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从湖北省往返我县人员(含在湖北省学习、务工、出差人员,下同)尚未在社区(村)登记备案的,必须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服务。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从湖北省往返我县人员未按规定进行隔离、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医学留观、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的,予以依法处理。
三、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被传播,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行业场所未严格执行县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有关规定的,编造、散布谣言或明知是谣言而转发传播的,阻碍卫生防疫等国家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仁寿县公安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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