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承认,有一种行政权力就叫“权宜”。德国有的法律条文两百年都用不上一回,为什么?因为那种情况百年难遇,一旦遇上了,议员们可能就会张罗着将该种情况写进法律。尽管如此,但还是不可能预见所有的未知情形。
行政权力有两重意思:1、它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授权的范围内;2、既然是权力,就一定有自由裁量权,也就是意味着法律条文中包含有未曾明确的范围交由行政机关裁量(法院和司法机关的裁量权也一样);然后,再由立法机关、公民、新闻媒体等团体和个人,对行政权力或者司法权力进行监督。
对待法制和法治,不能陷入极端和机械主义:即希望所有的争议和问题都可以在法律条文中找到明确无误的答案。如果果真如此,那社会就只需要法律和执行法律的警察、监狱,而政府、律师和法院都不需要了,因为所有问题只需要翻开法律就可以找到处理的办法和细则。但现实中这样的社会不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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