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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行驶酿惨祸,电动车客车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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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行驶酿惨祸,电动车客车同责

原题:覆车之戒  分心驾驶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终酿惨祸

【仪陇交警  】2019年10月21日08时20分许,刘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仪陇县城向原光华乡方向行驶,与相向在县城迎宾大道左转,由马某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搭乘吴某某)相撞,造成马某某、吴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日,马某某、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此次事故中驾驶人刘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2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马某某驾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通过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靠近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且不按规定载人,加重本次事故损害后果,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1、第3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的道路上,应当靠车道的右侧行驶”,和《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15页第6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之规定,认定此事故由:刘某某、马某某承担同等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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