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三年缓刑四年辩护无罪国家赔钱--公民胡代国第一次代理刑事案件辩护纪实
第七集 二审实况扣人心-辩护词论证被告人无罪
2008年6月18日下午17:30分,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肖忠庭长等四位法官,来到安岳县人民法院,加班审理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罪上诉一案。
为何加班审理?
昨(17日)16点,胡代国接到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打来的电话,说是明天下午3点审理雷华加涉嫌非法行医上诉一案。由于胡代国没有听清楚,18日12点,胡和雷华加乘班车去到相距一百多公里的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问,才知道,法官们已来到了安岳县法院。
肖庭长多次催促,要求雷华加快点赶回安岳。胡担心时间仓促,自己要说的话会说不清楚。胡建议明天审理,法官说加班也要审理。胡雷二人只好匆匆又乘当天3:20的资阳班车,于17:30分来到安岳县人民法院。故而加班审理。经过一小时左右的匆匆审理,法官们于19点过回资阳市去了。
由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肖庭长担任审判长,另有两位法官一位女书记员组成合议庭, 安岳县检察院王某和李某出庭参加公诉,雷华加的辩护人胡代国递上委托代理书后签收了出庭通知书送达回执,法官便宣布开庭。因为法官们忙着审完要赶回资阳市。审判长宣读了事实理由,便开始了法庭调查。
审判长:对一审的证据,还需不需要一一质证
公诉方:不需要。
上诉方呢?照理说应该一一质证,因时间关系,就算了吧,但我有异议的都写在上诉状和这份辩护词中(胡递给法官辩护词,随后又递给法官辩护诗:标题是禹死与雷无因果,莫须有最不合法)
审判长:还有新证据没有?
胡:有。在一审案卷,死者的照片中,我发现一疑问:死者生前的黑色伤疤壳全部不见了,从种种奇怪的现象和禹某患脑水肿表明,我怀疑禹悄悄死亡前,与人有所搏斗有所挣扎,我怀疑是人为窒息死亡,与窒息脑水肿病状相似(可以上网搜索脑水肿一词便可得知)。
审判长:还有新证据没有?
胡:有。这里有三份证据:(见下面附件)
1、肖某及其三位在场人,于2007年10月4日的证言;证明目的,纠纷已经私了,家属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2、肖某的妹妹、妹弟邓某 证明肖某在禹某死亡头天中午,在长河街上买了卤鸭肉给禹某吃,外加禹某吃了干饭一大腕,晚饭没有吃好多点(这个说法证明肖某于9月21日在派出所当着王所长等十多位双方亲友回答胡代国的提问时说法一致)
3、驾驶员周兵的证言:老雷说:我只有外伤药,你如有感冒药另外吃药,如敷药后还不舒服,要去医院打针吊盐水。(肖某对司机的这一番话在她的请求书中也得到了证实。)
审判长:这些证人证言你想说明什么问题?
胡:以上新证据与一审的证据特别是华西医院的一份鉴定和一份说明形成证据锁链:说明禹某的死因不明,公诉方的理由不能成立。
公诉方:新证据不合规格,那是2007年10月4日-6日的证据,为什么现在才提供,请合议庭不予采信。
审判长:待合议后再说。
法官:犯罪嫌疑人雷华加,你是否承认自己犯了非法行医罪?
雷:我没有犯罪,当初,禹某被火药烧伤,自己用火葱檫伤口,肿起鸡蛋大的许多水疱,他去长河医院不接收,我事后才知道。
法官:你是怎样给禹某治烧伤的?
雷:禹某和他的妻子被一个姓周的客车司机载到我家,禹某高声喊救命。我说自己不是医生,有祖传烧伤药是自用的,不对外。肖某一再要求,死马当着活马医,救救他吧,你不卖药。我就不走,要也要给你要点药。我发善心,做好事,卖给他自制草药,而且告知了知情权,我没有罪。
法官:上诉人的代理人有什么要问的吗?
