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潘某的证言
2004年,他开始经营酒店、娱乐场所等。2005年下半年,他认识了到他经营的沁园春商务酒店KTV唱歌的达州市公安局局长魏常平,之后他的生意确实比较顺利;魏常平调离后,他一直与其保持往来,因魏常平提拔的人还在达州公安系统工作,遇到事情也可以请其出面解决。
2007年春节,他以拜年的名义,在成都锦江宾馆送给魏常平2万元;2008年春节,他以拜年的名义,在内江运亨酒店送给魏常平2万元;2008年5月初,他以祝生的名义,在广安一家酒楼送给魏常平2万元;2009年春节前,他以拜年的名义,在邻水县一家餐馆送给魏常平1万元;2009年5月初,他以祝某的名义,在成都望江公园内的一家餐馆送给魏常平2万元;2010年春节和2010年5月魏常平过生的时候,他还分别送给了魏常平2万元,共计4万元;2012年3、4月,他在宜宾市金沙江宾馆二楼魏常平的宿舍内,送给魏常平2万元;2013年5月,他以祝生的名义,在宜宾郊区家山庄送给魏常平2万元。
2012年7月,张某1在宜宾市内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拘留,邓某让他请魏常平帮忙将张某1保释出来。8月的一天,邓某开车将他送到宜宾金沙江宾馆,在魏常平宿舍内,他将张某1因打架斗殴被拘留,希望保释出来的事情告诉了魏常平,并请其关照;魏常平详细询问张某1的背景等情况,答应将事情处理好。过了两天,邓某说宜宾公安已经通知张某1的家属去办理了保释手续。之后,邓某给了他8万元,为了感谢魏常平的关照,他在成都锦江宾馆魏常平的车上,送给魏常平5万元。
(2)证人邓某的证言
张某1被宜宾公安抓了后,他请潘某出面找魏常平在张某1案子上帮帮忙。2012年8月,他开车送潘某到宜宾金沙江宾馆,潘某出来后说已经给魏常平说了张某1的事情,让回去等消息。过了几天,宜宾市公安局就通知去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张某1回来后,他送给潘某8万元。
(3)证人张某1的证言
2012年7月,他到宜宾参加婚礼,因参加婚礼的人之间发生打架斗殴,宜宾公安以包庇罪将他刑拘,一个月左右将他取保候审,他出来后听邓某说是找潘某帮的忙。
3.被告人魏常平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
2005年左右,他在潘某开的沁园春商务酒店搞接待时认识了潘某。2008年初到2014年间,潘某几乎每年都会跟着他之前的部下冯某等人到广安、成都等地给他拜年、祝生,每次都会给他2万元,多的一次好像有5万元,前后一共送给他22万元。潘某送钱是为了与他搞好关系,为了让他的老部下知道他们关系还不错,想利用他在达州的影响力。
(四)2008年至2011年期间,魏常平利用担任广安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时任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吴某1、政委郑某1(均已判刑)所送现金共计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吴某1、郑某1二人主体身份材料和二审裁判文书
2.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1的证言
2008年上半年,魏常平从达州调任广安市公安局局长,他任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于当年6月任支队长。2009年春节前,他和郑某1商量从交警支队财务科科长杨某2保管的车管所场地租金的账外资金里面拿5万元,以拜年的名义,在魏常平的办公室送给了魏常平;2010年春节前,他和郑某1商量从华蓥市保险公司的驾驶员培训保险分成款里拿10万元,以拜年的名义,由他在成都锦江宾馆外的停车场,将其中5万元送给了魏常平;2011年春节前,他和郑某1商量从华蓥市保险公司驾驶员培训意外保险分成款里拿10万元,以拜年的名义,由他在魏常平的办公室,将其中5万元送给了魏常平;2011年7月,魏常平即将调离广安,他和郑某1商量从郑某1保管的小金库里拿5万元,在魏常平交警支队的家里送给了魏常平。
(2)证人郑某1的证言
他于2009年2月任职广安市交警支队政委。2009年春节前,吴某1和他商量从支队财务科科长杨某2保管的车管所场地租金的账外资金里面拿5万元,以拜年的名义,在魏常平的办公室送给了魏常平;2010年和2011年春节前,吴某1和他商量从其保管的保险公司返还款中拿出10万元以上,由吴某1给魏常平等相关领导拜年;2011年7月,魏常平即将调离广安,吴某1和他商量从其保管的保险返还款中拿5万元,在魏常平交警支队的家里送给了魏常平。
(3)证人杨某2的证言
2009年春节前,吴某1安排郑某1从其保管的车管所场地租金的账外资金里拿5万元,说是拿去给领导拜年用。
3.被告人魏常平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
2009年春节前,吴某1和郑某1以拜年的名义,在他办公室送给他5万元;2010年春节前,吴某1以拜年的名义,在成都锦江宾馆停车场送给他5万元;2011年春节前,吴某1以拜年的名义,在他办公室送给他5万元;2011年7月,他即将调离广安,吴某1和郑某1在他交警支队的宿舍里送给他5万元。这20万元是他个人开支的。在他任期内,吴某1从政委改任支队长,郑某1提拔为政委。
(五)2009年至2015年,魏常平利用担任广安市、宜宾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刘某1在办理川X×××××、川X×××××、川X×××××等特殊车牌、恢复矿山炸药供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十二次收受刘某1所送现金5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溪口水泥厂石灰石矿山恢复开采相关材料
(2)车牌号川X×××××、川X×××××、川X×××××、川X×××××、川X×××××车辆信息
(3)车牌号川X×××××、川X×××××、川X×××××车辆信息
证实川X×××××、川X×××××均登记在刘某1名下车辆上。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1的证言
2008年3月,他认识了住在广安市武警支队招待所内的魏常平。和魏常平熟悉后,他通过魏常平先后拿到“川X×××××”、“川X×××××”、“川X×××××”、XQ7777、川X×××××、川X×××××等牌照。2011年,他请魏常平帮忙让华蓥市公安局恢复对他们村集体矿山的炸药供应,魏常平打电话让陈某2多关照,可以的话就开个绿灯,之后事情就办好了。
2009年1、2月和5月3日左右、2010年春节前和魏常平生日前,他以拜年、过生的名义,在市武警支队招待所魏常平的住处,分别送给魏常平5万元;2011年春节前和5月3日,他以拜年、过生的名义,在市交警支队宿舍内,分别送给魏常平5万元;2012年春节后,他以拜年的名义,在宜宾市交警支队旁的金沙江宾馆2楼魏常平的住处,送给魏常平5万元;2012年5月4日,他以过生的名义,在内江市魏常平的房间内,送给魏常平5万元;2013年春节前,他和熊某1一起到宜宾看望魏常平的母亲,在医院的走廊,送给魏常平1万元;2013年5月3日前,他在魏常平的房间送给魏常平3万元;2014年5月4日前,他以过生的名义,在宜宾魏常平的房间,送给魏常平5万元;2015年5月4日晚上,他到魏常平在宜宾市政府内的宿舍,送给魏常平5万元。
(2)证人吴某1的证言
2009年后,特殊牌照必须经魏常平同意才能发放。魏常平口头或打电话让他办理过特殊牌照,但魏常平不在审批程序上签字。
(3)证人周某1的证言
魏常平不在办理特殊牌照的审批程序上签字,一般都是打个招呼,然后他们就按照程序办理。
(4)证人郑某1的证言
特殊牌照都要魏常平同意才能发放,但魏常平不在审批程序上签字。川X×××××特殊牌照是魏常平安排上到刘某1的车上。
(5)证人赵某2的证言
2011年,陈某2打电话说魏常平打招呼,要求把恢复矿山炸药供应的手续给刘某1办了。之后,刘某1以原溪口水泥厂的名义向市政府打报告,相关领导签字后,他们实地审查爆破场地炸药存放点和爆破员工资质等相关条件后,就批准恢复炸药供应。
(6)证人陈某2的证言
