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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变“展车”,宜宾消费者该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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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6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年底了,又到了买年货的时节,买车一族也不例外,拿着多年积蓄想买一辆好车,总不愿意发生什么意外。
但近日,宜宾市民何女士却在购车时遇到了烦心事,“我当初明明说了不要展车,但最后商家还是把另外一辆新车卖了,给了我展车。现在光是说退还我定金,我不能接受……”


事件>>
“事先说好不要展车”

  2019年10月20日,宜宾南岸体育馆内在举办车展,何女士在车展上相中一款吉普自由光(定制版)汽车。“该车裸车价是152200元,我选中后缴纳了10000元定金给商家。”何女士表示,在缴纳定金时她明确向销售顾问提出不要现场展车的要求,销售顾问对此也答应将库房里的新车给何女士,于是双方约定12月底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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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何女士介绍说,“这款车是国五标准的,而现在已施行国六标准,所以这款车在全国已经没什么库存了。宜宾该4S店里也只有两辆,一辆是他们库房内的新车,一辆是展车。”何女士认为展车说白了就是展车,自己买车愿意找4S店,肯定希望车是崭新的,所以才提出了不要展车的要求。“对方也答应了,并且表示可以将车架号(车辆识别号码,每辆车都有一组独一无二的号码)写在合同上。原本商家这样做我就放心了,但后来销售顾问又说自己记不住车架号,过后拍照发给我,我当时也没起疑心,选择相信他,就没多说什么。”
  12月14日,何女士与家人来到了宜宾吉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泰4S店),原本是高高兴兴准备提车,却发现有些不对劲。“当天,我看到那辆车,就感觉有些旧。随后我去对比车架号,确认4S店让我提的竟然就是那辆展车。”何女士说,面对自己的质疑,4S店方面也承认确实是他们将原本库房里的那辆新车已经卖给他人。
  “库存就两辆,一辆展车、一辆新车,结果4S店把我定的新车卖给了别人,拿我明确说过不要的展车来糊弄我。”何女士认为自己上当了。

  沟通变成矛盾激化?


  因为该款汽车现在已无新货供应,所以何女士认为发生这样的事,4S店让她白等了近2个月,又拿展车糊弄她,理应给她一个说法。
  “结果当天,我们一家人在现场等待近两个小时,除了销售经理外,4S店方面无其他任何人出面来解决。销售经理表示他们领导会在第二天早上10点前给我一个回复。”何女士说,当天下午6点有吉泰4S店工作人员给她打过电话。
  何女士在电话里表示:要么吉泰4S店想办法从其他地方调一辆新车,要么就将那辆展车在保险和购置税上优惠后卖给她。“为了提车,我们一家人忙前忙后,是从外地专程赶过来的,还专门花钱请人选个好日子,如今倒好,竹篮打水一场空。原因就是4S店的糊弄。”
  何女士还称,“当时吉泰4S店方面还反咬一口说我给他们造成了损失,因为我迟迟没来提车,他们的车在那里放这两个月还有几千块钱的资金利息的;要不是为了把车给我留着,他们早就把这台车卖出去了。要知道当初订车的时候就说好是12月才来提车的,现在还反而用这个理由来搪塞我。”
  12月15日,何女士再次找到该4S店与对方沟通,何女士称当时吉泰4S店有人告知她说,因为她并未完结购车费用,所以4S店还是可以处理该辆车的。“越是沟通,感觉矛盾越激化,他们从头到尾就是在推脱。”何女士最终表示她不愿意再接受展车或是该店其他车型了。

  “问题在销售人员身上”
  

  “我为了提车,专门从外地回来,还请了人,产生了不少费用。所以我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希望吉泰4S店除了退还我定金外,再赔偿给我2倍定金,也就是2万元。”何女士表示,她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吉泰4S店方面一直不主动解决问题,后续她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何女士的要求,吉泰4S店方面表示也有话说。
  “10月份何女士在车展中订购了这辆汽车,确实在我们店内只有两辆。何女士是向销售明确表示不要现场的那台展车,是要库房里的新车,销售人员也在口头上答应了何女士的要求。”这些说法都没毛病,但问题就出在之后。
  “由于次日对接何女士的那名销售人员休息,而这名销售人员在私下答应何女士要求的事也并未向我们店内报备,这就导致了其他销售人员不知晓该情况,次日就将存放在我们库房里的那辆新车售出,因为销售人员是代表我们公司向何女士服务的,所以针对这一点我们店内是有疏忽,这是我们的责任。我们现在已经对该销售人员进行了严格处理,扣除了其当月的工资。”该负责人说。
  
  赔偿依据并不明确?
  

  吉泰4S店该负责人表示,何女士不要展车的要求也并未注明在合同上,但正因为存在这一点上的疏忽,所以哪怕合同上未写明,店内也承认此事有过失,“所以才会愿意退还何女士的定金。其实一般缴纳了定金都是不予退还的,但在此事上我们有过失,所以愿意退返定金。”
  而针对何女士所述,吉泰4S店不愿意退还定金,是在联系厂家后才愿意退返一事,该负责人认为不属实。“本来我们确实有责任,所以从我接受这个投诉开始,我就是主张退返定金的。”
  另一方面,该名负责人表示在协商过程中,何女士提出的愿意接受展车,但前提是减免购置税保险等费用,对于这项要求之所以未能满足,是因为已超过自己的权限。“当时我们提出的是那辆汽车优惠五六千元,因为这是我们的最大权限了,但何女士拒绝了,而何女士要求购置税、保险全免,这些就是近2万元。”该负责人称。
  对于何女士要求追偿这一说法吉泰4S店是认可的,但前提是需要有相应依据。“比如这个赔偿费用是误工费,那么应该有相应的证明,证明如何误工。如果是精神损失费,也应有相应依据。我们作为经营商,在此次误会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客户提出的一切合理要求,我公司将会全力按照法律法规承担责任。而对何女士造成的困扰,我们也深表歉意。”

  业内人:卖展车已是常态


  就此事,宜宾有汽车行业业内人表示,其实卖展车给客户已是常态,类似事件并不奇怪。
  据该业内人士介绍,其实展车和仓库内新车并无区别,甚至展车更干净。“因为每天早上4S店都会擦拭展车,擦拭的非常干净,一尘不染。而仓库内新车是一直放在仓库内,只有提车时才会清洁干净。但是很多市民因为不了解,所以以为展车像超市的样品一样,被很多人坐过,所以心里不舒服,感觉新车被使用过。
  另一方面,有时候销售答应了的事情,但很有可能只是随口答应的,类似于承诺了不卖展车,但最终卖不卖其实是无人知晓的,因为普通人几乎是不能单从外观上区分这台汽车是否为展车。”该业内人士说。
  该业内人士表示,车架号就如同一个人的身份证一样是可区分的,如若有购车需求的市民一方面可以记住汽车的车架号,另一方面记住将销售承诺的事项明确在合同文本条款内。
  
  点评>>

  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士认为,尽管当初销售人员所做出的口头承诺并未在合同中注明,但吉泰4S店相关负责人已在事后进行追认,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且是足以影响合同成立的重要内容。现4S店无法提供何女士所需的商品,又不能接受何女士提出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方案,需按定金规则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如定金相应的利息、因处理纠纷产生的误工费等。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因本次纠纷中的商品,并未出现法律上规定的瑕疵情形,故不能适用。
(据宜宾《新三江周刊》2019年12月26日第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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