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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575号
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锋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田园世界景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杜鹃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彭方明,职务不详。
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田园世界景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11226681.4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财保120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田园世界景华置业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成都分行账户(11×××43)内的存款,限额111226681.4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邓云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智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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