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成都市成华区法院行政庭舒友蛟韩红红在审理(2019)川0108行初37号案中有混淆法律概念,滥用法律条文、颠倒法律程序故意推诿当事人把行政案件推托到民事庭打民事官司,在审理过程中故意不解决实际问题的,有包庇渎职嫌疑。这件案子是因为成华区住建局(成都市成华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不服成都市不动产中心((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其前任原成都市房管局 违法办理“一房两证”的行政行为进行纠错并依职权注销了成华区住建局违法办理的房产证。产权证号码为:"地权0005518业务件号权0140021”,产权人为;成华区住建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成华区住建局在办理其房产证过程中存在“权属证书要件资料不齐,权属来源不清,”不符合当时登记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等问题。所以进行了《依职权注销登记》的行政行为。而我作为“一房两证 ”中另一个产权人,也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一房一证"是最基本的法律准则。现在出现“一房两证”肯定是违法的。所以必须要不动产登记中心先查清楚两个房产证的真假并注销其中之一才合法。利害关系人才能根据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的结果进行下一步的法律行动。而要想查清楚两个房产证的真假只能是做行政起诉。行政诉讼结束以后在进行民事确权。这个案件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本案就是“真假房产证的问题”而法官却推诿不作为不解决实际问题。如果先打民事官司老百姓根本无法举证。在民事案件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民事案件起诉本案很多原始资料我们老百姓根本无权查阅,也无法举证。比如成华区住建局名下的房产证来源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普通老百姓哪有权去查阅? 只有行政案件才是由被告举证。而要想查清楚两个房产证的真假只能是做行政起诉。只有在解决了“一房两证”的违法行为以后才符合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一房一证”原则。才能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在这件案子之前我两次到成都市成华区法院起诉状告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给同一套房屋办理两个房产证的违法行为。并要求注销违法办理的房产证。两次起诉理由是相同的。两次案件号分别为:(2017)川0108行初83号和(2018)川0108行初53号。但两次成华区法院都没有解决“一房两证”的问题。第一次判决说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电子录入行为没有给我造成实际损害驳回了我的起诉。我血汗钱买的房子住不进去居然说没有给我造成实际损害?判决文书和我的述求牛头不对马嘴。中院也驳回 了我的上诉请求。 我打电话问法官为什么驳回我的上诉?难道一个房子两个房产证是合法的吗?法官说“一房两证”肯定不合法,并在电话里面告诉我是我把成华区住建局的房产证权证号和档案录入的业务件号写反了,让我以同样理由重新起诉。所以,我第二次又以同意的理由起诉到成华区法院,第二次成华区法院判决说我的房子超过20年的行政诉讼期限 又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后中院也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而我购买房子的时间是在20年后,我如何在20年前去起诉?违法行政行为超过二十年就变成合法的的了吗?这是对法律的亵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