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环宇世纪城13栋102号业主,姓名:顾丽川,身份证号511602198710144408,工作单位:某市属国企临时工,从事建筑工作10余年。 环宇世纪城13栋102号与101号房屋相邻区域,在购买该房屋时,售楼人员告知是一块空坝,不作他用,2016年我接房时该处也是一块空坝。2017年10月13栋101号宣称此处是开发商赠送她家,并在在此处大规模填土,修建构筑物,建设所谓的规划图纸上的“私家花园”。当时投诉至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说的,他们管不到,不懂规划法,也不识图。 2017年12月26日投诉至市规划局,关于规划图上标注的“私家花园”,市规划局明确告知“此处修建的构建物未经审批,并函告市城管执法局依法调查处理”。城管执法局未予理睬。此处建成后,我家采光通风、隐私权、排水受到严重影响。101号把我家阳台处都封闭成她家的杂物间,杂物间里放置洗衣机、热水器等家电及杂物,站在她家杂物间里可以把我家室内全部看完,晚上热水器,洗衣机产生的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休息。 2019年10月23日,我向省委第三巡视组反映。2019年11月14日市城管执法局受理,2019年11月28日市城管执法局在四川信访回复为“经开发商及物管公司调查取证,据多方调查13栋102与101号相邻平台只属于101号,不属于共有”。 2019年11月29日市不动产中心回复为“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环宇世纪城13栋102号业主与101号业主相邻区域为小区规划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属于个人,也未登记在个人名下”。 关于规划图标注“私家花园”第一:小区项目建设时使用的“规划图及施工图”右下角会签栏已经明确标注建设单位为“四川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此13栋101号业主无权在此处建设。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条例及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完成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全部内容方可进行竣工验收,2016年6月30日开发商通知接房时,开发商已经出具该项目小区《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的出具表示建设单位已经完成施工图纸上所有内容。 因此,市城管执法局认定规划图纸上标注的“私家花园”,从2016年6月30日后,开发商没有修建权力,13栋101号业主更加没有修建权力。 综上所述,市城管执法局在调查处理该事件,没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滥用职权,包庇违法建设,造成相邻业主权益受到侵犯,小区混乱不堪。对老百姓投诉举报的问题,采用欺上瞒下的手段欺骗省委第三巡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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