官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背证据规则及故意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的明显错误,故意明知有错不纠错,故意违法驳回控告人的再审申请,不作为,乱作为,渎职失职,玩忽职守。
投案人任凯自2018年7月以来在各个网站、论坛、四川省人大、四川省纪委监察委、四川省政法委、川高院院长王树江、川高院纪委监察委等投诉控告川高院法官王凤红在案件审理中渎职失职,玩忽职守。
投案人任凯自2019年10月后在各个网站、论坛及纪委、监察委、政法委等单位投诉控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民警谷锐伪造光盘关键证据,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投诉控告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没有及时依职权调取视频证据,进行证据保全,为任凯复制光盘证据等,严重违反程序、渎职、包庇伪造光盘证据的犯罪分子。
事实真相最终只有一个,要么是川高院法官王凤红渎职失职,玩忽职守;锦江分局民警谷锐滥用职权,非法拘禁;锦江区法院法官马琳严重违反程序、渎职、包庇犯罪分子;要么是任凯诬告诽谤,不管是谁,都应该依法受到处理。
由于任凯投诉控告的内容可能不实,为维护法律公正,投案人任凯以诬告罪、诽谤罪特别向贵单位投案自首,希望贵单位依法履职,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为盼。



投案人  任凯                手机18040316307

20  19  年 11   月29    日

发表于 2019-12-1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2-12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明白

 楼主| 发表于 2020-1-10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谷锐在时间问题上故意挖坑诱导欺骗陷害任凯。
任凯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二页第7行到第8行记载“问: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你当时在什么地方?”答:我当时在省人大门口。”但是这是锦江分局谷锐在时间问题上故意挖坑诱导欺骗陷害任凯的结果。
“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的时间是谷锐说的,不是任凯明确说的,任凯没有亲自说“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这样一个明确的时间。任凯回答“我当时在省人大门口。”任凯的真实意思应该是任凯于2019年4月2日中午的一段时间在省人大门口,任凯从来没有口头确定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民警谷锐在非法关押任凯20多小时后于2019年5月14日问询任凯相距40多天前关于2019年4月2日发生的事情的精确时间,依据常识判断,任凯显然记不清2019年4月2日13时34分到13时37分与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的仅仅相差一个小时左右的关键问题的区别。同时该笔录与任凯第3次询问笔录第4页第14行到第15行记载“问:4月2日,你在什么地方被带走的?答:我不记得了。”自相矛盾,可见任凯陈述,其于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上访不是事实,也证明任凯这么久之后确实记不清楚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虽然有任凯本人的陈述,但是任凯本人的陈述从来没有亲自口头确定2019年4月2日14时40分左右在省人大门口。而且锦江分局不能提交其关键证据,既光盘证据中16个文件及纸质截图获得程序合法的证明,而且13时34分到13时37分录像(录像3)与14时41分到14时48分录像(录像4)自相矛盾,这属于锦江分局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依法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楼主| 发表于 2020-4-12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警车在省人大门口停留不超过4分钟,伪造的录像4接近8分钟,明显不真实。罗林、李兆淞及李健在询问笔录中都证实“大概就是三、四分钟时间。”

 楼主| 发表于 2020-8-17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监督决定
成锦检民(行)违监[2019]51010400005号于8月7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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