2011年1、2月,刘某1打电话说其村矿场要重启生产,需要恢复炸药供应,望他关照,他让赵某2派人了解情况后,因主体资格不够,就没批准。过了一段时间,魏常平因此事打电话让他过问下,他马上要求赵某2再去了解情况,符合条件则尽快办理。之后,刘某1以溪口水泥厂名义向华蓥市政府打报告,经相关领导同意,符合恢复炸药供应的条件,公安局就恢复了炸药供应。
3.被告人魏常平的供述和辩解
2008年上半年,他认识了刘某1;2009年起,他将川X×××××、川X×××××、川X×××××车牌号批给了刘某1,刘某1还找他拿过几个相对好点的车牌号;2011年,刘某1的矿山需要恢复炸药供应,请他帮忙,他给陈某2打电话说刘某1找其有事,请其关照。
2009年春节前和5月3日,2010年、2011年的春节前和5月他生日前,刘某1都会到广安市武警支队他的宿舍,以拜年、祝某的名义送他5万元,六次共送给他30万元;2012年春节,刘某1在宜宾金沙江宾馆他的房间里送他5万元;2012年5月他生日前,刘某1以过生的名义,在内江飘香园林酒店他的房间,送给他5万元;2013年春节前,刘某1和熊某1到宜宾,得知他母亲在住院,三人一起到医院看望他母亲,刘某1送给他1万元;2013年和2014年,刘某1还给过他一次3万元、一次5万元;2015年5月生日前的一天晚上,刘某1到宜宾市政府他的宿舍内送给他5万元。
(六)2009年,魏常平利用担任广安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李某1公司在开设经营部及办理川X×××××特殊车牌上提供帮助,以借为名收受李某1所送100万元。
2015年底,魏常平、魏常明、李某1、李某2在成都机场路商道茶楼商谈对抗组织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杜某1名下置信房屋产权合同、支付房款等相关书证,杜某1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安某1中国银行账户开户原始资料及交易明细,张道委银行存折原件及账户交易原始凭证
(2)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眉检技鉴(2016)14、15号
证实2011年7月14日魏常明账户在中国银行内江分行取现200万元的个人业务交易单上“魏常明”签名系魏常明书写。
(3)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眉检技鉴(2016)20号
证实2011年6月4日安某1账户在中国银行内江东兴支行无折现金存款150万元的个人业务交易单上“安某1”签名系魏常明书写。
(4)天知实业公司营业执照、西藏天知生物科技公司广安经营部资料、西藏天知集团与杜某1、魏常明财务往来资料
(5)川X×××××车辆信息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的证言
2009年,他公司筹备在广安开一个天知生物的药材销售部,计划买一辆车,他找魏常平选一副车牌号,魏常平给他选了川X×××××的车牌号,他安排李某2去上到大众T5商务车上。
2009年下半年,魏常平打电话说在成都武侯区红牌楼双楠路置信小区看房,让他帮忙参考下。他和李某2去看了后说房不错,可以买;魏常平说想买但是手里比较紧,请他支持下,他同意了。没多久,魏常平打电话向他借100万元买房,他让魏常平把账号发给他。随后魏常平把杜某1的卡号和姓名发到他的手机上,他安排公司财务经理唐某转了100万元到杜某1卡上。魏常平没有出具过借条或其他借款凭证,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
2011年7月左右,魏常平打电话说魏常明打算开一个五粮液代理经销店,需要流动资金,其给魏常明筹措了200万元,想以他的名义借给魏常明,他表示同意。过了一两天,魏常平的200万元就汇到他农行个人账户上,他立即安排唐某将钱打给魏常明。
2015年底的一天晚上12点,他从拉萨回成都,李某2来机场接到他后说魏常平有事要跟他说,在航空路的商道茶楼。随后,他和李某2就去了商道茶楼,他一个人进的包间,李某2在大厅等。魏常平说找他主要是商量下如果其被调查以后大家怎么说,他说就说这100万元已经还给他了,魏常平说行。接着他们商量还钱的方式就统一说是魏常明拿现金给李某2的,过会儿让魏常明和李某2再就还钱的具体细节统一下口径。他和魏常平商量好后,他把李某2叫到包间,让李某2把这100万元说成魏常平已经安排魏常明以现金的方式还给他了,同时他和魏常平还让李某2和魏常明统一下两人交接钱的时间、地点等细节。
(2)证人李某2的证言
2009年6、7月,西藏天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广安开设了一个销售点,并买了一辆大众商务车,李某1让他和魏常平联系上牌照,他联系魏常平后办理了川X×××××的牌照。
2009年,李某1和他去红牌楼附近陪魏常平两口子看房,走的时候魏常平说,如果要买这套房子,请李某1借一点钱,李某1表示同意。后来听李某1说借了100万元给魏常平买房。2015年底的一天晚上,李某1从西藏回到成都,他到机场接到李某1后说魏常平找其有事,并把李某1送到航空路的商道茶楼,李某1去包间找魏常平说事,他在大厅等。过了1个小时左右,李某1把他叫进包间说最近省上可能要调查魏常平,到时候就说之前借给魏常平买房子的100万元,魏常明还了现金,并让他跟魏常明统一口径,他听后和魏常明就还钱的时间、地点等细节统一了说法。
(3)证人杜某1的证言
2009年,魏常平和她在成都置信花园看房,并说李某1愿意借100万元给他们购房,让她把她的建行卡号告诉李某1。过了一段时间,李某1就打了100万元到她卡上用于购房。
(4)证人唐某的证言
2009年,她安排的李某1转了100万元到杜某1的银行卡上。2011年7月,李某1说其有个朋友打了200万元过来,并安排她到农业银行把200万元取出来存到了户名为魏常明的中国银行卡上。
(5)证人王某2的证言
2009年9月,按照魏常平的安排,他带李某2去找车管所所长周某1办理了川X×××××的牌照。
(6)证人黄某1的证言
2008年开始,魏常平先后放了200万元在他这里生息,他按月支付给了魏常平共500多万元的利息。
(7)张某2的证言
2012年3月,魏常平安排魏常明放了200万元在他这里生息,一共产生100万元利息,他按时把本金和利息还给了魏常明。
(8)彭某2的证言
2013年下半年,他向魏常明借款100万,月息5分。
(9)曹某的证言
2006年,他介绍朋友向魏常明借了50万元,月息5分。2014年国庆节前后,魏常平安排魏常明放了500万元在他这里生息。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魏常平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
2009年,李某1陪他和杜某1看了成都武侯区丽都路置信丽府小区的房子,他说买房资金紧张,李某1马上就给他老婆账号打了100万元用于购房。这100万元没有出具借条,也没有归还给李某1。
2011年上半年,他和魏常明商量拿200万元现金给李某1,以李某1名义借给魏常明经营五粮液旗舰店,主要是为了不让别人知道这200万元是他出的。魏常明怕麻烦,通过转账给的李某1。2008年下半年开始,他安排魏常明陆续将他放在魏常明处的钱借给黄某1、熊某1、彭某2等人收取利息,仅彭某2一人就达1600万元。
他在广安工作期间,李某1的堂弟李某2找到他想要一个带“9”的牌照,他让牟某协助李某2拿到了川X×××××的牌照。
(2)同案被告人魏常明的供述和辩解
2009年底,魏常平向李某1借款100万元用于购买成都置信丽府的房产。2011年7月,魏常平安排他以其他人的名义汇200万元给李某1,再联系李某1借200万元,让其他人认为这200万元是向李某1借的钱。于是他以安某1和张道委的名义汇了200万元给李某1,后电话联系李某1借钱,并说了银行账户,李某1很快将钱打到他的账户上作为内江五粮液旗舰店的启动资金。
2016年1月的一天晚上11时许,他和魏常平、李某1在成都机场路商道茶楼包间见面。魏常平给李某1说之前向其借的100万元,如果组织调查的话就说已经还了。之后,李某1对李某2说魏常平借其100万元的事情,就说是在2014年1月由魏常明在商道茶楼停车场交给李某2的,并要求李某2记住是什么装的等细节。但魏常平都还不放心,说李某2和他车子停放的地方都要说清楚,于是他们四人来到茶楼停车场,魏常平就指着说魏常明的捷达车放在茶楼右手边第一个车位,李某2的奥迪放在魏常明车对面,又说是他和李某2每人提了2袋钱,一起放在李某2车的后备箱。
2006年4、5月开始,魏常平陆续安排他将魏常平放在他处的钱借给曹某、熊某1、黄某1、彭某2等人收取利息,仅彭某2就达2100万元。
