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9999|评论: 19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2019年滥用职权乱作为被依法撤销应收录为典型案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1-14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2019年对基层医疗机构申请拨打120转诊急危重患者到120网络医院做出不予批准通知书,基层医疗机构依法向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出的不予批准拨打120通知书,并载明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系超越职权从事行政许可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无须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许可均可拨打120.至今未见广安市纪委监察委员会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规对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追责和处分,四川省委巡视组已将此案移交给相关部门,请广安市纪委监察委员会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建议广安市人民政府、广安市司法局把此案例收录为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相关链接:近日,四川广安市委副书记、市长曾卿主持召开五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听取了该市2019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就如何做好全市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2019年以来,广安市人民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66件。建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季度通报制度,定期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上升约15个百分点。建立案件集体决策机制,组建第二届行政复议委员会、成立复议应诉案件审研会,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案件办理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在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一是要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二是要坚持以问题促整改。市司法局梳理近年来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分析原因,编撰典型案例指导工作,并在市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组织学习。三是要着力化解争议。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本辖区、本行业内反复长期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要积极做好法律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四是要加强复议应诉工作力量。各地各部门要重点选拔具有法学教育背景、法律职业资格或相关法律从业经历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岗位,市司法局提出加强市县政府复议应诉工作力量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79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4 12:18
麻辣社区这么多医疗卫生舆情,该换人了哦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4 17:36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5 15:48
@广安司法局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5 19:24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基层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人:某某
地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300MB19117623,法定代表人,汤才勇,地址:广安市公园街168号,联系电话:******
行政复议请求:
请求广安市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13日向申请人做出的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对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投诉处理情况告知书违法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帮助急危重患者申请120救护车急救转运的权利,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申请人做出的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对广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投诉处理情况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法定理由: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国家的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及解读、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9月26日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院前急救机构与医院急诊科患者病情交接单》的通告(国卫通〔2018〕22号)”视而不见,没有贯彻落实国家的法规。对2013年11月6日广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当前卫生重点工作的纪要》(广安府议(2013)65号)、广市卫办发(2014)166号《关于印发《广安市“120”院前急救指挥调度运行方案》的通知、广安卫发(2017)167号《关于印发《广安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显违反上述法规没有进行依法确认无法规效力,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整改到位,属继续违法行政。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告知书适用法规错误:本案的焦点在申请人拨打120请求急救转运急危重患者某某是否属院前医疗急救?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没有依法认定患者某某家属签署的广安基层医疗机构给患方的知情同意书。依据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明确院前医疗急救的定义“院前医疗急救: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院内救治前,在医院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为主的医疗服务。”,显然 ,广安基层医疗机构不是医院,遇到急危重患者并有患者某某或患者某某亲属签字同意广安基层医疗机构拨打120调度救护车属院前医疗急救。因此,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告知书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判决是适用法规错误。显然,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运用于医院之外开展救治。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告知书故意歪曲理解、断章取义《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导致本案枉法。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告知书是胡言乱语,患者的病情在不断变化,申请人依据患者某某的病情实时转诊属依法行医,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120指挥中心未依法履行职责,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120指挥中心告诉的电话2223399是乱作为。告诉电话2223399无法规依据,并且电话2223399是广安区人民医院医教科办公电话,不能24小时畅通呼叫。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七条 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赋予了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的依法办广安市医疗急救中心、投诉查处广安市医疗急救中心(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应是广安市医疗急救中心的一个部门)的法定职责,但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详细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广安市120指挥中心是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非法挂靠广安市人民医院成立的,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法定举办人。申请人基层医疗机构遇到急危重患者能拨打120,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安市人民政府也认可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拨打120”,因此,申请人就有拨打广安120请求调度120救护车急救转运急危重患者到120网络医院的法定权利,因此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违法而且有过错。
第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二)目标任务。……——基层首诊。坚持群众自愿、政策引导,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首诊负责制度 (一)定义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二)基本要求 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定义  (一)指为控制病情、挽救生命,对急危重患者进行抢救并对抢救流程进行规范的制度。(二)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急危重患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抢救资源配置与紧急调配的机制,确保各单元抢救设备和药品可用。建立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急危重患者优先救治。医疗机构应当为非本机构诊疗范围内的急危重患者的转诊提供必要的帮助。”,申请人有申请急救转院的义务和权利。即医方有转诊的法定义务,转诊义务包括转诊说明义务和院前转诊转运义务。转诊说明义务已由申请人履行即申请人与患方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和拨打120;因申请人不具备急救转运的资格,所以只能依法拨打120由院前急救机构履行转诊转运义务转入上级医院。院前转诊转运义务是广安市120指挥中心及120网络医院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及解读、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法规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第三、广安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及时转诊急危重患者,因广安基层医疗机构没有急救专业资格的医护人员,也没有救护车或120救护车,因此,广安基层医疗机构也不是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急危重患者到达120网络医院属于院前医疗急救,也只能拨打120进行转诊。除120外的任何人员或车辆对急危重患者转诊都要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的规定。
第四、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4月15日《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及解读、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明确院前医疗急救的定义“院前医疗急救: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院内救治前,在医院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为主的医疗服务。”,显然 ,广安基层医疗机构遇到急危重患者并有患者或患者亲属签字同意广安基层医疗机构拨打120调度救护车属院前医疗急救,广安市120指挥中心依法理应及时调度120救护车。因此,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歪曲理解、断章取义《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枉法裁判,并且该裁定书载明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李勇、叶官清、冯烈钢等法官把《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修改了。正确理解《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也可以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条做出明确解释。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9月26日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院前急救机构与医院急诊科患者病情交接单》的通告(国卫通〔2018〕22号)的规定,因此,这条法规条款中的医疗机构不是诊所、村卫生室,而是120网络医院。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责令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正确理解法条,不要断章取义,歧义理解法条。
第五、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5日给申请人答复:“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之规定,院前急救的救护车(即120救护车)不能用于非院前医疗急第五、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作为广安市120指挥中心法定举办人,广安基层医疗机构遇到急危重患者能拨打120是否属院前医疗急救都不知道吗?广安基层医疗机构遇到急危重患者能拨打120应依法及时调度120救护车都不知道吗?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作为是典型的官僚主义,未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慢性病监测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等4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及解读、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9月26日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院前急救机构与医院急诊科患者病情交接单》的通告(国卫通〔2018〕22号),属不依法作为,未履行法定职责,并且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前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广安区人民法院民庭属枉法裁判。
第六、成都、重庆的基层医疗机构在患者急危重症时,征得患方同意,可以拨打成都、重庆120调度救护车转诊。广安的基层医疗机构被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120指挥中心违法剥夺了帮助患者急救转运的权利。申请人是纳税人,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120指挥中心是纳税人供养的,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120指挥中心违法剥夺了拨打120帮助患者急救转运的权利是践踏法规。2019年12月23日下午5:49拨打广安120,广安120同意给申请人的急危重患者调度120救护车了,这充分说明申请人的诉求已让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默默依法纠错了,但没有依法书面纠错,导致以后可以调度120救护车,也可以不调度120救护车,请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
告知书的前锋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3行初171号行政裁定和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川16行终132号行政裁定属枉法裁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川行申1501号”(落款时间是2019年11月29日)表明已在对此案进行再审,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书也属枉法判决,申请人已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此判决书未生效,这些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并且这些裁定书、判决书与申请人的本次投诉无关,因此,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没有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请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复议,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确保广安市470万人民、四川省8000万人民甚至全国14亿人民和上万家基层医疗医疗机构(非120网络医院)的医疗安全,谢谢!
此致
广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人:基层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人:某某

