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五名探险员困于洞穴中,水尽粮绝,无法短期内获救。为了维持生命等待救援,五人约定以掷骰子的方式选择一名牺牲者,另外四人吃其血肉。A被选作牺牲者,四人生命得以维持并最终获救。然而获救后,四人被以杀人罪起诉。该判有罪还是无罪?绝非想象的那么简单。
法官一:法律是维持秩序的,故意杀人必须要判死刑,当然有罪。
法官二:法律为人民服务,90%以上民众认为应当宽恕他们,无罪。
法官三:恶法非法,法律适用于文明社会,洞穴里更像是原始社会,现代法律不适用,无罪。
法官四:首先他们的确杀了人,判无罪不合适;其次有10名救援队员失去了生命,判有罪的话救援队员岂不是白牺牲了?弃权。
法官五:等有人饿死了再吃他的尸体,根本没必要杀人!再说了,你们怎么不吃自己的身体呢!有罪!
法官六:法律有关道德人性,如果我遭遇这种情况,我也会杀人吃肉的。我的良心使我无法谴责这样的行为。无罪!
法官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饥饿杀人,有罪。
法官八:法律需要解释,杀人吃肉实属无奈,只是为了活下去,活下去有罪吗?无罪。
法官九:作为法官,效忠的是法律,而不是道德、民意,根据法律条文,必须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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