(七)2010年至2011年7、8月,魏常平利用担任广安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广安华蓥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陈某2所送现金共计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2的证言
2010年春节前,他和公安局政委胡某、副局长徐某、行装科长王某3商量,以拜年的名义,在魏常平的办公室送给魏常平5000元;2011年春节前,他分两次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魏常平15000元;魏常平生病的时候,他去金堂看望魏常平,给了魏常平1万元,后来他安排王某3和徐某在财务上将这1万元处理了;2011年元旦节,魏常平和他及他老婆在三亚度假,在酒店的房间,他以旅游费用的名义送给魏常平3万元;魏常平调离广安前,他在魏常平交警支队的宿舍送给魏常平1万元。
(2)证人胡某的证言
2010年春节前,局领导班子成员陈某2、他和徐某商量,以拜年名义,送给魏常平5000元。
(4)证人徐某的证言
在陈某2任期内,他们局里要给领导拜年,金额三千到五千。魏常平因病住院期间,陈某2去看望时给了不超过一万元。
(5)证人王某3的证言
2010年、2011年春节前,陈某2、胡某和徐某商量,以拜年名义,由陈某2分别送给魏常平5000元。魏常平住院时,陈某2去送了1万元,并叫他在局财务上把这笔钱处理了。
(6)证人王某4的证言
2011年元旦,她、陈某2和魏常平等人到三亚旅游,陈某2从她随身携带的现金中拿出3万元送给了魏常平。
(7)证人吉某的证言
他在政府办任职期间,市政府办公室没有向陈某2提供过向上级拜年的经费。
3.被告人魏常平的供述和辩解
2010年、2011年,以拜年的名义,陈某2分别送给他5000元、15000元;2010年,他做手术时,陈某2送给他1万元;2011年元旦,陈某2和他一起在三亚买房子,陈某2送给他3万元;之后陈某2还给过他1万元。
(八)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魏常平利用担任广安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承建商张某2修建广安市公安局职工集资建房工程时,为张某2在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缓交土地出让金、协调优惠购买建设用钢材、混凝土、发放特殊车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张某2所送现金15万元、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81923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3108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95031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中国银行广安支行美元购汇申请单、汇率兑换公告
证实2012年2月6日100美元兑换631.08元人民币;2011年7月1日至8月31日港元兑换人民币最低价为100港元兑换81.923元人民币。
(2)川X×××××、川X×××××的车辆信息
(3)建房领导小组通知、民警职工合伙建房协议、广安市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4)广安智丰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安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收款收据、送货结算单等材料
(5)公安局增加容积率的请示、批复及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广安市公安局关于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申请、市公安局减免城市配套费墙体基金的请示
(6)达州钢铁公司与广安金山房地产开发公司购销合同、发货清单及付款凭证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2的证言
2008年,为了让他降低价格承建广安市公安局和政法委的职工集资房,魏常平承诺帮忙协调向达州钢材厂购买钢材和向熊某1购买混凝土的价格。之后,他和达州钢材厂销售经理商谈具体的购货事宜,并签订购货协议;他和熊某1商谈混凝土价格时,熊某1说已经有人打过招呼,结算时每立方优惠30元,总共优惠了100万左右。2011年,他到魏常平办公室请其给他一副好牌照,魏常平将川X×××××给了他,他将随身携带的10万港元放在魏常平办公桌上后就走了。此外,魏常平给了他川X×××××车牌号。
2012年春节前,他以拜年的名义,在宜宾魏常平住的宾馆套房,送给魏常平10万元;2012年4月底,他以过生的名义,在内江下高速路附近右边的一个别墅酒店,送给魏常平1万美元;第二天早上,魏常平和魏常明在内江开的五粮液专卖店开业,为了表示一下心意,送给魏常平5万元。
(2)证人周某1的证言
2011年,交警支队支队长或政委给他说魏常平将川X×××××车牌号批给了张某2。在之前,张某2还办理过川X×××××车牌号。
(3)证人刘某2的证言
广安市公安局在修集资房时,魏常平通过集团老总江善明打招呼给予优惠,他也在张某2购买钢材时给予优惠。
(4)证人熊某1的证言
2009年初,他找魏常平要一副好的牌照,魏常平让他在张某2购买混凝土时优惠点,他同意了。后来他给张某2每立方优惠30元,总共优惠90万元左右,优惠后他每方还亏了一点。如果不是魏常平打招呼,他不可能优惠这么多,更不会亏本卖给张某2。
3.被告人魏常平的供述和辩解
2008年上半年,广安市政法委和市公安局准备集资修建职工宿舍,张某2愿意承建,但提出几个条件:一是请他们协调城管局关于建筑垃圾处理的问题;二是请他们协调配套费的减、免、缓;三是请他们协调降低钢材、混泥土等建筑材料的成本;四是给他两个好点的车牌号。之后,他找达州钢铁厂销售公司的副总协调后,让建房领导小组具体联系;熊某1来找他拿车牌的时候,他让熊某1在卖混凝土给张某2时便宜一点,熊某1答应了。
2011年7、8月,他调离广安前,张某2到他的办公室送给他10万元港币;2012年初,张某2以拜年的名义,在他住的宜宾金沙江宾馆208房间送给他10万元;2012年5月初,张某2以过生的名义,在内江飘香园林饭店送给他1万美元;第二天上午,他和魏常明在内江的五粮液旗舰店开业,张某2送给他5万元。
(九)2012年至2013年,魏常平利用担任宜宾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宜宾君子酒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罗某在办理川Q×××××、川Q×××××特殊车牌及消除车辆违章记录上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罗某所送现金共计5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川Q×××××、川Q×××××号牌车辆登记信息及注册资料
(2)罗某车辆违章处理方面的资料
2.证人证言
(1)证人罗某的证言
2011年底,他认识了魏常平。2012年春节前,他以拜年的名义,在魏常平金沙江宾馆208房间,送给魏常平5万元。2012年春节后,他要买两台车,就让魏常平给他一个含“9”和一个含“7”的车牌,魏常平说可以。2012年中秋节前,为了让魏常平对车牌的事上心,他以拜节的名义,在金沙江宾馆208房间,送给魏常平10万元;2013年1月底,魏常平给了他川Q×××××车牌号,为了表示感谢,2013年春节前,他以拜年的名义,在金沙江宾馆魏常平的房间,送给魏常平20万元;2013年5月,魏常平又给了他川Q×××××车牌号,为了表示感谢,2013年中秋节前,他以拜节的名义,在金沙江宾馆208房间,送给魏常平20万元。
