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兴区永兴镇闻家冲村和玉河沟村村道“畅返不畅”整治工报告程比选项目违规的报告
内江市东兴区永兴镇人民政府:
我公司针对2019年10月24日在贵单位抽中的《东兴区永兴镇闻家冲村和玉河沟村村道“畅返不畅”整治工程施工》的比选项目,现向贵单位提出了以下七点质疑:
一、贵单位合同既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那么双方应本着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合同。贵单位做到了吗?该项目合同条款可谓是霸王条款。
二、专用合同条款合同中,第六条6.2款本工程采用中标总价包干结算。根据现场的实地考察和与贵单位项目负责人多次的沟通,此工程项目不具备总价包干合同的条件。
三、第九条9.1款“甲方应视财政到位资金情况按进度拨付工程款给乙方。”合同支付条款不明确,不符合招投标法规的规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实施条例》中“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规定,以及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不得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规定。国家层面三令五申的禁止垫资和拖欠,贵单位依旧罔顾法规。
四、专用合同条款中第九条9.1,“每次拨付款项时施工方必须提供正式的发票(内江市东兴区税务局出具)。”国家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都应自行开具发票。试问税务局怎么可能出具发票?
五、专用合同条款中第九条9.3.1中质保金额度为,工程决算价的5%。该条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同时该办法中第六条也明确指出,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
六、合同法第52条第一条“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和第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
针对以上违法违规条款我公司人员也已多次与贵单位负责人现场洽谈,贵方没有答复,所以我公司对于违规比选行为不能履行中标规定。
企业要生存,就要控制风险。2019年10月30日务院清欠办明确规定工程款不得拖欠。所以贵单位不能不管企业的生存压力,在项目资金没有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不能把资金压力转加给企业。贵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能无视相关的法律法规,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利益,让如履薄冰的企业有生存发展的空间。
如果贵单位还是执迷不悟,为维护法律法规公正神圣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将采取相关的自卫措施,包括新闻媒体曝光、向相关部门投诉、向纪委举报等…..。
2019年11月 5日
该报告于 年 月 日收到,我单位知悉以上情况。
签收人签字:
此报告为递交给东兴区永兴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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