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谢谢您对我县城乡居保政策的关注,但是你对我县的城乡居保政策可能存在一些误解。1.我们的参保对象针对的是全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而非5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户籍人员;2.居保退休年龄男女皆是60周岁而非65周岁,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而不是每个月固定的40元。
现在将我县的城乡居民政策宣传资料如下,敬请参考,谢谢!
营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资料
一、参保对象及办法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或就近到县、乡镇(街道)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参保缴费标准及办法
(一)缴费标准
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二)财政补贴
缴100或200元补40元;缴300元补45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或600元补60元;缴700元补65元;缴800元补70元;缴900元补75元;缴1000元补80元;缴1500元补100元;缴2000元补120元;缴3000元补160元。以上各档次缴费补贴仅按年正常缴费享受,一次性补缴、中断补缴均不补贴。
政府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省劳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等困难群体从2017年起代缴每人每年200元的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办法
1. 1951年7月1日以前出生人员,只参保登记不缴费。
2. 1951年7月1日-1965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人员自选档次按下表缴费,且应先补缴清必缴费年限费用,再逐年缴费。
3. 1966年及以后出生人员,从参保之日起缴费,不可向参保日期前补缴。
4. 参保缴费一律不收取现金,实行银行代扣代缴。
三、待遇领取
(一)待遇领取条件
1. 城乡居保待遇申领必须同时备以下3个条件。
(1)年满60周岁;(2)按规定缴费:1951年7月1日前出生的,参保登记后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1951年7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见前表);196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3)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
2. 已领取待遇人员,需经年度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即经信息比对或认证信息核实,具备领取待遇资格方可继续领取居保待遇,否则停发待遇;对冒领居保待遇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二)待遇计发办法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四川省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增加2元。
四、丧葬费、抚恤金
参保人员死亡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于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超出3个月申报不享受。火化区未按规定火化的不享受丧葬费。计发标准:领取人员按本人4个月基础养老金计发丧葬费(未按规定火化的除外),按本人8个月基础养老金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未达到领取条件的按3个月全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计发丧葬费(未按规定火化的除外),按7个月全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未达到领取条件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总额不超过本人已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代缴人员除外)。
五、终止注销
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时,应进行注销登记,并及时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补贴)支付给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因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申请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时,应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存折(卡)、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或户口本注销证明。因参保人员死亡申请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时,应提供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参保人失踪宣告死亡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六、制度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意继续缴费至15年的,可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办理相关手续。
七、答疑
1.中断补缴。中断不缴会导致参保人员无法正常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参保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办理中断补缴申请,填写补缴申请表,并足额存款在居保代扣代缴社保卡(银行卡)上。
2.待遇申领。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群众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3.信息变更。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事项需要发生变更,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提出参保信息变更申请。可变更的参保信息包括:参保人员的身份信息、缴费档次、银行账号、金融机构、联系电话、特殊参保群体类型等。参保人员申请参保信息变更时,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与变更情况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尤其银行账号、金融机构变动后,参保人员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将无法正常代缴代扣,导致中断缴费。
4.银行账号。按照上级要求,城乡居保缴费银行代扣代缴和待遇发放,需使用社保卡。如社保卡(银行卡)选择了短信提醒等增值业务,除按参保缴费档次足额存钱外还需存入自愿选择的短信提醒等银行增值业务费用,也可去银行申请取消增值业务费用。
5.待遇中断。领取人员需进行领取待遇资格确认,未通过资格确认的将暂停发放居保待遇。领取人员由于领取账号变动,未及时变更信息,也会导致养老金发放失败。需恢复待遇的,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申请变更及勘误补发。
八、本宣传资料涉及政策调整变化,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 参保人员需满足待遇领取所有条件,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如虽年满60周岁时,但未按规定缴费,也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待按规定缴费后,从最后缴费成功的次月发放养老金,期间不补发。1966年及以后出生人员必需在年满46周岁以前参保缴费,否则到满60周岁时因累计缴费不足15年而延迟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案例1:张X,1954年3月出生,2011年参保,一直未缴费,于2015年2月补缴2011-2014年共400元,2015年3月开始每月领取77.88元;李X,1954年3月出生,2011年参保,按年缴费到2014年,累计缴费400元,2014年4月开始每月领取78.84元。可见张X因不按时缴费,导致其少领取11个月养老金。同时两人同样缴费400元,张X因是事后补缴无政府补贴比逐年缴费的李X每月少领取0.96元。
案例2:王X,1966年5月出生,2016年首次参保,2026年满60周岁,从2016年到2026年可缴费年限只有11年,因此王X在满60周岁时因缴费不足15年,还需继续按年缴费至满15年(年龄已达64岁)才可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咨询电话:0817-8210226
地 址:营山县行政服务中心
本宣传资料由营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