2014年下半年,因川Q×××××和川Q×××××的违章很多,他找邱某帮忙处理违章,2015年初,邱某说违章记录已经处理得差不多了,但是一次性扣12分的违章只有找魏常平才办得好。他随即打电话请魏常平帮忙,魏常平答应帮他看一下。挂断电话后,他就编辑了一条短信发给魏常平,大概内容是川Q×××××、川Q×××××的违章扣分比较严重和有一次性扣12分的情况。没过多久,魏常平打电话让他直接找周某2问处理情况。
(2)证人周某2的证言
2012年的一天13时许,魏常平和其秘书李某3到他办公室了解4同牌照的情况,并让他把川Q×××××、川Q×××××,川Q×××××、川Q×××××、川Q×××××、川Q×××××报下来留着。当天下午,他向付某报告了此事。2013年初,魏常平把川Q×××××批给了罗某,2013年5月,魏常平又把川Q×××××批给了罗某,都是官勇来办理的。
2014年底,他去找魏常平签完字后,魏常平边看手机短信边在纸上写,并让他把纸条拿回去找付某把这几个车的违章记录处理了,并打电话喊车主到时候来找他,他清楚记得有川Q×××××和川Q×××××。回去之后,他如实向付某做了报告。过了一段时间,他在公安内网上查询,看到川Q×××××和川Q×××××这两辆车的所有违章记录都已经处理了,有1、2次是一次性扣12分。
(4)证人李某3的证言
2012年夏天的一天中午,魏常平和他到周某2办公室,魏常平询问了4同号牌的情况,并让周某2把号牌留到,不能对外审批。
(5)证人刘某3的证言
2014年底,付某把他叫到办公室,拿了一张写有几个车牌号的纸条给他,并说是魏常平安排处理违章的,叫他拿去处理了。他安排民警张某3均处理,并说是魏常平打招呼的。没多久,张某3均处理好了。他印象中有四个7和四个9连号的车牌,之前邱某还找他帮忙处理过这两个车牌的部分违章。
(6)证人付某的证言
2012年,周某2说魏常平写了几个4同的特殊号牌,让车管所留下来,并将纸条递给他,他看了后确定是魏常平的笔迹,就叫周某2按魏常平的指示办。2014年下半年,周某2拿了一张魏常平安排处理违章记录的车辆号牌纸条到他办公室,他让周某2把纸条留下后安排刘某3处理,并告诉刘某3是魏常平安排的。
(7)证人官勇的证言
2013年1月和5月,他按照罗某的安排,先后去找周某2办理了川Q×××××和川Q×××××的车牌号。2014年底,他按照罗某的安排去找邱某的驾驶员余某处理川Q×××××和川Q×××××的违章记录,但有一次性扣12分的违章没有处理,罗某就让魏常平帮忙处理。
(8)证人邱某的证言
2014年底,罗某让他帮忙处理两辆车的违章,他请刘某3帮忙处理,但有一次性扣12分的没有处理,他让罗某去找魏常平。
(9)证人余某的证言
2014年12月,邱某安排他带官勇去找刘某3处理4个7和4个9车辆的违章记录,刘某3安排张某3均处理,但有一次性扣12分的违章没有处理。
(10)证人张某3均的证言
2014年底,刘某3安排他与邱某的司机余某联系,帮邱某处理4个7和4个9车辆的违章记录,除了一个一次性扣12分的违章他不敢处理,其他的都处理了。过了不久,刘某3给他一张纸条叫他抓紧时间处理违章记录,并说是魏常平安排下来的,他看到纸条上写的就是上次给邱某处理的两个特殊号牌,他随即就在公安内网系统上将这两个号牌的违章全部处理了,有两个一次性扣12分的违章,还有一些扣6分和3分的违章。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魏常平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
2012年上半年,罗某找他要两个好点的车牌,他让李某3给周某2打电话,给罗某拿了四个7和四个9的车牌。之后,罗某请他帮忙处理违章,他给交警支队打招呼帮罗某处理的。
2012年春节和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罗某以拜年、过节的名义,在他住的宜宾金沙江宾馆208号房间,分别送给他5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
(2)同案被告人魏常明的供述和辩解
魏常平说2013年春节罗某曾送其20万元。
(十)2012年至2014年,魏常平利用担任宜宾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彭某2表弟王某5部队转业安置、办理特殊车牌、协调宜宾市商业银行办理贷款以及在鲁能集团宜宾公司承揽工程上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彭某2所送现金共计4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魏常平母亲廖某的住院记录
(2)川Q×××××车牌登记信息等、2013年4月《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
(3)王某5的干部转业审批表、宜宾市军转办的方案及通知、宜宾市公安局政治部关于王某5工作安排的通知及建议方案审批表
(4)借款申请书及合同、贷款调查报告、贷款业务审批表
(5)鲁能开发公司金沙江大道改造园林景观工程相关招投标文件资料、协议、收据及支付说明、宜宾市新鸿建筑有限公司修建鲁能山水绿城金沙江大道改造园林景观工程相关资料
2.证人证言
(1)证人彭某2的证言
2011年下半年,他通过黄某1认识了魏常平和魏常明。2012年春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他以拜年的名义,在金沙江宾馆魏常平的房间,分别送给魏常平10万元;2013年下半年,他以给魏常平妻子过生的名义,在成某3门锦翠餐厅外,送给魏常平10万元;2014年,他以看望魏常平母亲的名义,在宜宾市第二医院南岸分院魏常平母亲住院的病房,送给魏常平10万元。
2013年,他找魏常平帮忙拿了川Q×××××的车牌号;2014年底,他表弟王某5转业安置时,他找魏常平帮忙把王某5安置到宜宾市公安局刑警支队;2014年下半年,因公司资金紧张,他请魏常平帮忙协调从宜宾市商业银行抵押贷款2000万元;2014年6月左右,在魏常平引荐下,他做了鲁能集团宜宾一个楼盘的绿化项目。
(2)证人周某2的证言
2012年的一天13时许,魏常平和其秘书李某3到他办公室了解4同牌照的情况,并让他把川Q×××××、川Q×××××,川Q×××××、川Q×××××、川Q×××××、川Q×××××报下来留着。当天下午,他向付某报告了此事。2012年底,魏常平把川Q×××××车牌号给了彭某2。
(3)证人付某的证言
2012年,周某2说魏常平写了几个4同的特殊号牌,让车管所留下来,并将纸条递给他,他看了后确定是魏常平的笔迹,就叫周某2按魏常平的指示办。
(4)证人李某3的证言
2013年前后,魏常平安排他联系周某2帮彭某2办理川Q×××××四同车牌。
(5)证人王某5的证言
转业分配前,他打听到被分配到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他知道表哥彭某2与魏常平关系很好,就通过彭某2找魏常平帮忙把他分配到市公安局机关工作。最后,他被分配到市局刑警支队。
(6)证人江某的证言
2014年下半年,市军转办发文安排王某5到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工作。魏常平知道后,让他和市军转办沟通协调,让市军转办发文统一将人员安置到市公安局。之后,魏常平说已经找了市委组织部长易林和副部长聂某2,让他去找聂某2协调处理。之后,市军转办重新发文明确把王某5安置到市公安局,政治部按照魏常平的指示,提出将王某5安排在市局刑侦支队打黑大队的分配方案。
(7)证人周某3的证言
2014年11月,市军转办发文将王某5安置到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工作。之后,聂某2给他说,市领导反复打招呼要求把王某5安置调整到市公安局工作,就按照市领导的意思办。他又重新发文将王某5安置到市公安局工作。
(8)证人聂某2的证言
2014年11月,市军转办发文将王某5安置到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工作;12月,魏常平找到他要求把王某5安置到市公安局机关工作,且市上相关领导打电话说魏常平要求将王某5安置到市公安局工作。之后,他让军转办重新发文将王某5安置到市公安局工作。
(9)证人杨某3的证言
2014年下半年,魏常平、他和宜宾市商业银行行长郑某2一起去参观彭某2的高县蜀酒酒业公司,魏常平让他们多支持彭某2的企业。之后,彭某2在他们商业银行抵押贷款2000万元。
(10)证人郑某2的证言
2014年下半年,他、杨某3和魏常平一起去参观彭某2高县的酒厂,魏常平让他们贷些款给彭某2。最后彭某2到他们行贷了2000万元。
