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好!我们是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路政管理大队全体干部职工,我们向你们反映眉山市和东坡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9]26号)文件精神,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有序整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市级设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区级不再承担相关执法责任;区级设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市级主要强化监管指导和组织协调,不再设置执法队伍。
眉山市和东坡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应按以上文件规定和要求属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近期,眉山市拟设置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设五个大队,其中,一大队为东坡大队,承担东坡区境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执法职能职责。此前和现在,东坡区境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职能职责一直都是由东坡区路政管理大队和东坡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承担的,现设置的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整合了原市级交通路政、运政执法人员,而没有整合东坡区路政管理大队和东坡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只接收东坡大队机构单位牌子和东坡区交通执法职能职责,没有按以上文件“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政策规定和要求整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强烈要求眉山市和东坡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严格按照中办发[2018]63号和川委办[2019]26号文件规定和要求整合市区两级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执法机构、人员和职能职责组建一个层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二、东坡区设置交通服务中心,性质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将东坡区路政管理大队和东坡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在编在岗正式执法人员划入交通服务中心,协助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下属的东坡大队执法,人员全部由交通正式执法人员变为协助执法人员,单位为原行政类事业单位改为公益类事业单位。以上做法违反了中办发[2018]63号和川委办[2019]26号文件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1、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应将执法人员整合进执法队伍,而不是将人员改革到非执法单位,因为交通服务中心不具有执法职能。
2、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应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设置交通服务中心改变了东坡区路政管理大队和东坡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队伍性质编制,没有保持目前行政类事业单位现状。
3、设置交通服务中心将东坡区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正式执法人员划入交通服务中心这种非执法单位,是一种事实上的断崖式精简分流人员,同时挤占、挪用了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中办发[2018]63号文件第二条第六项是明令禁止的。同时,设置交通服务中心,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在编在岗正式执法人员划入交通服务中心,因交通服务中心不具有执法职能,不是执法单位在编在岗职工,无法办理正式执法证而成为协助执法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法必须有两名以上正式执法人员带队才能执法,协助执法人员是无权单独上路执法的。东坡区现有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近600公里公路需要巡查管理和开展流动治超,思蒙、永寿两个省级固定超限检测站需要交通执法人员昼夜24小时不间断治超,还有打非治违等庞大的执法工作,交通服务中心人员是协助执法人员不能单独上路执法,无法履行东坡区交通行政执法职能。
再者,设置交通服务中心,中央和省上无明确规定,原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行政执法人员,由原来的正式行政执法人员变为了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于法无据、于理不服,干了多年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式行政执法人员是无法接受的。强烈要求将东坡区路政管理大队和东坡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的执法人员按中办发[2018]63号和川委办[2019]26号文件整合进眉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东坡大队,而不是新设交通服务中心,将东坡区路政、运管正式执法人员划入中心。
三、根据川委办[2019]26号文件整合组建执法队伍后,统一规范行政执法机构名称,经批准单独设置的行政执法机构,省级原则上为总队,市级统一为支队,县级统一为大队,县级并无交通服务中心一说。
综上所述,我们强烈要求上级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落实眉山市、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改革,与党中央关于这一改革的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
特此情况反映。
眉山市东坡区路政管理大队全体干部职工(签名见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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