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0日15时20分许,在鹏程街14号附近,蔡某某以需要帮忙为由,将美术班补课结束路过此处的王某骗到家中并对王某进行搂抱,欲与王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对王某的头面部进行殴打,并将王某摁倒在地,而后用手掐王某的脖子,当王某没有抵抗力的时候,担心王某将自己的行为说出去,还在王某身上刺了五六次,确定王某死亡后,将王某的尸体遗弃在住处对面的灌木丛中,事后将作案使用的刀也装到了垃圾袋中一并遗弃。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是犯罪嫌疑人被收容教养三年。
对于这个案件,从法理上来讲,处理的没有问题,收容教养三年,确实是收容教养的顶格处罚了,这也是法律规定;从情理上我只能说,首先是心痛、然后是无奈,这个杀人凶手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来看一看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社会主义接班人,当然应当特殊保护。但,如果他(她)是魔鬼,保护他(她)就是另一种犯罪。一刀切地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不合适,我支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党倡导大家要“勿忘初心”,不予刑事惩罚未成年人的初心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不计后果,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就像电视剧里常出现的台词“他(她)还是个孩子!”那么,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应围绕这个初心进行思考,即他(她)到底是不是个“孩子”?这里的孩子不是指生理年龄,而是指行为方式,即在一般人看来,是不是一个孩子能干出来的事儿。例如,两个男孩儿为抢玩一部游戏机,甲捡起来地上的砖头将乙砸死了,若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可以不追究甲刑事责任。当然,可以依法进行收容、矫治或者其他处罚。因为,甲干的是一个野蛮的、不计后果的、缺乏教养的孩子干的事儿。但如果像大连杀人案这种类似案件,嫌疑人有预谋进行实施,实施手段残忍,事后进行反侦查掩饰,甚至冷静查阅法律条文计算年龄,这就不是一个孩子干的事儿了,他(她)的实质是一个仅仅生理年龄较小的真成年人,对这样的“假”未成年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简言之,个人观点是,刑事责任年龄不宜一刀切地降低,但对生理年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如果能够证明其行为方式具有成年人犯罪特点(如缜密预谋,手段残忍,冷静掩饰等),则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我们现有的法律其实是在保护伤害了别人的未成年人,那么被伤害了的未成年人又该被如何保护?以一个具体的个案来推动法律的进步,也屡见不鲜。此次案件也应该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推动力。但在法律调整及与时俱进的同时,保护未成年人这个底线是牢不可破的。改变的不是正确的方向,应该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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