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5日是第38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倡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凝聚你我力量,共同抗疫渡难关,理性消费不信谣,安岳县特此发布典型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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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结账设置“四舍五入”
引争议
【案由】
2019年4月6日,资阳市安岳县消费者李先生带着妻女在安岳县城某超市半打袜店购买了一条女童内裤,总价24.5元。然而,收银结账时,该店微信支付方式显示实付25元,零头舍入后多收0.5元,消费者对此当场提出了异议,营业员称是系统设置,仍然要求消费者按25元结了账。于是李先生投诉到安岳县消委会。
4月6日晚,网友“金哥哥”在资阳当地论坛发帖,对这家服饰店收银“四舍五入”后5角零钱收1元的做法进行了吐槽。
【处置过程及结果】
安岳县市场监管局和安岳县消委会的工作人员立即通知该超市经理到办公室进一步了解情况,超市负责人称,该做法是超市外租经销商的行为。消委会工作人员当场指出,超市内商家收银员并未预先征求消费者同意,擅自进行“四舍五入”,规范商户经营行为超市经营者也是有义务的。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明确规定了商家必须明码标价,不得“低标高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商家擅自四舍五入多收消费者钱款,显然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经宣传了有关法律法规,该超市负责人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表示立即进行改正,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将商家多收的五角钱退回给消费者,并通过网友发帖的当地论坛向消费者进行了公开道歉。
【典型意义】
商家这种“四舍五入”收款方式的行为在很多行业都普遍存在,其实是一种行业潜规则,商家可以让利不收取零头,但不能以四舍五入方式变相提价,这是一种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对此,大司兄也提醒消费者,从节约公共资源、降低维权成本及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上考虑,今后遇到类似小额纠纷,建议消费者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要保留好收银小票或电子支付凭证,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消委会进行投诉,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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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购钢筋不合格维权终获赔
【案由】
2019年4月12日,家住安岳县通贤镇的李先生到县消委会投诉称:2018年12月,他在通贤镇经营者康某处购买了型号不一的一批钢材和水泥修建房屋,在使用一热轧带肋钢筋时,稍用力一弯钢筋就断了,怀疑质量有问题,请求检测钢材质量,确保建房质量安全。
【处置过程及结果】
4月16日,消委会委托安岳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并请县市场监管局及通贤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一起,到李先生自建房工地上现场查看了解情况,并在剩余未使用的27根热轧带肋钢筋中随机抽取了2根样品进行检测。4月17日,钢筋原材力学性能检测报告结论为重量偏差不合格。
5月14日,在安岳县消委会协调下,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通贤镇人民政府、镇建管所、通贤市场监管所的相关人员,组成调解小组,经过2个多小时的沟通、交流,最终,因不合格钢筋已使用在房屋中,质量安全存在隐患,造成的损失难以估计,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分歧意见过大,未达成一致意见宣告终止调解。
随后,调解小组讨论认为,根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建议请通贤镇人民政府牵头协调处理为妥。
县市场监管局和县消委会高度重视此事的处理结果,一方面对经营者康某经营不合格钢材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一方面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情况。最后,通过通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两次调解,7月10日,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康某付李先生6.5万,并赠送5吨水泥作为补偿。
【典型意义】
对此,大司兄提醒,作为销售者有责任和义务在销售环节把好产品质量关,保护使用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供货商提交产品质检报告复印件以作备案使用。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当保留购货凭证,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能追查问题产品来源。出现类似纠纷,可以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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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药店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案由】
1月31日,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岳阳镇某药店存在销售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口罩的情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
【处置过程及结果】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口罩已售罄。执法人员随即联系举报人,举报人将其在该药店购买的“飘安”牌口罩带来,经现场指认,药店经营者承认该“飘安”牌口罩是其销售的。
该药店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颜色为黑色,肉眼可见该口罩薄如轻纱、一捅即破,标识生产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经初步调查,该产品颜色、产品名称、产品初包装数量、产品批号编排形式均与飘安集团生产的口罩不符,该口罩为假冒产品,该药店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口罩,已被立案调查,涉案口罩的购进及销售等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典型意义】
现在正处于共抗疫情的关键时刻,口罩是阻隔新型冠状病毒飞沫传播的重要防护措施,是现阶段疫情防控的必需品,大司兄再次提醒各经营者,要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进货查验,严禁非合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消费者如对医疗器械质量有疑问,可拨打“12315”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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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某医疗器械经营部虚假宣传被查处
【案由】
2019年4月29日,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四川某新闻媒体举报称:安岳县某医疗器械经营部涉嫌非法从事会销经营,在经营过程中集中中老年消费者开展免费体验,以夸大、虚假宣传形式误导消费者购买喜来健牌医疗器械。安岳县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
【处置过程及结果】
经查明,该医疗器械经营部成立至今,主要从事推广、宣传喜来健牌CGM-RHV多功能温热理疗床产品活动,尚未对外销售。当事人在从事推广、宣传喜来健牌医疗器械活动期间,对外宣传时反复强调各种疾病的危害,通过散发印刷品广告单,播放幻灯片和代言人视频广告,现场讲课,口头宣传等方式夸大、误导宣传产品有多种除《医疗器械注册证》审批的适用范围外的疾病治疗作用、效果,对禁忌症范围、器械只有辅助治疗作用等不予明示或宣传。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一款(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第十六条三款:“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误导宣传和发布法律禁止情形广告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典型意义】
虚假宣传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时又是一种侵权行为。虚假广告中利用不实信息,无中生有或者夸大其词,都会让信息不对等的消费者误以为真,在需求推动下进行购买,这是欺骗和误导;而购买的商品与宣传效果、消费预期大相径庭,消费者大失所望,不仅不被骗,还花了冤枉钱,令其消费权益受到侵害。大司兄在此倡导大家理性消费,辨别真伪,不要被虚假宣传蒙蔽双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