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青神县人民法院对宋林学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犯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判处罚金6万元至8千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宋林学为垄断青神县城南农贸市场的猪肉销售,组织杨华、余祥等社会闲杂人员参与竞拍,哄抬价格。垄断猪肉摊位经营权后,亲自或安排方志君、彭涛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城南农贸市场及周边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猪肉商贩余某某等人因不满他们的管理模式,遂离开城南农贸市场到其他地方贩卖猪肉,但被他们多次以威胁手段强迫返回继续经营;
宋某某在城南农贸市场门口租门市卖猪肉,宋林学认为影响了生意,遂言语威胁和滋扰,强迫宋某某进入市场。宋某某未就范后,宋林学等人多次预谋对他进行“教训”,将装有粪便的塑料口袋丢至他的门市外,并用棒球棒、伸缩金属甩棍对宋某某实施殴打致伤;
因为感觉其他猪肉影响了生意,宋林学等人还对青神县兰溪街、一环路南段方某、陈某某、张某某等商贩进行威胁、滋事,对购买猪肉的群众进行恐吓……
法院同时还查明宋林学有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窝藏、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林学等人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宋林学还构成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遂根据不同犯罪事实,按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素材来源:眉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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