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权力”也应关进笼子
某地一位车主最近很闹心,年前由于在私家车后备厢放了六箱啤酒,被交警拦下罚了二百元。罚款的依据是违反“客货混装”规定,涉嫌“营利性拉货”。
该车主虽自称六箱啤酒属于自用,但确实不能排除替人拉货的可能。笔者以为,交警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司机属于营利性拉货,不能凭“自己认为如何如何”就直接开罚单,否则就是滥用权力。
道理不难懂,何以这样的事常常发生?估计有些执法者相当自信,觉得罚个区区一两百,对方不至于较真。作为被误打了板子的群众,不能怕麻烦,应该努力解释,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去投诉。这不仅是在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治病救人”。而执法部门的领导,必须编织好制度的笼子,“小权力”也应被关进“笼子”,因为它们与群众利益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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