                           
  2020年1月15日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5 23:03
应该先换市卫健委的领导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6 18:47
持续关注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7 17:30
@广安市司法局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8 09:34
法治广安就是这样推进的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9 14:33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这些无能领导早日下课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19 23:27
春节后有大动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20 17:38
把广安市卫健委这些官僚下课,广安市的医疗卫生事业才有救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21 14:38
非典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21 18:43
春节后看结果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22 15:54
依法防治疫情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24 00:58
有点像武汉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26 11:00
是否依法控制疫情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27 08:17
没有依法及时宣传疫情防控吗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27 17:28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十项任务

根据国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函〔2020〕7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I级响应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0〕 6号)等文件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履行“健康守门人”和“站岗放哨”职责,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到以下十个方面:

1. 疫情防控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医务人员(含村医生)要加入社区(乡镇)网格队伍,主要承担每个街道(社区)、村社居民健康异常状况监测,指定专人负责每日疫情“零报告”。

2.对基层所有医务人员轮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相关技术规范指南,所有医护人员熟练掌握病例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指征、预检分诊、院感防控及个人防护措施。

3全面掌握基层政府摸排的湖北返乡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基本信息并完整登记,对无症状的实施居家医学观察14天并每日监测体温2次,对出现发热等疑似症状的及时就近就医排查,并按本县防控领导小组的要求层层及时报告。

4.在基层政府摸排的流动人员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就诊中出现发热等呼吸道症状的其他患者,网格化责任人及时全程跟踪病情变化,进行分类筛查和分类诊治。

5.对有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街道(社区)、乡村,网格化责任人要落实基层政府分配的任务,实行每日巡回诊疗,监测街道(社区)、村社居民的健康异常状况。

6.家庭医生团队要通过微信、QQ、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向签约居民每天至少推送1条防控知识宣传信息,做到家喻户晓,并告知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名单及就诊指南信息。

7.每个基层机构必须设置标识醒目的发热门诊和1间医学留观室,配置必要的医用防护物资。

8.所有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期间均应佩戴医用口罩;发热门诊医护人员必须穿戴一次性隔离衣、医用外科口罩、工作帽,配备体温枪。

9.对接诊的疑似症状患者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史,并为患者及其陪同人员提供医用口罩,按照预检分诊流程规范诊治,并及时上报县级疾控中心。

10.对院内的诊疗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地面等)、医疗器械、患者用物等每日清洁消毒,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处置医疗废物。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1-29 18:43
继续乱作为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