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团购费 净化房地产市场
发表日期:2019-09-29 10:23 浏览次数:147次
针对部分房地产中介在代理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享受优惠”为名,采取“团购”“认筹”“诚意金”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房价外的团购费、服务费、优惠金等费用,严重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问题,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充市税务局联合发出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行为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从业入库信用信息,不得收取佣金之外的费用;不得将代理销售权违规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购房人必须通过中介机构渠道购买商品房;不得以“交二抵三”等方式收取钱款而不计入房价;不得收取房价之外的团购费、认筹金、诚意金、优惠金、服务费等费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将代理销售商品房的相关内容如实公示,对拒不整改的,相关部门将严肃处理,涉嫌偷漏税的移交税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为方便群众监督,公布了举报电话,顺庆区房管部门的2272155,高坪区房管部门的3362032,嘉陵区房管部门的3631135,税务部门12366,市场监管部门12315。
该“通知”的出台,对净化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在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在房价外收取费用不开具税票,属偷税行为,累积到一定金额还涉嫌犯罪。在收取团购费后,中介企业将部分费用返还给开发企业管理人员,以获取他们的支持,这不仅仅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当数额累积到一定金额,同样涉嫌犯罪。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还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胡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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