胡:有。
雷华加,我问你几个问题:
你告诉过禹某,你不是医生吗?
雷:告诉过。
胡:你告诉伤风感冒过吃药打针去医院吗?
雷:告诉过。
胡:你开过门诊吗?
雷:没有。
胡:你摆过摊,打过广告吗?
雷:没有。
胡:你当过游医行过骗吗?
雷:没有。
胡:你受过卫生局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吗?
雷:没有。
( 注:上述问话的目的(1)是向法官证明被告没有从事医疗活动,即没有非法行医,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法律中所说的“人”是指无证、冒充医生、开展诊与疗的行骗活动的人。并不包括象雷华加这样偶尔用民间草药帮人治病的人,因为中华民族中药文化传统,百草皆药,全民皆为,满街有卖,无人有证。按如此不讲道理,混淆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概念的逻辑推论,大街上常年累月卖草药的人都犯了“非法行医罪”,都该抓。岂不乱了方寸。上述问话的目的(2)是证明公诉人指控的非法行医罪是对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未搞不清或者说是故意混淆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事实证明其指控被告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
胡:禹某向你说过,他想死吗?
雷:说过。
胡:禹某为什么想死,你知道吗?
雷:他吃饭无人喂,用嘴学动物吃,拉屎尿无人脱衣库,无人檫屁股,老婆不管,他一人单独住在一屋中。
胡:他说过死了要你赔钱吗?
雷:说过,他说他死了要我陪几十万。
胡:那为什么你还要给他治疗?
雷:我以为他在开玩笑,因为我的药好,人都吃得,不会死人,加上他的伤一天天好起来,已结疤脱壳。死后专家两次鉴定烧伤皮肤无炎症,说明我包治好烧伤皮肤的承诺没有乱说,没有过错。
( 注:这几句问话的目的是证明案中有案,有人为窒息缺氧死亡的可能,与前面讲的照片上皮肤结壳全部脱落不见是否人为窒息相呼应,同时与下文患脑水肿相衔接(与运动员在高原缺氧导致脑水肿窒息类似)从而形成证据链。胡代国有诗曰:“案中有案无人管,潘金莲案莫重发”,目的在于提醒法官注意)
胡:报告审判长,我的问话完毕。
审判长:雷华加,禹某想死的这些情况,你向公安机关说过吗?
雷:没有,因为他们没有问。
审判长:你共给禹某敷了几次药?
雷:来我家敷了两次,请我去他家敷了三次。
审判长:你们相距多远?
雷:二十多里。
审判长:你最后一次见到禹某精神状态如何?能不能走路?
雷:我最后一次去敷药,禹某身体越来越好,能到处走。
审判长:你知道禹某那一天死的?
雷:大约是9月11日,因为逢10不赶场,11日打电话来叫我去我没有去,我12日上午去,到他家丫口被禹的几位亲友切住,害怕我跑了,他们告诉我,禹某死了,要我赔钱。到了禹家(注意:禹某和妻子的家单独在一个偏僻的沟顶头,没有其他人)。当时来了许多村民,对禹某的死因感到奇怪,有人说,昨前天还是好好的,怎么悄悄地死了?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要问的没有?
王某: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上诉方发表上诉的理由,先由被告雷华加本人说,你为什么要上诉?
雷:我没有非法行医,禹金良喊救命,我做好事,他因脑水肿死了与我无关,法院判我有罪我不服,所以上诉。
审判长:代理人发表简短的意见,你在上诉书上都写清楚了,就不必说得太多,说主要的。
胡:被告雷华加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08)安岳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 ,请求依法撤销并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理由:
依据本案卷中“法会2007-306-1、2007-3-6号会诊报告,特别是后一个仅有43个字的“法会2008-23号说明”,一针见血地指出:“因安岳县人民法院送检的材料缺乏反映禹金良病情转归的相应医学资料,不受理禹金良死亡原因鉴定”。这就足以证明禹金良死因不明。这就明显地推翻了安岳公安局的鉴定结论;推翻了公诉人的指控;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认定。
审判长:请你说简单点。
胡:“关于烧伤导致脑水肿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和医学根据......”
