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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无人圈领横穿马路的狗,法院判8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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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3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9月15日开车撞到一条无人牵领横穿马路的狗,开庭至今原告未提供养犬证、免疫证、购买犬的增值税发票及相关机构出具该犬的价值评估报告等相关依据;同时开庭时原告提供的人工收据仅为犬只日常护理费用票据,被告要求法官当庭询问该犬养护人是否给犬洗澡、多久洗澡进行核实该收据的真实性,法官没采纳被告的意见。法官与养护人(原告的外婆,平时犬的养护人)通话时,养护人并不知晓该犬只从何而来。
根据广安市犬只管理办法(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免疫制度。 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犬只免疫接种点接受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条    限养区个人和单位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四条    养犬人变更住所地、护卫场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三十日内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犬只死亡、转让他人或者送交收治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犬只受让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第十五条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三米以内的束犬链牵领; (二)养犬人行为。《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条,具体规定了犬只登记、免疫和养犬行为;规定了养犬人携犬外出需牵领和清理排泄物、保护环境卫生的责任;倡导性确定饲养犬只数量,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和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现法院民事判决书已下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80%民事责任,对此判决被告表示有异议:1、原告仅提供犬只转卖证明(属个人行为,并无相关公证部门的证实该犬只价值);2、仅有村委会出具的犬只归属证明,并没有相关宠物机构出具的宠物证明,被告可以认为该犬只为“土狗”。3、在没有证据能证明狗的价值,法院按原告出具个人转卖证明价格1600给予判,并且被告还要承担狗的日常护理费1400元,车主正常在马路行驶未超速,狗无人牵领横穿马路导致相撞,难道原告不占主要责任吗?本人对法院判决有异议,呼吁网民有什么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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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4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遛狗不牵绳不行

 楼主| 发表于 2020-4-7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原告只有个人证明,没有其他证明,法院按宠物狗个人证明价格判我80%的责任
发表于 2020-4-7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4-14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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