(11)证人曲某的证言
2014年,他和魏常平、魏常明、彭某2等人在宜宾吃饭时,魏常明和彭某2想做点鲁能的工程,魏常平让他照顾魏常明和彭某2。之后,他让魏常明参与鲁能集团的一个绿化工程项目。
3.被告人魏常平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
彭某2是宜宾鸿新建筑有限公司、宜宾高县蜀酒酒业公司负责人。2011年底,彭某2通过黄某1认识了他和魏常明。2012年春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彭某2以拜年的名义,在他住的宜宾金沙江宾馆208房间,分别送给他10万元;他母亲在宜宾市二医院住院时,彭某2以看望他母亲的名义,送给他10万元;2014年,彭某2以给他妻子祝某的名义,在成都“云门锦翠”餐厅外,送给他10万元。
2013年,他将川Q×××××车牌批给彭某2。2014年,彭某2的亲戚王某5转业安置到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他认为市军转办应将转业人员安排到市公安局,再由市公安局自己决定。他让江某与市军转办联系反映,他也向聂某2说了这事后,市军转办重新发文将王某5安置到市公安局。因王某5想到市局刑警支队,于是他让江某把王某5安排到刑警支队工作。2014年下半年,彭某2邀请他、郑某2、杨某3一起参观其高县蜀酒酒业酒厂。2014年,彭某2给他表达想在鲁能集团做点工程的想法。之后,和鲁能集团的曲某吃饭时,他介绍彭某2给曲某。后来彭某2在鲁能做了一个绿化工程。
(十一)2013年,魏常平利用担任宜宾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以2012年3月转让其以姨姐杜某2名义持有(实际为魏常平持有)的宜宾筠连县三鼎天然气有限公司6.99%股份给李某4的价格过低为由,通过宜宾县联众能源有限公司古某1向李某4提出补偿要求,索取李某4贿赂2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筠连县三鼎天然气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决议、公司资产负债表等资料
(2)魏常明工商银行账户明细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4的证言
2011年下半年,他经古某1介绍以200万的价格购买了杜某2替魏常明代持的约7%的股份。2012年底,古某1几次给他说魏常明兄弟觉得卖便宜了,要求给一定的经济补偿。2013年4、5月,古某1给他说魏常明是宜宾市公安局局长魏常平的亲弟弟,如果不处理好这事,公司以后在宜宾的发展会有麻烦。他考虑后拿出25万,由古某1去金沙江宾馆把钱交给了魏常平和魏常明。
(2)证人古某1的证言
2002年,他与熊某2等人成立筠连县三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杜某2替魏常平代持公司6%或8%的股份。2011年,李某4经他介绍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杜某2的股份。一年后,魏常平多次提出股份卖亏了,要求他找李某4给予适当的补偿;他把意思转达给了李某4,并建议给予一定的补偿,李某4考虑后同意给25万元的补偿款。2013年5月,李某4将25万元现金给他,他在金沙江宾馆魏常平住处将25万元交给魏常平和魏常明。
(3)证人杜某2的证言
魏常明以她的名义入股筠连县三鼎天然气公司,后以200万元价格将股份转让。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魏常平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
2000年后,他与古某1等人成立三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占股6%左右。他到宜宾任职后,以200万的价格将股份转让给了李某4。2013年左右,他以股份卖亏为由,让古某1、李某4多拿20万元,古某1在宜宾金沙江宾馆他的房间给了他25万元。
(2)同案被告人魏常明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
2000年左右,魏常平与古某1等人合伙成立了筠连三鼎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是以杜某2的名义代持的。2012年3月底,李某4以200万元价格收购了魏常平的股份。2013年4月,魏常平认为股份卖亏了,喊古某1做点补偿。之后,古某1到金沙江宾馆魏常平的房间给了魏常平25万元。
(十二)2014年,魏常平利用担任宜宾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宜宾联众能源有限公司古某1所送宜宾联众能源有限公司19%干股,折合人民币1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联众能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股份代持协议等资料
证实宜宾联众能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古某1的证言
2014年6月,他与魏常平、魏常明谈到想成立宜宾联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请魏常平多支持,魏常平表示没问题并说要入股,具体的事情由魏常明和他谈,他表示同意。魏常明提出要占股19%,魏常平在场一直听着,没有说什么,他就同意了。之后,他和其他股东商量他占股30%,其中魏常明占股19%,他儿子古镇玮占股11%,股本金30万元由他出,魏常平两兄弟没有出股本金。他让魏常明找一个人的身份证来注册公司入股,魏常明说用他大舅子安某1的名义入股,还叫他与安某1私下写一份股份代持协议,内容大概是联众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是古镇玮,安某1只是名义出资人。关于股份,他和魏常明是口头约定的。
(2)证人安某1的证言
他没有与古镇玮签过《股份代持协议书》。
(3)证人安某2的证言
魏常明让她在《股份代持协议书》上签过安某1的名字。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魏常平的供述和辩解
魏常明以安某1名义持有联众能源有限公司股份,他没有股份。
(2)同案被告人魏常明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
2014年6、7月,在金沙江宾馆魏常平房间,古某1说打算在宜宾县开一家能源公司,邀约魏常平和他入股,并许诺给19%股份,让他找一个人来代持,他说用安某1的名义代持。过了几天,魏常平问他古某1去办理公司手续没有,他说古某1把安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拿走了。公司注册好后,古某1做了一份股份代持协议,安某1的名字是安某2代签的,手印也是安某2按的,协议注明安某1的股份由古某1儿子古镇玮全权代理。两年来,他、安某1、安某2和魏常平均未实际出资和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安某1名下19%股份是古某1送给魏常平的。2016年1月,他、魏常平和古某1在宜宾南岸二医院四楼商量对抗组织调查,魏常平说安某1名下股份要同古某1签一个代持协议书,证明是古某1的,他说安某119%的股份本来就是代持的。
(十三)魏常平在担任宜宾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期间,明知何某1投资的四川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其辖区经营建材、矿山等行业希望得到其帮助,且利用职务之便,为何某1所属瑞祥运输公司的新购货车办理连号车牌提供帮助,于2013年5月,收受何某1通过黄某1所送现金3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银行凭证、回单及交易明细资料
(2)何某1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记账凭证资料
