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广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2020年全市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市农函(2020)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全县天然水域禁渔和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渔期、禁渔区和禁捕期:
全县所有天然水域(除大洪河丰禾镇鹅公嘴村至黎家镇搭界寺村段外)禁渔期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大洪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大洪河兴仁镇护邻场镇至丰禾镇鹅公嘴村段),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为常年禁渔区,实行全面禁渔。除大洪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大洪河丰禾镇鹅公嘴村至黎家镇搭界寺村段外的全县所有天然水域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
二、 禁止类型:
在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和游钓,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的禁捕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
三、执法监督:
违反禁渔禁捕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规定,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阻碍农业渔政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广大群众有权向公安、农业农村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如下:邻水县公安局:110邻水县农业农村局:3222801
特此通告
邻水县人民政府2020年2月28日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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