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像这样的再婚慢性重症四无老病人 到底该如何保障他们的晚年生存权利?! 尊敬的各位全国人大代表 各位全国政协委员和各位网友:大家好! 我今特请大家看像这样的再婚慢性重症四无老病人, 到底是该让他们自生自灭,还是如何保障他们的晚年生存权利?! 比如据练永方的口述:今年63岁,是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双石镇虎板村3组2号人,与原配妻子庞淑琼因性格感情不和,独生儿子练川疆出生后,他一直没有尽过做父亲的责任,于1991年夫妻双离婚后,就不知道6岁的独生儿子和他的母亲俩人的去向了。 他于2008年12月23日,与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碧溪乡新桥村6组六十一岁儿孙满堂的寡妇伍顺碧再婚,并把户籍迁到伍顺碧家里了。再婚后,2017年3月25日,练永方驾驶电瓶三轮车,不幸突因三轮车意外事故导致伍顺碧死亡了。因此,患II型糖尿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无住房的再婚慢性重症四无老病人练永方,老家已无直系亲人,无法回到老家去了,如今无法度过余生了。 而据俩继子陆成明和陆成国的口述:继父练永方净身到他们家来与他们的母亲再婚时,他们兄弟俩已经成年成家,以没有形成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为由,不愿尽赡养之责。 根据继父与俩继子双方的口述:患II型糖尿病的练永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无住房这样的再婚慢性重症四无老病人,如今确实无法度过余生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继承法》像没有形成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继子女确实没有为继父母养老送终的责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在离婚率和晚年再婚率越来越高的今天,像练永方这样的处境肯定不是个例情况。为此,特请各位全国人大代表、各位全国政协委员和各位网友大家看一下,像练永方这样的再婚慢性重症四无老病人,到底是该让他们自生自灭,还是如何保障他们的晚年生存权利?! 比如城镇的能否根据练永方们自己的申请,通过调查核实,让他与继子分户,并给予他城镇三无保供养待遇?农村的能否根据练永方自己的申请,并给予他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谢谢大家了!
此致
敬礼
发启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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