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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省暗访组来广安交办了,广安卫健系又出了一个荒唐违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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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2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暗访组来广安交办了,广安卫健系又出了一个荒唐违法文件,外科、妇产科、口腔科医生也必须首先诊治发热病人吗?依据相关法规,患者到达医疗机构首先是预检分诊再首诊负责制,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内的才能接诊,不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范围的肯定叫患者到相应执业范围的医疗机构就医。首诊医生接诊后属于自己法定执业范围的疾病才能诊治,不属于自己法定执业范围的疾病叫患者转诊到相应的科室或医院,遇到患者有传染病疫情接触病史应报疾控中心、卫生行政部门和拨打120(非120网络医院),调度传染病救护专车专人转运到设有传染病科的能救治的医院,是120网络医院的莫法诊治传染的应报疾控中心、卫生行政部门,联系上级医院用传染病救护专车专人转运到能救治的医院请广安卫健系的官老爷们多学法,不要违法乱发文让医疗机构、医生违法执业。 144423ys5w6wcc69w2dhd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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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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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2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特殊时期,医务人员严重不足,你说哪门办?

发表于 2020-2-22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特殊时期,必须整合力量,统一调度
关羽(匿名发布)
关羽(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2-22 15:07
报告广安疾控中心、卫生行政部门的电话多少?转诊的电话是多少?是不是120?
韩信(匿名发布)
韩信(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2-22 17:26
广安市卫建委政策法规科、广安区卫生局政策法规股形同虚设吗?
扁鹊(匿名发布)
扁鹊(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2-22 19:15


广安市卫建委政策法规科、广安区卫生局政策法规股形同虚设吗?
蔡文姬(匿名发布)
蔡文姬(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2-24 11:03
就是要暗访才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发表于 2020-2-24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奇怪,论坛里面一直有人反映卫计委各种问题,卫计委和相关部门也不解答,也没有部门查处解释,一副冷水烫猪不来气得感觉。个人觉得,有问题要处理,没有问题应该辟谣噻,就这么不闻不问,是懒得回答,还是懒政?
宫本武藏(匿名发布)
宫本武藏(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2-24 15:07
抽烟喝酒打麻将打瞌睡去了
成吉思汗(匿名发布)
成吉思汗(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2-25 13:06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普法教育01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5851393-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问:新冠肺炎防控应急一级响应工作中,不具备新冠肺炎接诊条件擅自接诊并不及时转诊和报告的医疗机构(主要是诊所、卫生室等),应当怎么处理? 答:新冠肺炎属甲类管理传染病,在出现特别严重暴发应急一级响应工作中,法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应急指挥,不具备接诊(预检、诊治)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引导病人转诊并报告,如果擅自违法接诊发热病人,应当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1.【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9号(二)全面抓好排查工作。医疗机构要加强预检分诊工作,根据患者症状体征和流行病学史,引导病例至专门的发热门诊就诊。 2.《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五条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3.《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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