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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 广安区彭晓雨调研文章:2010年广安市民间融资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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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30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广安市民间融资情况调研报告(广安区彭晓雨)
   为更好了解和完善我市民间融资、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组织力量对全市的民间融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并通过基本数据的整理分析,对四川省广安市的民间融资问题有了较全面的认识,现将本次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民间融资现状及特点
作为金融机构融资的必要补充,民间融资一直是不可忽视的重要融资方式。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规范融资渠道、加强融资管理的政策措施出台,地下钱庄等非法的民间融资渠道得以取缔,正常的民间融资日趋活跃,已成为企业和个人融资的重要渠道,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和新变化。
1、现状
由于广安市民营经济发展起步较早,民间融资相对比较活跃。目前,民间借贷作为解决民营经济资金短缺的重要融资手段普遍存在,并且随着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民间融资金额呈上升趋势。
从调查情况看,有民间融资行为的企业类型主要以制造业为主,占到样本企业的68%;其次为商贸餐饮业,占16%左右。从借入资金类型看,大部分是向企业或个人融资,也存在向股东、职工集资或向其他组织筹资的行为。
从融资用途看,有70%左右的企业融资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部分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及投资新项目,以解燃眉之急。
从融资期限看,大部分企业属于短期融资,6—12个月期限的居多。月利率最低为0.8‰,最高为12‰,利息支付方式以按月支付和按季支付最普遍,两者合计占50%左右。
从担保方式看,有87.5%企业的融资属于信用融资,不需抵质押。民间融资信誉度较好,有75.76%的企业按期偿还了以前的全部借款。问卷调查显示,大部分企业遇到资金困难时,第一选择仍为银行、信用社,但经常为抵押不足、找不到担保及手续繁琐而得不到授信。
(二)特点
1、规模总量不断增长
 据对四川省广安市50家企业、120户城镇居民和120户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54亿元,比2004年增加9.52亿元,增幅为21.4%,分别占全市人民币存、贷款总额的8.6%、9.7%。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22.4万元, 比2004年增加38万元, 年均增长11.25%; 样本城镇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94万元, 比2004年增加1.33万元, 年均增长9.8%;样本农村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42万元,比2004年增加1.06万元, 年均增长7.4%。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全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三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2、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从广安市民间借贷投向看,主要集中体现在三大领域。一是农业产业化领域的需求。据调查的100家龙头企业资金需求达83亿元,较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13%,银行贷款满足率仅为50%,有三成的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资金缺口约38亿元。二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需求。据调查,在自筹资金中房地产开发商向民间借贷的资金所占比重下降了约12%。2008年农民住房支出较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增长了20%、18%和22%,使民间借贷由过去的生活急用转为居住借贷。三是新型工业领域的需求。
3、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步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
  4、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此外,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的形式。与此同时,在社会上涌现了一批食利群体。其中:包括在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我市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民间借贷在为我市民营经济“补血”的同时,也因其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甚至可能成为“炸药桶”。
 1、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广安市是一个农业大市。长期以来,工业基础较薄弱,原计划经济下的许多小水泥、小钢铁、小纸厂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为民营企业后,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积累了大量的风险。
   2、进入成熟期后的民营企业仍达不到正规金融所需的信贷条件
据了解,为了适应民营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缓解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近几年工总行、农总行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但基层行具体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据相关部门调查显示:目前广安市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到了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
3、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定义模糊
目前,在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模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有期徒刑或罚金。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取缔办法》中有关规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199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上述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定义并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4、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广安市政府对广安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三、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对策
现阶段,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核心就是一方面出借人要看得“准”、“稳”,另一方面要把民间借贷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为此,特提出如下对策:
1、制定相关法律,在法律上明确区别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虽在某种程序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为官司纠纷而做的解释,仅有几条“判案解释”已难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运行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借贷双方构建法律保障。
2、加强政策舆论导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应尽快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状况。一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允许其存在,并加以引导和规范;三是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对于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于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要坚决取缔。
3、建立科学监测体系, 跟踪民间借贷变化
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主管部门要以民间借贷借款方为监管对象, 建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二是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应包括民间借贷规模、融资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偿还情况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时实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三是依托各级民间借贷监测登记部门建立全国性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区(县、市)一级负责收集辖内民间借贷信息,定期汇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全国、省(市)监测部门通过整理分析,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4、加强产业引导,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创造政策条件,帮助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逐步减少民间借贷比重。
5、培育征信市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一般具有先民间资本、再银行贷款的顺序。进入成熟期后的企业要得到银行信贷支持,首先,要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瓶颈”。因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征信市场,规范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引导中小企业转变信用观念,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为银行信用评级创造条件。
6、加快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金融机构要从民间借贷的发展中看到自身的不足,创新金融服务,发挥融资主渠道作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更为贴近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引导民间信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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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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