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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比较,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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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网友特别是从事法律工作的网友: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比较,谁的效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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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3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大通过的法律,前者在于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后者主要在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两者都有意于保护业主、消费者的权利,在发生物业纠纷时,两者均可作为适用的法律,只是最后的判决是由法院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审理判决。
      什么情况下适用物业管理条例还是消费都权益保护法,这取决于具体的纠纷情况,视该纠纷与这两个法律联系亲疏而定,一般来说,物业纠纷法院都是都是适用物业管理条例来进行审理和裁决。

发表于 2020-1-3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东",“金色暮秋“说的"西",实际等于没回答问题。法律效力问题,只有同一案件适用的两种法律有冲突或抵触时才有意义!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4 1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高于 物业管理条例  

但是让物业真正合法化的是物业合同  合同法  再适用物业管理条例

我懂楼主的想法  哎认命吧!全国都这样根本没有无物业的商品房,除非后期业主大会不要物业了  但是太难了 就算是小型小区都难  有多少人就有多少条心   部分人绑架另一部分人的消费

物业本身充当了部分政府职能  这是让人民买单  随着物业矛盾的日益增长 与物业的弊端 前几年国家出台了个  街区制  要求建设街区制的楼盘 与逐步开放打开小区  
可惜的是各种利益的反对声  而且新建楼盘各种地方的不配合执行  
哎  要不忍受要不回农村吧  或者多赚点钱自己买块地修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4 17:11
https://www.mala.cn/thread-15826119-1-1.html  楼主看看这个篇文章  小区外面街道 都承包给物业了 所以就算街区制  也可能吧街道承包给物业管理   所以还是认命吧  回家乡下自己修  或买块地自己修

发表于 2020-1-4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抛出一个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比较,谁的效力大?这是明知故问,估计有具体问题要说。至于什么具体问题,我也不需要好奇寻根。我在这里,也谈谈有关法律话题。我国法律法规按效力等级划分,从大到小:1、宪法。2、法律。法律又分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大多属于行政法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属于一般法律。3、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比如《城市规划条例》。4、中央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依据法律和性质法规来制定的规章。5、地方性法规。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在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的。比如《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6、地方性行政规章。从法律效力的角度,分三级,宪法为第一级,法律为第二级,其它法律规范为第三级。以上不是我的观点,是学得的法律知识。法律工作者最起码应懂得的。即使不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只要学过法学或者法学概论,都懂得这些基础知识的。如果法官不懂,那这个法官值得考问了。从前面的叙述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力大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这两种法都属于行政法规性质的。当同一案件适用这两种法时,只有相冲突或抵触才有意义。  

发表于 2020-1-4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抛出一个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比较,谁的效力大?这是明知故问,估计有具体问题要说。至于什么具体问题,我也不需要好奇寻根。我在这里,也谈谈有关法律话题。我国法律法规按效力等级划分,从大到小:1、宪法。2、法律。法律又分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大多属于行政法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属于一般法律。3、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比如《城市规划条例》。4、中央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依据法律和性质法规来制定的规章。5、地方性法规。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在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的。比如《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6、地方性行政规章。从法律效力的角度,分三级,宪法为第一级,法律为第二级,其它法律规范为第三级。以上不是我的观点,是学得的法律知识。法律工作者最起码应懂得的。即使不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只要学过法学或者法学概论,都懂得这些基础知识的。如果法官不懂,那这个法官值得考问了。从前面的叙述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力大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这两种法都属于行政法规性质的。当同一案件适用这两种法时,只有相冲突或抵触才有意义。  

 楼主| 发表于 2020-1-6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一个老乡长期在外打工,几年前在南充购买的房子,当时考虑几年内不居住,就没装修。没预交物管费,就没拿到钥匙。17年要装修,因需要拿钥匙,被迫交了几年未居住使用的物管费,费用达8000多元,你们说该不该交那物管费。
发表于 2020-1-6 22: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房是我修,此树是我栽,你想怎么的?

发表于 2020-1-7 17: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怎么感觉这两个在实际生活中都没什么效力呢!

发表于 2020-1-7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发表于 2020-1-8 08: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1-8 10: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0-1-4 17:11
https://www.mala.cn/thread-15826119-1-1.html  楼主看看这个篇文章  小区外面街道 都承包给物业了 所以就 ...

烂人你能干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8 18:59

不服来辩

 楼主| 发表于 2020-1-8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地盘我做主“,为何业主被绑架?

发表于 2020-1-8 20: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8 21:22
韩信, 发表于 2020-1-8 20:54
没有道德水准的人说起没得意思

你真会给人扣帽子 我那句评论 无道德 无水准 无依据就说人没道德 没水准 这道德水准真好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8 21:26
韩信, 发表于 2020-1-8 20:54
没有道德水准的人说起没得意思

真理越辩越明,是非越辩越清

发表于 2020-1-8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觉得这个问题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好像应该适用《物权法》。买卖房屋的所有权应以房屋交接期为准,拿到了房屋钥匙说明接收了房屋得到了所有权,应该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履行物管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拿到房屋钥匙说明还没接收房屋得到房屋所有权,当然就没有责任履行物管合同约定的义务。

发表于 2020-1-8 21: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0-1-8 21:26
真理越辩越明,是非越辩越清

还不知道你们就是一群黑白不分的挣黑心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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