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天收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行申232号的驳回再审裁定书,看到承办案件的 照抄一审、二审裁定书写的那问东答西的胡言乱语,气得我浑身颤抖,深深体会到了人是会被混蛋气死的。我要学会克制,要好好活着,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行申232号案件的再审申请人,被再审申请人是绵阳市国土局安州区分局(以下简称该局).......
本案事由如下;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华兴街41号住宅楼共五层20套房屋,修建于1991年,是塔水镇初级中学教职工的生活住宅楼,1单元1楼2号的房屋,是中学职工蔡凌华(再审申请人)于1998年5月30日,向塔水镇人民政府全款购买的房改房,安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16日给蔡凌华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蔡凌华的妻子张秀春为房屋共有人,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蔡凌华和张秀春(以下简称我)名下。2001年,塔水镇居民曾光(商人)在我外出期间侵占了我的房屋,曾光侵占我的房屋案发后我一直维权。2016年,因该局灭失了我的该房屋的档案资料20页被起诉,有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行初19号行政裁定书为据。该局在明知我一直在为该房屋维权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3日,为侵占我的该房屋的曾光办成了塔水镇振兴街不动产权第0004908号证,并在曾光的此不动产证上写着自建房,面积为86.16平方,房屋总层数1,房屋竣工时间2014年5月22日。该局这种不负责任的乱作为行为,实在令人气愤。为此,我诉讼至安州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该局撤销为曾光颁发的不动产权第0004908号证,绵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到了江油市法院审理此案。江油市法院行政庭法官周晓龙来到了塔水镇现场勘验,发现案情属实。但是,周晓龙制作的江油市人民法院(2018)川0781行初32号行政裁定书,以我的该房屋被曾光侵占,返还房屋一案的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570号判决为依据,驳回了我的合法诉讼请求,为该局开脱了责任。二审(没庭审)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行终205号行政裁定书,又照抄了一审周晓龙的行政裁定书。返还房屋一案的枉法贼判决认为我置换了判决书上写的“塔水镇镇山寺房屋”,而镇山寺的寺庙里有几十间房屋,我置换的哪一间啊?置换的协议合同在哪里啊?置换房屋的产权哪里啊? 从盘古开天地至今,曾光在塔水镇振兴街和华兴街都根本没有一层自建房,该局为曾光颁发的不动产权第0004908号证宗地图都是假的。 下图是 (2019)川行申232号的驳回再审裁定书第3页 https://wx1.sinaimg.cn/orj360/0068d2Jwly1ges1aqc95hj32o03k0x6r.jpg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行申232号的驳回再审裁定书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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