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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7463|评论: 14

[群众呼声] 问政四川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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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7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下达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期限是几个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行申232号,承办人王凤红。从盘古开天地至今,本案第三人在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振兴街根本没有一层楼自建房。2001年,第三人霸占了申请人在塔水镇华兴街41号住宅楼1单元1楼2号的住房,这套住房,是申请人于1998年5月30日向塔水镇人民政府全款购买的,安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16日给申请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第三人霸占了申请人的这套住房后,申请人-直在申诉维权,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日,把第三人霸占申请人的这套建筑面积为65.3平方米的住房,给第三人发放了建筑面积为86.16平方米一层楼自建房不动产证,简直是弄虚作假,宗地图也假造。
       一审的裁定书写的不点对点......二审没有开庭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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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27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望政府及相关部门为民作主

 楼主| 发表于 2020-3-27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被申请人乱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20-3-28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20-3-27 16:37
望政府及相关部门为民作主

请相关部门出来走两步?

发表于 2020-3-28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请,又是望,他们听不懂这一套!

 楼主| 发表于 2020-4-21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20-3-27 16:37
望政府及相关部门为民作主

希望满目青山能照民……

 楼主| 发表于 2020-4-21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摘录;《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另外, 造成案件审理结果错误的主要原因,也不一定都是故意过错,也有对法律理解的偏差,或者是新证据提交等原因,这样就需要区别对待了。但是如果是主观故意,那绝对不能手下留情呀!

 楼主| 发表于 2020-4-22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20-3-27 16:37
望政府及相关部门为民作主

为何满目青山不照民?……

 楼主| 发表于 2020-4-26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居民张秀春,我依法维权,遭到司法腐败,申诉无门,被迫在网上控诉。强盗和法贼仗着无监管、有保护伞,都以“死猪不怕开水烫”根本不在乎群众对他们的举报、控告和控诉。
    我的房子被官商勾结霸占案的案中案,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1162号,安州区秀水镇法庭改为2016年8月17日下午2点30分开庭,我在立案厅等到2点50分,听说是庭长杨宁的人下楼了。进了庭审窒后,我说被告还没有来。这时,进来了一个人坐到被告席上,我才恍然大悟,这个人2点20分走进法庭直接向立案厅的法官说了句什么话就上楼了,原来是上楼去和庭长秘密会见啊,这个人就是被告人的代理律师......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条、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我的房子被官商勾结霸占案的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570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76号的承办法官,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故意毁弃、篡改、偷换证据。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应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条、12、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楼主| 发表于 2020-4-26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假装看不见?

 楼主| 发表于 2020-4-27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益集团的肆虐,是燃起民怨的火种.......

 楼主| 发表于 2020-5-6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件人:"scgyssxf"<scgyssxf@163.com>;
发送时间:2020年4月28日(星期二) 上午8:56
收件人:"秀丽春天"<1066692697@qq.com>;
主题:Re:回复:四川绵阳市安州区公民张秀春呼吁:社会需要正义,群众需要良知
您好,来信收悉。您的情况已向绵阳中院信访工作人员反馈,请配合当地妥善解决。谢谢关注。
         收件人:"秀丽春天"回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外网邮箱发件人:谢谢您!当地是忽悠,不办实事,不解决问题。
         毕竟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监督权。当事人如果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服,上诉,申请再审,以及继续申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我的物权被官商侵犯、住房被强盗霸占案,明明是一审,二审法院对本案件审判错误。
         另外,您院于2019年5月27日受理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行申232号还在审理中吗?本案的行政再审申请书见@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公民张秀春  在微博发布的头条文章:《无法分子橫蛮无理“死猪不怕开水烫” 还民的合法住房》。从盘古开天地至今,本案第三人在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振兴街和华兴街都根本没有一层楼自建房。事实是2001年,本案第三人霸占了申请人在塔水镇华兴街41号住宅楼1单元1楼2号的住房,这套住房是申请人于1998年5月30日向塔水镇人民政府全款购买的,安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16日给申请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第三人霸占了申请人的这套住房后,申请人一直在诉讼,申诉维权,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日,把第三人霸占申请人的这套建筑面积为65.3平方米的住房,给第三人发放了建筑面积为86.16平方米一层楼自建房不动产证,宗地图也是乱画的,简直是乱作为。一审的裁定书乱写......二审没有开庭审案并抄袭一审的裁定书枉法裁定........恳求您院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行申232号案。

 楼主| 发表于 2020-5-10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奸害人赛猛虎

 楼主| 发表于 2020-5-24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投诉。投诉人与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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