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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破产重整期间的新债务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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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6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破产重整期间的新债务由谁承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在破产重整期间产生新债务的,由公司的财产承担债务,如果破产重整程序终结的,宣告企业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破产重整的作用
  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整和调整。狭义的破产重整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以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可见,重整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整顿,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这种破产重整与调整作用是:
  1、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
  2、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
  3、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
  尽管如此,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每年破产倒闭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破产机制不完善,破产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的多。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破产。”
  以上全部内容来源深圳律师www.lawtime.cn/shenzhen整理的相关法律文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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