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生交通事故,强者一定得输理?
2019年11月21日八时45分许,南充市嘉陵区龙泉镇杜长胜驾驶川R45444长安面包车与该区金宝镇何映基驾驶川RPU900摩托车在318国道金宝镇大桑树十字路口相撞。摩托车上搭乘的乘客杜某某被当场撞死,何映基亦受伤。
根据两车事故后,有关部门调查得知:系摩托车偏离了自己的行驶路线,因为按照车辆行驶靠右的原则行驶,同时存在超速的嫌疑,且司乘人员都没有佩戴安全帽,车辆也没有购买保险就在路上行驶。
毫无疑问,摩托车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安全责任,交警直属三大队最终判定两车负有同等责任。
面包车主对此不服,己经申请交警支队仲裁。
走路的行人与自行车相撞,自行车与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与汽车相撞,好像往往都是判后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在人们的映象中,后者在强者,强者就应让弱者,实际上这错误的,法律规定谁违法都应该承担自己的违法后果,如果总是让强者承担更大的责任,或者不问青红皂白各大五十大板,长此,弱的一方更不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交通安全会受到更大的影响。对此,你是否赞同这个观点?欢迎发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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