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约稿国内著名的专业医疗诉讼律师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的刘晔,在现有证据下,对李跃华的行医行为从刑法、行政法、民法、医学伦理角度进行具体分析。
非法行医?
观点:认定其行政违法比较简单,但应不涉及非法行医
刘晔表示,虽然李跃华从调查结果来看,其“执业医师注册”存在问题,但这跟“医师资格”有别,不是判定非法行医的依据。
刘晔说,非法行医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由《刑法》所定义。在我国,除《刑法》外,尚未见其他法律法规对“非法行医”作出界定。我国《刑法》第336条规定了“非法行医罪”,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行医”行为作出了具体界定,如下: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就李跃华的行为,可能符合的是条款(一)。故需要对“医师资格”进行法律界定,并判断李跃华是否取得“医师资格”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
刘晔介绍,医师资格是一个身份资格,取得的相应证书叫“医师资格证书”。1999年5月1日施行的《执业医师法》,在我国首度确立了“医师资格”和“执业医师注册”制度。
刑法所说的“医师资格”是指通过考核取得,一般是指医科大学毕业一年后参加的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少数可通过传统医学师承或长期行医而有专长而另行考核。凡无“医师资格证书”而行医者,可定性为非法行医。
需要区分的是,如果已取得医师资格,只是因为各种原因未在医院上班或未通过医院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执业注册,即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属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李跃华的“医师资格”相对要复杂一些。《执业医师法》的颁布时间是1999年,而据透露,李跃华早在1987年便从第三军医大学毕业,当时显然并未实施“医师资格”制度。
1999年《执业医师法》的第43条规定补充了这个问题:“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所以,李跃华1987年医科毕业,其在1999年《执业医师法》生效之后取得“医师资格”的路径是,凭医院工作而在人事部门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或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这一步是简单的,只要是正规医科大学毕业且被医院录用工作,几乎都能取得住院医生资格和初级职称,从而取得“医师资格”。
但湖北省卫健委的执法部门在调查报告中认定,经查询“医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无李跃华信息;又查询2001年《省卫生厅关于认定石峻林等117411人医师资格的通知》,其中仍无李跃华的医师资格信息。以上两个事实,实际涵盖了1999年《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与生效前取得“医师资格”的两种方式。
“假医生”李跃华事件 专家:不涉非法行医或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而李跃华通过媒体的自述为,其于1987年第三军医大学毕业,先分配在沈阳军区81380部队任军医,1989年3月复员回汉。1989年6月到1992年8月,在汉阳永丰医院任住院医生。1992年起,应聘过几家药企和医药公司做销售工作。
关于医师资格,李跃华的自述为,“因为我回到地方上以后,主要在民营医药企业和医院任职和行医,所以就错过了办证的机会。当时推出医师资格证制度,我这样的毕业生如果在公立医院,就可以直接办。但因为在体制外就业,所以就不能办理。”
按照李跃华的自述,他确实未按照1999年《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那么他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非法行医么?
刘晔认为不能。刑法上的“医师资格”,就其实质乃是一种身份资格,即因获得了相当医学知识而与普通人不同的一种身份资格,在形式上则体现为《执业医师法》所规定的经考核而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李跃华远在1987年就医科大学毕业,且毕业后在医院连续行医4年,依一般常理,应当认定李跃华已经获得不同于普通人的相当医学知识,已具有“医师”的身份资格,其未在1999年《执业医师法》生效之后报请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医师资格”(注意无需要统一的医师资格考试),非因其主观上不具有相当医学知识,乃因职业变迁的客观障碍所致,故在此处应对刑法的“医师资格”作扩充解释,不宜认定其未取得医师资格而构成非法行医。
当然另需注意的是,即使李跃华的行为符合刑法上的非法行医定义,亦不一定构成非法行医罪,因为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还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客观后果,依照司法解释,包括: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当理解了非法行医后,认定李跃华存在行政违法比较简单。因为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李跃华自始至终都没有在卫生行政部门获得过医师执业证书,即使他有医师资格,依法也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对此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业,没收所得,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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