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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国旋

[群众呼声] 致县委书记:寻找档案的艰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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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4 09: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务局也很搞笑把别人辞退解散了工作也莫得了,还把别人的最重要的档案也弄丢了-还推得干干净净,郁闷  

发表于 2020-3-24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县委要出面,就解决了

发表于 2020-3-24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残疾人,县残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武装部、县水务局等部门应该联手共同研究想办法!

发表于 2020-3-24 21: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父母官就应该为子民着想。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种红薯

发表于 2020-3-24 21: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渴望身为父亲官的蒲书记为子民找回自己应有的东西

发表于 2020-3-24 21: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赋予水务局私自把个人档案拿回家的权力?既然把档案丢失了,为什么长达10年之久都没有补办?作为一名保家卫国的军人,而且在部队因公残疾,因为档案的问题无法解决养老的问题。实在令人无法理解。敬望县委蒲书记帮忙解决一名军人,一名普通老百姓的实际困难!

发表于 2020-3-24 22: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退伍军人不易,残疾人更难,望相关部门明查。

发表于 2020-3-25 06: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军人把最好的青春献给国家和人民,血不会白流…政府会关心你的!!!

发表于 2020-3-25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张战友,您好!

您这事,水务 局有不可推脱的责任,现在都什么时代了,还允许这些官员胡来?!
一、您先问清社保局,象你这种情况,办理养老保险等,必须 有哪些要件?也就是在没有档案的情况下,需要些什么材料和证明,只补这些就可以了。
二、您老部队还在不在,可不可以给您出些必要 的证明?如果 不在了,出不了证明,就算了。但你同时入伍 的战友,是可以个人写证明的。您一个残疾人,跑老部队去也麻烦,部队变化也大。
三、你明天就去找水务局局长,让他重视你的事:不是找档案,是如何补救这个事!让他牵头找武装部,退役局,社保局等,拿出个解决办法!让他给你解决!如果 他再不重视,你就找巴中水务局,听我的,没错,主要是臊下他们的皮。平昌水务局总得到巴中来领你,否则,你可以不回来。
四、你再找退役事务局,他们就是你的娘家,不要怕!该 他们解决!一定给他们说清楚:必须这次把你社保解决了,不然,时间一过,你就麻烦了(现在全国都 在解决)。你要求退役局长出面解决,如何 协调相关部门,是他的事!他不能以你没档案,就不闻不问,没这个道理。
五、你可以去县信访局上访,以便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视这个事。注意,不要越级到省市上访哟。
六,既然找了十年都 没找着,估计也找不回来了。你现在的事,是退役局要承头,给你解决买社保的事,懂吗?水务局和退役局如果 不解决,你就向县纪委和县监察委员 会(在一起办公 的)举报甚至控告,够他们喝一壶的。
七、如果平昌县委县政府领导也不解决,那你再考虑向大媒体暴光,平昌论坛太小,影响力不行。这个事一暴光,就是个大笑话,一个档案问题,十年不解决,太过分了嘛。
八、您自己再好好找找,家里和身上还有什么证明你当过兵的证据,如《残疾军人证》《退伍证》《士兵证》、喜报等等,多找些战友写些证明,证明你好久在哪个部队、连队当过兵。
作为一个老兵,我请你合法维权,但也不要怕事。这是你的正当 权利!

发表于 2020-3-25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印象中,您是残疾军人,当年 辞退您,好象是违反政策的吧?不过,事已至此,您还是抓紧办理养老 保险为重!问好您!

发表于 2020-3-25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掉你档案那家伙,他死了还是活起的?不是个东西!明显渎职犯法了!

如果他好好回忆,再在家里和单位找找,如果能找到,最省事,也最好了。(就不用重新去搞那么多证明了)

您可先到纪委和监察委告这人,告他渎职失职甚至犯罪,他提档案时,人家肯定有登记,就是他提走的,他凭啥子要搞丢?凭啥子放在自己家里,这是违规的!

 楼主| 发表于 2020-3-25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多次给水务局交涉过,都是一推在推,信访局也去过,改去的地方我都去了就是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实在是没有办法,我才走这一步

发表于 2020-3-25 21: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档案水务局弄丢10年都没有给别人想办法补救,可见这些负责人的职责所在?

发表于 2020-3-25 21: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首问责任制,办理所需手续,经办部门协同办理,该找谁找谁就找谁,同时追究遗失人责任,这么重要的个人资料为什么私人随随便便的就拿走了?
不要踢皮球,不要让最可爱的人流血又流泪!

发表于 2020-3-26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个出的安置文件,应该有档案。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0-3-26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将别人档案拿回家几年,真的奇葩了,用人单位管理职工档案当大白菜发售了?

发表于 2020-3-26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你的材料有人帮你用了???还有个方法,人直接到县水务局大厅住下来,看看,领导自然就找你来了

发表于 2020-3-26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生品味 发表于 2020-3-26 12:31
是不是你的材料有人帮你用了???还有个方法,人直接到县水务局大厅住下来,看看,领导自然就找你来了

那提走他档案的水务 局的干部,有没有拿去非法交易?前些年平昌不是有一些人搞假社保(帮外县户口办社保么)吗?

应该给公安局报案,让查一查提档案走那人!

他说放在家里弄丢了,不可信!

发表于 2020-3-26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善觧亾意☆ 发表于 2020-3-26 09:57
哪个出的安置文件,应该有档案。

那最多有一,二张表,代替不了档案的。

发表于 2020-3-30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单位侵犯的是一种复合性质的权利,不能仅仅以直接经济损失来衡量原告的损失。因此单位除承担继续补办原告的档案外,还应当适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理由如下:
  首先,职工档案义务保管人确定。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可知,机关、企事业单位是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职工人事档案所承载的权利性质。参照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可知,职工人事档案是职工个人的工作业绩史,思想成长史,品德作风,能力表现的综合,其内容的每一个部分无不具有人格的内容。因此其权利的属性属于人格权,具有名誉权、身份权等性质的特征,是一种复合性质的人格权。
  再次,用人单位丢失职工档案,侵害的是职工“人身权益”。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可以得知,用人单位将职工人事档案丢失侵害了职工的民事权益,这种权益被侵害,造成的结果并非仅仅是财产损失,同时还有精神损失的内容,因此不能简单地用财产损失来衡量。单位丢失职工档案一般来说给职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不大,但是有时间接损失是存在的,也属于赔偿的范围。能否获得精神损失赔偿,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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