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李林,原系原内江市东兴区卫生局(因两次机构改革,现更名为内江市东兴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祸起新农合.2015年4月,内江市检察院(侦办机构为其反渎局,现已转隶内江市监察委)以我涉嫌新农合工作玩忽职守为由将我刑拘并报捕(因新农合工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还有5人,因我不知他们是否愿意将案情公之于众,故对他们不做介绍)。2015年11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称:本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违反原四川省卫生厅规定开展手术,依据《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合人员医疗费用。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给参合人员的不符合规定的补助报销资金,一经核实,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违规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农合’医疗基金补偿报销规定,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被告人李林将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的医疗费报销给了定点医疗机构,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5年12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我认为:虽然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违规,但对参合人员而言,该笔医疗费用按新农合补偿政策应该补偿给参合人员,不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是否违规的影响,定点医疗机构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支付给参合人员的是符合规定的补助报销资金,其补偿行为并无过失;依据公诉机关适用的《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合人员医疗费用。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给参合人员的不符合规定的补助报销资金,一经核实,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适用该条需要有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给参合人员的是不符合规定的补助报销资金这样的事实基础,即然本案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给参合人员的是符合新农合医疗基金补偿报销规定的资金,那么就得不出本案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其定支付给参合人员的补助报销资金;假设本案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成立,就意味着本案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给参合人员的是不符合规定的补助报销资金,这显然严重侵害参合人员合法权益。另外,在侦查机关侦查期间2015年5月,因国家强力推行放管服,定点医疗机构曾违反的原四川省卫生厅规定被取消,不应再以旧规定做为判定我失职的法律(本文所称法或法律为广义法,下同)依据。2016年5月,我被取保候审,同年内江市检察院检察长钟长鸣被中纪委查处,后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2017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四川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时,我向其举报钟长鸣等人滥用职权,借本案干预医疗市场,最高检层层转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经办人员答复称因本案尚未结案无法决定立不立案,如我玩忽职守罪成立,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有功,将向全国推广他们的办案模式。2017年6月,我被解除强制措施,同年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熊晓平因涉嫌犯罪被四川省纪委查处。 一度天书.2017年12月(自公诉日起已25个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决:依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及东兴区新农合医疗基金管理、工作要求的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农合医疗基金补偿报销规定,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被告人李林将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的医疗费报销给了定点医疗机构,严重不负责任,给新农合基金造成损失,判决李林玩忽职守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我认为: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得出“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农合医疗基金补偿报销规定,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却没示明是哪条哪款,象天书一样叫人看不懂。我遂以该院认定“违规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农合’医疗基金补偿报销规定,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于法无据为由提起上诉。2018年5月,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合议庭成员刘晓瑜审判员在宣读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时将“依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及东兴区新农合医疗基金管理、工作要求的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农合医疗基金补偿报销规定,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读成了“依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及东兴区新农合医疗基金管理、工作要求的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农合医疗基金补偿报销规定,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我对此当庭提出异议,指出多读出来了“第二十一条”五个字。2018年6月,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林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度天书.2019年5月9,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此案,庭审中公诉机关未补充任何新的证据,依然适用《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合人员医疗费用。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给参合人员的不符合规定的补助报销资金,一经核实,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得出“违规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农合’医疗基金补偿报销规定,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但对本案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给参合人员的是不是不符合规定的补助报销资金避而不谈。2019年11月29日(自发回重审日起已17个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林在庭审中提交了某医院的出院证,出院总结,补偿金领取登记表,医疗统一住院发票,证实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农合补偿上的做法合法合规,参合人员报销的费用属合理报销费用,但依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及东兴区新农合医疗基金管理、工作要求的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农合医疗基金补偿报销规定,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被告人李林玩忽职守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我实在是不明白: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明知本案定点医疗机构该不该自行负责其支付给参合人员的新农合补偿报销金,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其判决适用“《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及东兴区新农合医疗基金管理、工作要求的规定”得出了“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该自行负责”却一再不示明是哪条哪款,既然判决肯定了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行为合法合规,依据公诉机关适用的《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就很容易得出“不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该自行负责”,为何判决既不适用《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却还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该自行负责”,难道《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或者东兴区新农合医疗基金管理、工作要求的规定另有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相反的规定?可我却怎么也没找到有相反的规定,这一判决真象天书一样叫我百思不得其解。冥冥之中,似乎有一个声音告诉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二次判决都不示明适用的法律条款,那是在暗示“本案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新农合医疗基金补偿报销规定,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实在是没法律依据,医疗行为违规和新农合补偿两者无法律上的关联,现在司法机关用了55个月的时间没找不出法律条款来,以后也找不出法律条款来,只能揣着明白装糊涂。但究竟是为何,可能只有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才知道!各位读者,你们知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为何要二度天书判决吗? 依法维权.2019年12月6日,我通过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虽然一审重审公诉机关未出示新的证据,但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会象第一次二审那样判决“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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