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罗志成,男,生于1946年5月18日,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原巴中市巴州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现已退休),住巴州区东城老关桥路雍景湾4幢301号。联系电话:15228555965。
被举报人:陈仕蓉,女,现年60岁,原巴中市巴州区房管局房管科科长,现已退休。
被举报人:王军,男,现年42岁,巴中市巴州区房管局法纪科科长;
被举报人:杨军,男,现年50岁,巴中市房管局局长。
被举报人:蒋登银,男,现年61岁,巴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现已退休。
被举报人:董爽,男,现年46岁,巴州区法院行政庭庭长。
案由:我的私有房屋,被贾文兴非法侵占,这是明显的犯罪行为。但有人利用登记权和审判权,使他达到了罪恶之目的:巴中市房管局有人违法为他办理了房屋登记。18年来,我曾上百次申请市房管局依法纠错,他们不但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且还伪造证据,故意把水搅混。我也曾9次通过法律程序维权,但有的法官不尊重客观事实,不采信确凿证据,无视法院以前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且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刻意包庇,判我败诉。
在我维权的过程中,我终于明白,一件非常简单的案件竟然拖了18年无果的原因:主要是以上5位被举报人,利用手中所掌握的登记权或者审判权,为黑恶分子充当保护伞。
贾文兴何许人也?巴中市华东建筑公司总经理,凭借房地产开发,腰缠万贯,财大气粗,红黑两道通吃。他经常一房多卖,骗人钱财,群众深受其害,反映十分强烈,但他一直逍遥法外。他胆敢非法侵占作为政法委常务副书的我的私有房屋,足见其胆大妄为,无法无天!我18年艰苦的维权路,处处踫壁,足见其保护伞之利害!
事实和证据:
1998年,巴中市酿造厂改制,拍卖酿造厂职工联建楼3单元底层101号房屋,为文维礼以3.3万元竞得。1999年7月28日,文维礼修北门公寓缺钱,将所购得的这套房屋西侧的一半(即原厂办公室),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我,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书》。2000年6月16日,文因迟迟未交付房屋,自愿在他的饭厅后面让给我4.2㎡改建厨房,双方签订了《购房补充协议》(后经法院判决,我与文维礼所签的这两份合同合法有效)。
2005年12月,我凭齐全、合法手续申请房屋登记。2006年4月20日,市房管局为我颁发了27552号《房屋所有权证》。同年8月,我拟装饰房屋时,发现市房管局于2001年5月20日就此房屋,也为贾文兴办理了0012747号《房屋所有权证》。才暴露出“一房两证”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走上了这条漫长且艰难的维权路。
被举报人陈仕蓉的违法事实:
1、抢先发证。贾文兴于2001年5月22日才申请房屋登记,陈仕蓉却于2001年5月20日就为贾文兴填发了0012747号《房屋所有权证》:
2、无据登记。房管局档案室所存编号为0012747号《房产档案》是贾先成的,既无申请书,又无房屋来源的证明,也无承办人和领导的意见及签字,仅9页与房屋登记无关的资料,根本不符合登记的条件;
3、擅改国家证件。将我于2005年12月提供的94__A8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后交给贾文兴去办理土地登记,将规划面积由3000㎡涂改为8000㎡;然后在原件的中逢处交叉加盖了两枚“清理房产市场补办手续”,复印后装入2003年贾先成的《房产档案》,成为9页资料中的两页(房管局“补办”建设局的证件,何其怪哉);
4、伪造证据。事情败露后,害怕被追责,又伪造了2001年5月4日的《房屋权属证书颁证报批表》,该表漏洞百出:①、在“实收证件”一栏中,有94__A86号《规划许可证》(这是我2005年12月才提供的):有《国土使用证》(这是国土局2001年7月3日才颁发的);②、承办人、科室领导和局领导的意见和签名系出于同一人之手;③、其附件《巴中市酿造厂职工集资房住户名单》,全是打印的,唯独贾文兴的名字是用笔添在表外的,且无更正章。
由于她精心策划,出现“一房两证”问题,这给后来的审判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被举报人王军的违法事实:
1、出尔反尔,前后矛盾。
2009年,巴州区法院审理房屋登记纠纷案时,巴州区房管局法制科长王军作为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他向法庭提供了贾先成的0012747号《房产档案》的复印件,并当庭证实:“房屋产权属于酿造厂所有。房产档案中没有贾文兴的申请,名字也是涂改,贾文兴产权来源不合法”。但在后来的几次庭审中,王军却一反常态,帮贾文兴说话。他违背客观事实,极力否认“一房两证”问题,坚持“贾文兴登记的房屋是原厂办公室,罗志成登记的房屋是通道”:
2、变本加厉,不惜歪曲事实。
在最近一次庭审中,王军不顾0012747号《房产档案》是贾先成的,而且是他向法院提供的这一事实,与贾先成、贾文兴父子
沆瀣一气,不惜作伪证,称原市房管局从来没有为贾先成办理过房屋登记,是为贾文兴办理的。导致巴州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被举报人杨军推卸责任:
1、市、区法院的4份生效判决,都认定贾文兴、贾先成不是诉争之房的权利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81条规定,其中任何一份判决都是撤销贾先成的原房屋登记的法律依据。但作为房屋登记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却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推三阻四,导致“一房两证”问题拖了18年得不到解决;
2、市房管局已发现贾文兴擅自涂改房权证。举报人多次请求对贾文兴所持所0012747号《房屋所有权证》上“持证人姓名”和“填发日期”有无涂改痕迹进行司法鉴定,这本来是解决“一房两证”问题的最佳办法,但一直得不到他的支持;
3、听任下属伪造《房屋权属证书颁证报批表》。房管局见事情败露,又伪造了漏洞百出的《房屋权属证书颁证报批表》。杨军身为市房管局局长,不调查核实,还让委托代理人当庭出示,欺骗法庭;
4、杨军对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律师所起草的《行政答辩状》,不审核把关,导致他们在法庭上作了“我局未给贾先成办理房产登记,是给贾文兴办理的”的伪证。
被举报人蒋登银的违法事实:
