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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敦请省高院王树江院长发现并纠正错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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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7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树江院长发现并纠正错误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勇军,男,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三村二组,身份证号51072219730327311X,电话13340885278。 
申请人冯勇军诉绵阳市公安局、绵阳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行终字第91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后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行申1160号行政裁定驳回,申请人认为,省高院的行政裁定事实认定错误、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防止不当裁定给法制带来的严重破坏,特依照《行政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发现并纠正错误,启动再审。 
事实和理由:
       2016年8月,申请人基于公义,为民请命。通过向三台县环保局赠送“不作为”锦旗方式向县主要领导反映“县环保局发文称严重影响下游1500余人生产生活用水安全的黄龙水库污染问题、相关部门及人员不作为问题”,行至半路,被三台县公安局以“非法游行示威罪”刑事拘留。事件经澎湃网报道,引发全国网友一边倒支持,申请人被无罪释放。出狱后,申请人向公安部、省公安厅实名举报三台县公安局在处置该事件中存在的大量违法违规,其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要求调查并追责。经公安部、省公安厅批转,举报事项由绵阳市公安局负责调查处理。然绵阳市公安局拒不向实名举报人告知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
       迫于无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通过绵阳市公安局信息公开指定邮箱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绵阳市公安局制作保存的《关于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工作不作为等问题的情况汇报》信息。6月30日,收到答复,以调查报告属于公安工作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向绵阳市政府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引发争议。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一审、二审、均未获支持,2018年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院作出(2018)川行申1160号行政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申请人不服,认为该裁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故请院长王树江发现并纠正错误。
   (2018)川行申1160号行政裁定认为:绵阳市公安局有权确定《关于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工作不作为等问题的情况汇报》为国家机密,冯勇军申请该国家绝密级文件公开,绵阳市公安局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一、申请人认为,四川省高院案涉裁定事实认定不清,理由如下:
1、《关于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工作不作为等问题的情况汇报》应当向申请人进行公开。
首先《关于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工作不作为等问题的情况汇报》系申请人的实名举报的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信息,报告内容关系到绵阳市公安局的调查方向是否与举报人的举报线索是否一致,依照法律的规定,理应对举报人公开。   
其次,举报人送“不作为”锦旗,引发了全国网友关注,社会关注度高,三台县公安局是否依法处理“不作为”锦旗事件,系明显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2、《关于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工作不作为等问题的情况汇报》不应认定为国家机密、国家绝密。如果认定,则违反了《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绵阳市公安局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显示,《关于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工作不作为等问题的情况汇报》被其认定为工作秘密,依照《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之规定,该报告只要被认定为工作秘密就不得被认定为国家机密或者国家绝密。
       根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三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绵阳市公安局将关于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工作不作为等问题的情况汇报》的保密期限定为长期,显然意味着该关于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工作不作为等问题的情况汇报》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之规定,显然绵阳市公安局并无国家绝密文件的定密权。
显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错误。
3、四川省三级人民法院未对《关于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工作不作为等问题的情况汇报》这一国家绝密级文件进行外观形式审查。无法证明该报告已经确实被定为国家绝密文件。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案涉《报告》进行外观形式审查,行政机关应提供盖有“秘密”“机密”“绝密”印章的文件封面作为证据,证明该政府信息确实被定密。被告提交的绵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同意定为国家秘密的批示件不能证明该报告已经被确定为国家绝密,故被告举证不能,故人民法院不能认定该报告属于国家绝密级秘密。
4、《关于冯勇军反映三台县公安局工作不作为等问题的情况汇报》不存在应当保密的内容和事项。
案涉报告系申请人实名举报后,绵阳市公安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该报告只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三台县公安局存在违法违规,一是不存在违法违规,两种结果均不可能存在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显然绵阳市公安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撤销。
二、案涉裁定严重超过审限,程序严重违法。
    申请人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正式立案,然而时至2019年12月17日,才作出案涉裁定,严重超过审限,显然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原中央第四巡视组副组长、王树江院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件再审审查严重超时存在猫腻。作为院长,应当履职。
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依法审查、发现错误并纠正(2018)川行申1160号行政裁定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树江院长

 申请人:冯勇军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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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1 21: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6-16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难事

发表于 2020-6-16 16: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难度大,水库能有什么污染,你这过于勉强

发表于 2020-6-17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任凯控告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局长李刚包庇纵容犯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的锦江分局民警谷锐,玩忽职守
锦江分局于2020年6月11日出具[2020]182号《不予受理告知书》-2.jpg
发表于 2020-6-30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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