(3)黄某1、何某1对账单
2016年5月25日,二人对账认可2013年5月6日何某1委托黄某1取现支付魏常明300万元。
(4)珙县瑞祥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登记档案
(5)珙县公安局关于网上举报四川华某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调查情况报告,华某投资集团、又一城房地产公司请求打击网络造谣、诽谤的报告,上海浦发银行成都分行暂停对华某集团新增贷款的通知
2.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1的证言
2012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他和何某1、魏常平、魏某(魏常平的儿子)、杜某1、曹某等人一起在成某3门锦翠饭店吃饭,魏常平让他们关照魏某。半个月后,何某1给他说想和魏常平搞好关系,想给魏某成立一个300万元的基金,让他去问魏常平是否同意;他给魏常平说了此事,但魏常平不愿意直接拿何某1的钱,说何某1在宜宾口碑不好、靠不住,通过他拿就收,他说行。他给何某1说魏常平同意了,但要通过他拿这300万元才行,何某1也同意了。2013年5月,他打算还500万元给何某1,何某1说这500万元不用还,让他把其中的300万元直接拿给魏常平,剩余的200万元抵扣此前借款利息。他就让岳某安排公司的出纳黄某2去银行取了300万元的现金给魏常明。
2015年11月,魏常平怕事情败露,在成都市航空路商道茶楼,让他不要对任何人说何某1送其300万元,也让他转达何某1不要对任何人说送过其300万元。他将魏常平的意思转达给了何某1。
(2)证人何某1的证言
他集团所属的煤矿、运输公司等10多个企业都在宜宾市,最怕公安调查企业问题。2012年前后,他通过黄某1认识了魏常平和魏常明。2012年3月,他通过黄某1请魏常平多关照他。过了几天,黄某1给他说魏常平说支持是相互的,其儿子需要叔叔些支持和关心。黄某1说支持和关心指的是钱,他就说拿300万元给魏常平,黄某1听后说之前其借过他300万元,由其把钱拿给魏常平。2016年5月底,他和黄某1对账时,黄某1说300万元已帮他拿给魏常平,他们还搞了一个对账单,经双方签字确认。他看到黄某1公司的财务资料里有一笔300万元的支出后面备注了一个“未”字,日期是5月6日,黄某1说这笔300万元的支出就是代他拿给魏常平的。
2016年春节后,黄某1让他在接受组织调查时不要说他通过其送魏常平300万元的事情。2016年1月前后,魏常平找了他两次,第一次是宜宾市公安局副局长周述华开车带他到宜宾丽雅龙城小区旁的公园内,魏常平就问他在省纪委找他时说了些什么;第二次是魏常明开车带他到丽雅龙城小区旁边的公园内,魏常平就问魏常明和他酒款的账算清楚没有,要好多钱才对得起账,魏常明说要1400多万元才对得起账,魏常平让他就认1500万元。
2013年7、8月,他的瑞祥运输公司买了一批新的货运汽车,他找到魏常平说想上连号,魏常平让他去找车管所所长办理,他安排周宗坪和陈忠强去办的;2015年7、8月,网上有人造谣恶意诽谤他,他通过魏常明请魏常平让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被魏常平拒绝。
(3)证人岳某的证言
2013年5月6日,他按黄某1的安排让黄某2到银行取300万元现金交给黄某1,并让黄某2记账时备注一个“魏”字。2016年5月,黄某1和何某1对账时,他才知道这300万元是代何某1拿给魏常明的,他又让黄某2备注了“何某1”。
(4)证人黄某2的证言
2013年5月6日,她按岳某的安排到银行取现300万元,并让她做账时备注一个“魏”字。2016年5月,她听岳某和黄某1说这300万元与何某1有关,她又备注“何某1”。
(5)证人黄某3的证言
她是建行内江分行兴隆路支行客户经理。2013年5月6日,魏常明将100万元存入内江建行。
(6)证人王某6的证言
内江工行工作人员经常借用其身份证。2013年5月6日,以王某6名义汇入李月君账户的200万元不是他汇的。
(7)证人刘某4的证言
2012年2月左右,她根据何某1安排转账300万元给黄某1。
(8)证人周某2的证言
2012年底,魏常平问他单独建号池是否违规,风险大不大,他说肯定违规但风险不大。之后,魏常平安排建立专门号池,用于何某1宜宾珙县瑞祥运输有限公司65辆车选号上户。
(9)证人周某4的证言
何某1安排他和陈忠强找周某2办理过珙县瑞祥运输公司货车入户上牌事宜。
(10)证人李某5的证言
2013年,魏常平安排他让周某2给何某1公司的人办理过何某1公司货车上连号车牌的事情。
(11)证人傅某的证言
2012年,周某2给他说魏常平安排专门建一个号池,便于珙县一家运输公司给货车上连号车牌。该公司三年内共办理了65台货车连号车牌的上户手续。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魏常平的供述和辩解
2012年春节,黄某1说在何某1那里入股赚了300万元,可以拿来作为魏常明和魏某的“创业基金”,他当时没有表态。之后,黄某1让他叫魏常明去拿这300万元,他让魏常明到黄某1公司拿了300万元现金。半年多后,他通过和何某1、黄某1的接触,感觉这300万元是何某1通过黄某1送给他的,他把怀疑给魏常明说了,魏常明说何某1还欠一些酒款,到结算酒款的时候再说。2015年11月,他约黄某1在成都航空路的商道茶楼见面,问黄某1这300万元和何某1到底是什么关系,黄某1没有正面回答,但通过交谈,他确定是何某1的钱。2016年元旦节前后,他让周述华约何某1在宜宾见面,他问何某1向黄某1借了多少钱,还了没有,何某1说借了1000万元,已经连本带息还了。他听后就说何某1在黄某1处的300万元,魏常明开五粮液店时借来用了,这300万元就在其欠魏常明的酒款中予以抵扣。何某1通过黄某1给他送钱,是因为何某1知道他对其印象不好,怕直接送给他,他不收。
何某1的公司买了近百台新车,想上连号牌照,他安排车管所给何某1的车上了连号牌照。因网上出现对何某1及其企业不好的言论,影响银行向其企业发放贷款,何某1通过魏常明请他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被他拒绝。
(2)同案被告人魏常明的供述和辩解
2012年春节前后,魏常平、他和黄某1等人在成都人民南路的一个饭店吃饭后,黄某1说给魏某300万元“创业基金”,魏常平当时没有表态。几个月后,魏常平让他从黄某1那里拿了300万元现金回内江分别存入他的建行卡和李月君的工行卡,一个卡200万元,一个卡100万元。2015年12月底,他、魏常平、黄某1在商道茶楼见面,黄某1说300万元的事其不会说出去,也让何某1不要说出去。何某1陆续支付完了酒款,欠的2000万元不包括何某1实际购酒的酒款。
他听魏常平说帮何某1拿过连号车牌;2015年初,有人在网上告何某1骗贷,影响其到银行贷款,何某1找他去给魏常平说,希望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但被魏常平拒绝。
(十四)2014年春节前,魏常平利用担任宜宾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明知四川汇宇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1在宜宾实施企业项目希望得到其帮助,收受黄某1所送现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陈伟涉黑案卷宗材料
2.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1的证言
2013年左右,陈伟因犯案被抓,他向魏常平求情,但被拒绝。之后,他和何某1合伙在宜宾做兴文县的硫化工厂和珙县的土地整理项目。2014年春节,他、魏常平、彭某2、曹某、赵某3、吴某2在他家吃饭过节,他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魏常平10万元。
(2)证人彭某2的证言
2014年春节,他到宜宾金沙江宾馆接魏常平到内江与黄某1团年,他和魏常平都是空手去的。
(3)证人何某1的证言
他和黄某1合伙考察过宜宾市兴文县的硫铁矿开发项目和宜宾市珙县珙之芯项目。期间,黄某1等人到宜宾看望魏常平,他、黄某1和魏常平等人在宜宾华荣酒店吃饭时,谈到过合作的项目。
(4)证人张和林的证言
他和赵某3一起到宜宾珙县考察过何某1和黄某1合作的珙之芯项目。期间,他、何某1、赵某3和魏常平等人一起吃过几次饭。