作为资深法官的蒋登银,本不应连起码的审判常识都不懂。但在审理我诉市住建局“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时,不顾客观事实,不采信巴州区商务局经调查后认定贾先成和贾文兴不是诉争房屋的权利人的3份《公函》和其他确凿证据,偏听偏信第三人贾文兴的一面之词,作出错误的判决。具体表现为:
(1)、我当庭出示了94__A86号《规划许可证》原件,上面交叉加盖的“清理房产市场补办手续”印章,规划面积为3000㎡。蒋登银在无任何事实和证据的支持下,信口雌黄,武断地认定规划面积为8000㎡是市建设局为贾文兴补办的;
(2)、陈仕蓉伪造的2001年5月4日的《房屋权属证书颁证报批表》漏洞百出,蒋登银根本不顾及贾先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巴州区国土局于2001年7月3日填发的,以及擅自添加贾文兴名字的公文无法律效力的事实,仍然作为判决的依据;
(3)、巴州区法院(2009)巴州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和巴中市中级法院(2014)巴中民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都认定诉争之房系同一处房屋,贾文兴在庭审中也称“被告市房管局就同一房屋办理了两个产权证” ,我也当庭出示了我与文维礼签订的《购房补充协议》和我房屋的平面图,并解释了为什么我与贾的房屋平面图不同的原因。但蒋登银却仍然以“原告罗志成诉请的房屋与第三人贾文兴的房屋不是同一处房”为由,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被举报人董爽护黑护恶的事实:
作为行政庭庭长的董爽,理应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审理案件应该客观公正。但他这次在审理我诉市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表现出惊人的倾向性,使人百思不得其解。具体表现为:
(1)、有房管局提供的贾先成的0012747号《房产档案》,判决书也认定了原酿造厂厂长何茂先的证词,何证实申请房屋登记的是贾先成。但董庭长却睁着眼睛说瞎话:“被告市住建局未向贾先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试问:没有办理房屋登记,贾先成的《房产档案》从哪里来的?又怎么进了房管局的档案室?
(2)、市房管局档案室没有贾文兴的《房产档案》。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军在2009年法院的庭审时,当庭证实:“档案中没有贾文兴的申请,房权证上的名字也是涂改”。董庭长仅凭第三人的口说,在无任何证据支持下,就武断地认定“被告市房管局为贾文兴办理了房屋登记”;
(3)、董爽庭长在判决中只字不提巴州区商务局关于贾先成和贾文兴不是诉争房屋权利人的《调查报告》和另外两份《公函》,却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违背法律规定,自己收集的何茂先和王洪兵的不实证词作为判决的依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关于“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的规定;
(4)、我向法庭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①、被告是给贾先成办理的房屋登记,从未给贾文兴办理过房屋登记;②、我的房屋与贾文兴所持房权证上的房屋属同一处房屋,两份平面图完全吻合,只不过我多出文维礼在饭厅后面送了我4.2㎡;③、被告市房管局在为贾先成办理房屋登记中存在违反登记规定和法定程序的问题;④、被告市房管局的错误登记,使我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精神伤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董爽庭长却说我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作出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5)、故意混淆概念,为己所用。
董庭长以法院两份判决均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为由,作出如此判决。这种认识纯属风马牛不相及:
巴州区法院(2014)巴州民初字第2426号民事判决驳回我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原告罗志成诉请的房屋与第三人贾文兴的房屋不是同一处房屋”。
巴中市中级法院(2014)巴中民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驳回我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上诉人罗志成与第三人贾文兴均取得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在产权明确的基础上,上诉人不应以该案由 (指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 起诉,应当向文维礼和巴州区商务局提起交付之诉”。
由此可见,此二审判决否认了一审判决关于“原告罗志成诉请的房屋与第三人贾文兴的房屋不是同一处房屋”的认定;
(6)、根据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军证实的“贾文兴所持房权证上的名字也是涂攻”,我多次书面申请法庭对贾文兴所持的0012747号《房屋所有权证》上“持证人姓名”和“填发日期”有无涂改痕迹进行司法鉴定。因为一旦有了鉴定结论,许多问题即可迎刃而解。但董庭长就是不同意鉴定。从一审判决可以看出,董庭长明知贾文兴的房权证上有涂改痕迹,害怕一旦鉴定,即可真象大白,就很难保护贾文兴的既得利益了!
使人难以想象的是,在全国开展“打黑除恶”的大好形势下,象贾文兴这样公开非法霸占他人房屋的黑恶势力,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内部还有人拼命为其提供保护伞。特别是审判机关的法官,利欲熏心,胆大妄为,利用手中的审判权,为黑恶分子张目,其危害更甚于其他部门,属于“顶风作案”,性质极为恶劣!
此致
中央扫黑办赴川督导组
举报人:罗志成
二0二0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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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bzqfy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2月22日回复,内容见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