“请你不说了,你都写清楚了”。审判长说:“我会仔细看你所写的材料”。
审判长:请公诉方发表意见。
王:被告在给禹金良治烧伤之前,就已经给三位烧伤患者治烧伤,就是非法行医罪,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审判长:上诉方的意见。
胡:公诉人的说法是对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没有搞清楚。
审判长:你是说公诉人对非法行医的概念不清?
胡:是的,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受行政法管理,后者是属于刑法范畴。如果被告给三个人治好了烧伤是犯了非法行医罪的话,那么,大街上到处是无证卖草药的摊摊人,你公诉人为何不以非法行医罪把他们抓起来呢?所以,我认为公诉人对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不清,或者说是故意混淆概念。什么是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要不要我把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念给大家听.听.
审判长:(立即打断了胡代国的讲话)“不用了,你在上诉书上已经写过了”。
审判长:好,今天就审理到此。请双方最后陈述。
公诉方:请维持原判。
雷:这个,这个.......
胡:(抢着说)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被告无罪。
审判长:休庭,改日宣判。
为了进一步说明,休庭后,胡代国递给法官关于案件1.8千字的叙事诗,标题为:《禹死与雷无因果 莫须有罪不合法》,法官感到惊讶。
2008年6月23日,大纪元记者方晓采访资阳市法院并作了如下报道 《玩鸟枪死亡案 四川雷华加赔巨款坐牢?》
http://bbs.mala.cn/dispbbs.asp?BoardID=7&ID=908714
6月25日,胡代国和王菊华来到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目的有三,其一,复印案卷材料;其二,陈述审理时没有说清楚的问题;其三,送国际报道,施加压力。一个年轻法官接待了胡代国,法官说了三句话,第一,本案案情你们已经说得很清楚,我们会仔细考虑;第二,我们咨询过资阳刑警大队长,他说,公安鉴定中的治疗方式不当究竟是谁治疗方式不当事实不清;第三国际记者电话采访过我们,我们回答,本案正在审理之中,不便接受采访。你们先回去,相信我们会公正处理。
7月31日10点过,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某法官来安岳县人民法院,由安岳袁法官作笔录。王法官首先问道:胡代国是否携带录音机录像机,如果带了,请拿出来,放到一旁去。不许录音录像。胡代国说:只有手机,没带录音录像机。王说:手机也放关了,放到一旁去。
胡:好。
接着,王法官要求王菊华或胡代国,进一步说明雷华加是否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理由。
胡代国一口气做了全面地论证说明,其中结尾一句,胡代国这样说道:“专家的两次鉴定等各种证据证明,禹某死因不明,非法行医罪从何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破案七要素,人死有四因。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既然雷华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凭什么判刑三年,缓刑四年?显然,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了(2008)安岳刑初字第4号有关“被告人雷华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与前述法律相违背,是错误的。被告人雷华加,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告无罪。
狂人有诗云
资阳法官到安岳,公诉人员庭上坐。被告没有请律师,仍然请的是胡哥。
胡哥准备很充分,处处抓住关键说:尸检报告是铁证,人死必须讲因果,
刑法写得好清楚,事实不清罪从何?公安鉴定有依据,公诉人员坚持说:
致人死亡是事实,非法行医说不脱。非法不等于犯罪,胡哥立即去反驳:
概念不清闹笑话,致死为何无因果?三位法官认真听,蛛丝马迹不放过,
无罪有罪各说各, 最终真理只一个。法官当庭把态表:请你老胡莫再说,
上诉书上写明白,我们已经阅读过,你还交给辩护诗,庭审结束再斟酌。
审后多次做调查,法官再次来安岳,既听胡哥说法律,又听被告说经过,
----第七集未完,下面接胡代国的书面辩护词:论点明确。论据充分,非常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