3.被告人魏常平的供述和辩解
黄某1在宜宾谈过硫金沙项目和珙之芯项目。2012年7月,陈伟因犯案被抓,黄某1向他求过情。2014年春节,他和彭某2从宜宾开车去黄某1内江家团年,饭后黄某1送给他10万元。
(十五)2015年春节,魏常平利用担任宜宾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宜宾市大货车培训中心”项目落户长宁县和长宁县笋类企业系列案件处理上提供帮助,收受长宁县委书记何某2所送现金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维修费发票
(2)长宁县公安局关于查处长宁县双河镇笋类食品企业的情况说明、长宁县政府关于批准设立大型车辆驾驶员培训及考试中心和将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考试及培训中心税收及行政事业收费纳入县财政收入的请示
2.证人证言
(1)证人何某2的证言
2015年3月,他让县委办主任肖某准备5万元现金,以拜年的名义,在宜宾市金沙江宾馆附楼2楼魏常平的家里送给魏常平,并请魏常平支持长宁县大货车培训中心的后续工作和长宁县竹笋生产企业的系列案件的处理情况。
(2)证人肖某的证言
2015年初,何某2让他准备5万元现金拿去开展工作,他从办公室的备用金里拿出5万元交给何某2;2015年3月,以“党代会会务费用”的名义将这5万元予以报销。
3.被告人魏常平的供述和辩解
2014年,南溪区和长宁县都在争取宜宾市“大货车培训中心”项目,最终长宁县争取到了这个项目;2014年底,长宁县的竹笋企业被省公安厅督办查处,何某2向他汇报了竹笋案对长宁的影响,希望他能给省公安厅沟通下,从轻处理。2015年,周某5邀请他、杜某1、何某2等人吃饭,何某2陪他散步时送给他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魏常平于2005年8月至案发期间,先后担任达州市公安局局长、广安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宜宾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扣押涉案款660万元、涉案丰田越野车一台。被告人魏常平主动到案,在办案机关对其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前,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熊某1所送现金10万元,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收受彭某2所送现金10万元、罗某所送现金20万元的问题;被告人魏常平在办案机关对其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后,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其收受刘某1等5人所送现金84万元、美元1万元,以及价值53.9774万元的丰田兰德酷路泽越野车一辆的问题,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收受何某1等16人所送钱物共计现金903万元、港币10万元、收受管理服务企业19%干股的问题。被告人魏常明到案后,在办案机关对其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前,交代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熊某1所送价值53.9774万元的丰田兰德酷路泽越野车一辆的问题,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收受蒋某所送现金50万元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身份情况
(1)被告人魏常平、魏常明的个人户籍信息
(2)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
魏常平于2002年9月至2007年12月担任达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2007年12月至2011年8月,担任广安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2011年8月至2015年11月,担任宜宾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3)被告人魏常平的供述与辩解
他于2002年9月至2007年12月,担任达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2007年12月至2011年8月,担任广安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2011年8月至2015年11月10日,担任宜宾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2015年12月被免去公安局局长的职务。
2.案件侦破、办理的相关情况
(1)案件线索移送函、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初查报告及决定书
中共四川省纪委于2016年5月11日将魏常平、魏常明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7日将魏常平、魏常明涉嫌受贿一案指定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管辖;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7日对魏常平、魏常明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将魏常平、魏常明涉嫌受贿一案指定本院审理。
(2)拘留、逮捕文书
(3)中共四川省纪委关于魏常平、魏常明到案的有关情况、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扣押、封存文书材料
(4)被告人魏常平的供述和辩解
他是主动到案,在办案机关对其采取调查措施之前,他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他愿意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法院判处的罚金,争取宽大处理。
(5)被告人魏常明的供述和辩解
2016年1月21日,他在宜宾被省纪委带走。他如实供述了帮魏常平收钱的事实,应认定为从犯。他自愿认罪、悔罪,并愿意退赃。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常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魏常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常平单独收受他人财物699.5031万元,其中索贿25万元,伙同被告人魏常明共同收受他人财物103.9774万元;被告人魏常平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常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常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魏常平具有索贿情节,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关于被告人魏常平及辩护人提出蒋某所送50万元系收购其火锅店股份的款项及起诉指控收受潘某5万元并在张某1取保候审上提供帮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即具备了为他人谋利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到本案,魏常平、魏常明的供述与证人蒋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魏常平明知蒋某因为消防工程验收的问题,通过魏常明向其提出具体的请托事由,仍授意魏常明收受蒋某所送的50万元;魏常平收受潘某所送5万元的事实,有魏常平的供述与潘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潘某的证言与邓某的证言关于请求魏常平在张某1取保候审上提供帮助的时间、地点均能相互印证;综上,魏常平的行为符合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应以受贿论处。