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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规定,政府对于通过红十字等公益性组织进行捐赠,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确实有减免的规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高晓峰律师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采访时表示:“捐赠方与指定受益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不影响公益捐赠的成立,现有税法没有规定,捐赠方与受赠方存在关联关系时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只要捐赠人定向通过法定的公益组织捐赠,就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他说,公益捐赠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减免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捐赠比例的限制,享受税收抵扣的比例是企业年度利润的12%,二是捐赠对象的限制,是捐赠对象国家认定的公益性组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收的减免或许是企业积极捐赠的因素之一。北京澜华财税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穆阳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采访时认为,企业通过红十字会捐赠,严格来说不能直接叫避税。毕竟从企业角度来说,这是实打实的对外支出,无论对外捐出的是银行存款还是实物(诈捐除外)。但是企业可以利用捐赠的方式,通过利益交换,来获得实质上避税的效果。例如,某医疗器械企业通过捐赠方式给某公益基金会捐款,换来后期公益基金在采购医疗器械时,供应商选择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定点采购该企业的相关产品。这样双方进行了利益交换,捐赠出去的产品还不用缴税,实际上达到了避税的效果,同时企业还获得了好的社会名誉。
前述财务专家认为,仁爱医院与森根比亚公司关联关系中出现的一家私募基金公司,虽然关系较远,但也不排除后期通过中间牵线而达成利益交换的可能,否则,企业也不会这么踊跃捐赠了。
“定向捐赠”背后是谁在隐瞒?
对于该批次口罩是否为定向捐赠,湖北红十字会、仁爱医院却各执一词。1月31日,湖北红十字会对外宣称,自己只是“物资接收方,没有分配权。具体的物资调配权,都在疫情防控指挥部。”然而,湖北红十字会的公告刚发出不过半个小时,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便回应经济观察报:“非定向捐赠物资分配方案由红十字会自行拟定。”
随后,湖北省红十字会又向南都记者表示,从国内物资捐赠联系人处了解到,部分捐赠物资为定向捐赠。对此,仁爱医院院长熊怡祥称:“我们真没有有这么大的能耐让湖北省红十字会当这个‘二传手’。”中新经纬客户端致电北京森根比亚公司询问捐赠情况,截至发稿,暂未收到回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2条规定,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第18条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对此,高晓峰律师表示,上述规定说明捐赠人有权定向捐赠,至于受赠物品的分配,公益组织应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尽快分配。
此外,《慈善法》第四十条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但目前,捐款方北京森根比亚与被捐款企业仁爱医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仍存在两种对立的说法。疫情当前,容不得欺瞒,到底是巧合还是谁在有所隐瞒?中新经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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