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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司法腐败何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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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名控告

    控告人:罗其香,女,现年65岁,住武侯区簇锦街道铁佛路101号,身份证号码:510111195504104709,电话号码:15308233599。
    被控告人:成都市武候区法院(2019) 0107川民初1641号审判长潘芳,主观故意司法倾斜、人为制造冤假错案而非法掠夺合法配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财产,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涉嫌枉法判决!办冤案。
   被控告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1民终12277号法官胡炀威,在明知一审法院司法乱作为、不作为所作出的枉法判决,却不依法履行职责纠正错案,故意践踏法律,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制社会未得到法律的保护。
控告事实理由:    原告诉被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一、原告(继女)2019年1月8日向成都市武候区法院提交了我不知情的两份公证遗嘱,向武候区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我夫妻共有财产。
原告(继女)隐瞒我夫妻共有财产起诉,4月3日开庭审理中.被告(继母)没有反诉,仅在答辩中列出了遗产清单,证明原告隐瞒财产的事实,法官却要求我被告交纳19611元诉讼费才作审理?2019年5月8日作出判决,被告在原有的19611元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889元,被告我负担22500元诉讼费,判我财产"一物所有"。原告仅负担12711元的诉讼费就享有我罗其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四套房屋全部判给原告李静一人继承享有,(现每月房屋租金11933元)全部被李静占有。更荒唐的是,法官潘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充当原告的保护伞,帮原告争夺财产,竞然把我这个还活着的被告仅住在套一(45.91)平方米的房屋也作为“遗产”由原告李静继承享有50%份额,被告罗其香享有50%份额??其它的不作审理和不予支持。请问.这样的判决公平公正吗?究竟是谁给法官这样的权利在为她们撑腰??
二、被告是原告的(继母),2000年4月与原告李静的父亲登记结婚,时间长达19年,都是再婚。双方都有婚前相差不大的个人房产。再婚时都没有约定为个人房产归个人所有。被继承人的“遗嘱”中也没有主张婚前房产为个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活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已经历了19年,规定非常明确具体,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原审没有遵照执行。
三、两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内容,包括用词、用语、标点符号都相同,遗嘱人李成全没有主张婚前个人房产属个人所有“份额”二字说的非常清楚明白。只有李静主张属她生父个人房产,但在原审判决中,法官利用职权取消隐蔽了属于合法配偶第一顺序人的财产“份额”全部判归了李静所有。把依法应当分出为配偶所有的一半(50%)判给了李静,侵犯了罗其香的财产权。违反了《继承法》第26条关于“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50%)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一半(50%)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候法院出示交纳上诉费35211元。一审交纳诉讼费19611元,二审上诉费35211元,合计54822元。但判决书上未显示被告交纳的诉讼费19611元??
五、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2277号的审判员胡炀威等人利用职权包庇一审的枉法判决,拒不纠正冤假错案,仅在一审错案中审查,对被告交的证据材料视而不见,仅在拆迁补偿款上增加了一点。作出的判决,原告负担5211元的诉讼费,一审法院判原告负担12711元诉讼费,二审法院帮原告减少7500元,作出同样的判决,四套房屋全部判给原告李静一人继承,(每月房屋租金19633元)。被告罗其香承担3万元诉讼费,还是判我财产"一物所有"。被告罗其香共计负担诉讼费49822元。请问.法院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哪条规定算出来的??
六、作为执法者,说话做事都要按法律规定.按政策办,请问.作为法官又是按照哪条法律规定剥夺我合法配偶.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遗产的权利?请问.我被告的过错在哪里?就是分割遗产也只能分割死亡人的财产。但法院还是把我活着的被告,仅有的套一住房,法院都不放过65岁老人的一点点的住房,还是作为遗产判给原告李静享有50%份额??罗其香享有50%份额??法院的公平公正在哪里?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法官潘芳.胡炀威等人在审理案件中不以事实为根据,不以法律为准绳,故意歪曲事实,黑白颠倒,曲解法律,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任意践踏法律,主观故意司法倾斜、人为制造冤假错案而非法掠夺合法配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财产,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涉嫌枉法判决!办冤案。违反了《法官法》第三条,第十条(一).(二).第四十六条(一).(四).(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5条,第11条之规定,依法提起控告。这样的法官整人害人不择手段,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四风问题,涉嫌失职渎职,这是人民的腐败法官,应当扫除司法腐败的害群之马。敬请纪委监察委立案调查以上法官的违法办案的行为,给控告人一个公平公正的书面说法。
                 控告人:罗其香    2020年2月16日https://img.mala.cn/forum/202002/16/105641yw8moqnco0b00ocm.jpghttps://img.mala.cn/forum/202002/16/105642eg8z6su5gt6t5s2o.jpghttps://img.mala.cn/forum/202002/16/105642i9al77qo9ml922uu.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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