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网络信息内容的监督和管理者,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对信息的生产者和使用者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平台也易成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此次《规定》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下面,我们对《规定》第三章“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内容进行解读。
《规定》第三章“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共十条(第八条至第十七条)。
《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八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解读: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了网络信息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其对网络信息的合法合规性的管理具有直接主体责任。网络信息平台不仅自己不能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其对其平台内生产者和使用者发布信息的合法合规性也有监督管理职责。生态治理机制必须严肃认真建设,不能敷衍了事,
风声一过立马就放松警惕。网络信息安全无小事,网络信息平台应时刻保持警惕。
网络信息平台违反《规定》第九条的,根据《规定》第三十七条,将被采取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暂停信息更新等处理措施。网络信息平台违反《规定》第十条的,根据《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违法行为人,不构成犯罪的,轻则处以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重则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还会强制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络平台。违法行为人系单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按照前述规定进行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规定: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
(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弹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等;
(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
(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弹窗等;
(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七)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皮肤、联想词、弹窗等;
(八)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九)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弹窗等;
(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等;
(十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
(十二)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专栏、专区和产品等;
(十三)其他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以上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解读:本条对网络平台的版面页面等呈现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特别列明了版面页面生态管理的重点环节,将诸如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弹窗,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等板块列为重点监管区域,以防网络信息平台以技术干预信息的呈现与选择,规避监管,将会对未来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推送的内容,以及呈现的“不良信息”(诸如标题党、绯闻等内容)进行规制。依照《规定》第三十六条,网络信息平台违反本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可对其进行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暂停信息更新等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规定至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解读:本条系针对目前平台上常见的利用后台数据或信息传播方面的优势地位,以技术或算法中立等为借口,任由机器操纵信息内容的分发和传播过程(如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的喜好推送),对单个用户形成信息绑架、数据误导的局面进行的规制,有利于维护信息服务平台与用户之间良性的信息供给与消费关系。根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网络信息平台违反本条规定的,将被采取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暂停信息更新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规定: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解读:本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避免未成年人上瘾或摄取太多对其身心健康成长不利的信息。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网络平台广告位和广告内容审查制度。在网络上发布的广告,也属于一种网络信息,应纳入到网络信息监管体系中来。这就要求网络信息平台在受托发布广告时,对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要更加重视,广告内容违法违规的,应拒绝发布,已经发布的应及时撤回或删除。否则依据《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被依法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
解读:本条规定了平台公约和用户协议制度,对用户相关权利义务进行明确,防止网络平台利用其优势地位侵犯用户信息权利。同时规定平台应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并且根据用户账号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解读:本条规定了网络信息投诉举报便捷化直观化制度,旨在为公众投诉举报提供便利,但如果平台规则不能公平,执行不能公正,则往往会成为用户恶意报复的通道,因此对于恶意账号投诉、机器人批量投诉应该纳入监管范围。
第十七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
解读:本条规定了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旨在加强生态管理,积极呈现正能量信息。但对该年度报告,应引入第三方评价体系,否则平台单方出具的年度报告,很难保证其客观真实性。
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网络信息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的,将被采取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暂停信息更新等处理措施。
综上,由于网络平台在网络信息管理上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本次《规定》第三章对于网络信息平台管理职责的承担也做了大量要求。网络信息平台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与网信部门协同配合,严格执行《规定》各项要求,守住底线,遵循法规,对违法信息快速采取处置措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定会成效显著。愿我们共同努力,共建和谐健康的网络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