上述辩解、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魏常平及辩护人提出没有收受熊某1车辆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魏常平虽让熊某1将车辆作价卖给魏常明,但并未商谈价格,其授意魏常明去过户车辆时,也未让魏常明支付购车款,且其明知魏常明与熊某1办理的赠与手续;事后,在未支付购车款的情况下,让熊某1出具收到购车款的收条,以对抗组织调查;故,魏常平主观上具有收受熊某1车辆的故意,客观上授意魏常明收受了熊某1的车辆,应以受贿论处。该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魏常平及辩护人提出未收受古某1所送价值19万元干股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魏常明的供述与古某1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魏常平明知古某1邀约他入股,仍默许魏常明以安某1的名义代持股份,并由古某1缴纳股本金,其行为符合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应以受贿论处。该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魏常平及辩护人提出2012年春节后,刘某1到医院看望其母亲所送的5万元已及时退还,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魏常平的供述与刘某1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2012年春节后,刘某1是以拜年的名义,在宜宾金沙江宾馆魏常平的房间内送给魏常平5万元,而并非在医院看望魏常平的母亲。该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魏常平及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魏常平以借为名收受李某1100万元属定性错误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到本案,魏常平向李某1借款100万元用于成都购房之前,双方并没有经济往来,此次借款,双方未履行借款手续,也未约定利率,且在借款之前,魏常平帮李某1办理了川X×××××的特殊车牌号;借款之后,魏常平转款200万元给李某1,让李某1转给魏常明用于五粮液旗舰店,并在彭某2、张某2、熊某1等人处放款收取高额利息2000余万元;魏常平借款长达6年之久,其有能力归还借款而不归还,还与魏常明、李某1、李某2于2015年底在成都机场路商道茶楼商谈如何对抗组织调查,充分证明其没有归还的意思和想法;综上,对魏常平的行为应以受贿论处。该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魏常平及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通过黄某1收受何某1300万元属于定性错误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魏常平的供述与魏常明的供述、何某1、黄某1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因魏常平对何某1的印象不好,何某1便与黄某1商量,通过黄某1送魏常平300万元;收到该300万元半年后,魏常平即知道钱是何某1所送;与此同时,何某1直接或委托黄某1请求魏常平在办理连号车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底至2016年初,魏常平因担心事情暴露,分别与黄某1、何某1商量对抗组织调查;综上,魏常平利用职务便利,明知有请托事项而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所送财物的行为,应以受贿论处。该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魏常平及辩护人提出李某4的25万元系股权补偿款,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魏常平利用其宜宾市公安局局长的身份,在股权出让几个月后,多次通过古某1向李某4提出补偿要求,而李某4、古某1碍于其身份,并担心企业的发展受到影响,被迫给予魏常平25万元;故,魏常平的行为符合受贿犯罪的本质要求,应以受贿论处,且应认定为索贿。该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魏常平及辩护人提出黄某1所送的10万元系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魏常平明知黄某1在宜宾考察硫化工和珙之芯项目,有求于他,且因陈伟案向其提出请求,仍收受黄某1所送的10万元,符合受贿犯罪的本质要求,应以受贿论处。该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魏常平及辩护人提出王某5的转业分配、何某1的连号车牌办理、刘某1的炸药供应恢复、熊某1的联发爆破公司许可证办理及为张某2提供的帮助等均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并未违规违法办事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魏常平不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所送财物;不论是否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是否违规违法办事,其行为均已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以受贿论处。该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魏常平及辩护人提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魏常平虽主动到案,但其在办案机关对其宣布采取调查措施之前,并未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对部分事实予以否认,故不能成立自首。该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被告人魏常平、魏常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常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28年1月7日止。)
二、被告人魏常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716万元、美元1万元、港币10万元及宜宾联众能源有限公司19%股份及孳息,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丰田兰德酷路泽车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彭国成
审判员 马熙湘
审判员 余 宁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华
书记员 谢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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